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意見》的通知在1995.06.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6.09
  • 實施時間:1995.06.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接到本通知後,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商有關部門,力爭在“九五”期間將所缺的業務用車輛配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系統業務用車輛編制意見
為了使法院系統業務用交通工具能適應審判工作要求,加快辦案速度,提高結案效率,特制定法院系統業務用車編制如下:
一、法院業務用車輛的範圍
法院業務用車輛系指直接為審判工作服務的專用車輛,它包括接送審判人員調查取證、勘察現場、送達法律文書、調解或開庭審理案件和執行判決用的小轎車、吉普車、旅行車、警車及法醫用的勘察車、解押人犯的囚車、執行死刑用的指揮車和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執行車等。
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活和行政用車,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配置。
二、各級人民法院業務用車輛的配置
(一)高級人民法院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45輛。
(二)中級人民法院
1.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45輛。
2.省會、自治區首府市和地、市、州、盟等中級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40輛。
3.鐵路中級法院業務用車定為30輛;海事法院的業務用車定為20輛。
4.林業、油田、農墾中級法院的業務用車定為20輛。
(三)基層人民法院
1.轄區人口100萬人以上的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30輛。
2.轄區人口80萬人以上的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25輛。
3.轄區人口50萬人以上的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20輛。
4.轄區人口30萬人以上的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15輛。
5.轄區人口30萬人以下的人民法院業務用車定為12輛。
6.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和林業、農墾、油田、礦區基層法院業務用車均定為15輛。
(四)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亦應每庭配1輛汽車。有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配置2-3輛。
上述配置數,各級法院可根據轄區面積、人口、法院人員編制、案件數量等因素,可以酌情增加或減少編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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