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在1994.09.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9.29
  • 實施時間:1994.09.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嚴肅執法,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對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繁榮發展,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正確、及時地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了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為了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保證法律的貫徹實施,特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充實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智慧財產權訴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且涉外案件較多,承擔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任務的人民法院,應當選配適當數量的有一定審判經驗的審判人員,特別要注意選配學過理工科和懂得外語的人員參加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並應根據需要組成專門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合議庭;智慧財產權案件較多的大中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高級人民法院,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集中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保障智慧財產權案件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
二、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行政案件,均應及時受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受理(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的,由該庭受理);商標權、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由經濟審判庭受理(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的,由該庭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有關賠償責任和賠償數額的糾紛,經主管行政管理部門調處後,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由民事審判庭或者經濟審判庭受理(設立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的,由該庭受理);當事人對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審判庭受理。當前,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民事、行政案件大量增加,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格執行有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要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充分、平等、及時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厲制裁各類侵犯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對民事侵權行為,除依法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對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三、加大打擊力度,嚴懲各種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對違反《決定》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假冒註冊商標和假冒他人專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盜竊重要技術成果的,應當以盜竊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人員專業技術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努力提高執法水平。各地人民法院要通過學習班、培訓班、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組織有關審判人員聯繫審判工作實際,認真學習和研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技術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參加或者締結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條約,並注意通過審判實踐,總結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經驗,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水平。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應當加強監督指導。通過調查研究,不斷總結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經驗,提高辦案質量。同時建立大案要案報告制度,加強對本地區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檢查,重點檢查一些重大的、有影響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督促糾正一些地方存在的執法不嚴的現象,以切實保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實施。
六、要結合辦案,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多發地區的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一些典型案件,通過公開宣判和新聞媒介等多種形式,宣傳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普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1994年9月29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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