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在2008.0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就《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2.04
  • 修改時間:2011.02.18
  • 實施時間:2011.02.18
前言,正文,

前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根據工作需要,對2008年2月4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現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發布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範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正文

一、要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範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學、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體系,有利於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有利於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有利於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從而更好地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服務。
二、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編排體系的幾個問題
1、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鑒於具體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焦點可能有多個,爭議的標的也可能是多個,為保證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簡潔明了,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確定標準,即對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一般不再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但是,考慮到當事人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具有複雜性,為了更準確地體現訴爭的民事法律關係和便於司法統計,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堅持以法律關係性質作為案由的確定標準的同時,對少部分案由也依據請求權、形成權或者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的標準進行確定,對少部分案由也包含爭議焦點、標的物、侵權方式等要素。
對包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特別程式案件案由在內的特殊程式民事案件案由,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表述。
2、關於案由的體系編排。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案由的編排體系劃分的基礎上,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將案由的編排體系重新劃分為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物權糾紛,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海事海商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侵權責任糾紛,適用特殊程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為第一級案由。
在第一級案由項下,細分為四十三類案由,作為第二級案由(以大寫數字表示);在第二級案由項下列出了424種案由,作為第三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表示),第三級案由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和廣泛使用的案由。基於審判工作指導、調研和司法統計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級案由項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級案由(以阿拉伯數字加()表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複雜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第四級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見的,或者為了司法統計需要而設立的案由。
3、關於侵權責任糾紛案由的編排。此次修改將侵權責任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責任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智慧財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責任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儘可能避免重複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新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並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並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
4、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契約糾紛案由編排與適用的問題。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關於物權糾紛案由與契約糾紛案由的編排體系。具體適用時,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於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即債權性質的契約關係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係方面的擔保契約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係方面的買賣契約糾紛。對於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係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係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係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係,以正確確定案由。
5、關於第二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物權保護糾紛”案由與“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的協調問題。“所有權糾紛”、“用益物權糾紛”、“擔保物權糾紛”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物權確認糾紛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種類型的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物權法第三章“物權的保護”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保護方法,即“物權保護糾紛”,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每個物權類型(第三級案由)項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適用,多數可以作為第四級案由規定,但為避免使整個案由體系冗長繁雜,在各第三級案由下並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權糾紛案由確定時,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只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一種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可以適用“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六種第四級案由;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物權保護糾紛”項下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物權請求權或者債權請求權,則應按照所保護的權利種類,分別適用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項下的第三級案由(各種物權類型糾紛)。
6、關於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 “物權糾紛”、“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 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
2、各級人民法院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3、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
4、在請求權競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主選擇行使的請求權,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相應的案由。
5、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6、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
7、對於案由名稱中出現頓號(即“、”)的部分案由,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契約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適用過程中有何情況和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