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1997.10.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7.10.29
  • 實施時間:1997.10.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全國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大單位軍事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是一種法定的特殊性質的減刑,與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減刑不同,必須依照刑法及本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辦理。
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的減刑、假釋和對累犯的減刑,應當嚴格掌握。對確屬應當減刑、假釋的,主要根據其改造的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原判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決定。
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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