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在1992.03.2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2.03.20
  • 實施時間:1992.03.20
近年來,假冒商標違法犯罪活動相當嚴重,發案逐年上升。據工商部門統計,1990年全國工商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商標案13294件,比1989年上升12%,1991年16112件,比1990年上升21.2%。這些案件大部分由工商部門作了行政處罰,一部分轉司法機關追究了刑事責任。1991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假冒商標案849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825萬元。從已查處的案件看,當前假冒商標違法犯罪有以下特點:一是非法經營額、獲利額大。雲南省昆明市五華豐騰包裝裝璜經理部經理曹明堯1990年8月至12月間,非法印製“雲煙”、“紅塔山”等名牌香菸商標330萬套,經營額達42.6萬元,非法獲利14.8萬元。二是一個名牌商標同時被多個地區和單位假冒。據調查,吉林省生產的我國唯一出口創匯的“新開河”高檔人參,在108個縣2758個經銷單位中,發現有半數以上經銷的是假冒產品。三是假冒商標的主體和地域不斷擴大。以往假冒商標的多為個體戶,現在一些國營、集體企業也參與經銷假冒商標的犯罪活動。以往多為地產地銷,現在多為甲地產乙地銷,從農村鄉鎮向大中城市蔓延,沿海地區發案更為嚴重。四是商標印製單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一些商標印製單位,為了本企業的利益,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印製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成為流通領域假冒商標商品泛濫的根源。五是假冒國外名牌商標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嚴重。違法犯罪分子與境外不法商人相勾結,通過定牌生產,散件組裝,印製商標標識等手段,大肆製造、銷售假冒國外馳名商標標識或產品。六是假冒商標的作案手段越來越狡猾,有的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使假冒的商標標識越來越難於識別。有的採取“送貨上門”、“現金交易”、不簽契約、不建帳本的手段來逃避追查。
假冒商標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地敗壞了國家和企業的聲譽,侵害了商標註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引起了名優產品廠家和廣大消費者的強烈不滿。對這種犯罪活動,必須堅決打擊。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特別是一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影響了對假冒商標案件的查處。較普遍存在的以罰代刑現象也使一些本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沒有被追究。假冒商標犯罪發案多立案少的狀況未能得到改變。為加強對假冒商標案件的查處,現通知如下:
1.要充分認識打擊假冒商標犯罪活動的重要性。依法查處假冒商標犯罪,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任務之一。搞好這項工作是檢察機關為經濟建設服務的重要方面。各級檢察院要高度重視,在堅持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工作重點的同時,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假冒商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2.各級檢察機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假冒商標犯罪活動嚴重的部門和地區開展專項鬥爭。打擊的重點是假冒國營大中型企業名優產品商標,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案件和印製假冒商標標識、生產假冒商標產品的案件。
3.在查處假冒商標案件工作中,各級檢察機關要與工商部門密切配合,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的支持。各地檢察機關要樹立全局觀念,加強聯繫、配合與支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各種阻力干擾,對每起案件都要一查到底。
4.各級檢察機關應與工商部門建立經常性的聯繫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保證案源渠道的暢通。對工商部門查處的案件,構成犯罪的,均應受理、立案或備案。不能因工商部門已作行政處罰而不予查處,要切實防止“以罰代刑”的現象。
5.嚴格執行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辦案中要正確區分假冒商標犯罪行為和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的界限。既要有力打擊犯罪,又要保護企業的合法經營和正常生產。對構成犯罪的人員,在堅決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必須最大限度地挽回國家和企業的經濟損失,決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6.要加強查處假冒商標案件的宣傳工作。各地應從實際出發,採取各種形式廣泛進行法制宣傳。要充分運用典型案例,以案講法,適時召開寬嚴大會,推動打擊假冒商標犯罪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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