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在2001.04.1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2001.04.18
  • 實施時間:2001.04.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了及時、準確、有效地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經濟犯罪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認真學習《規定》,公安機關應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會同當地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規定》確定的數額幅度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並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貫徹執行《規定》,全面加強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迅速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確保正確適用法律,切實糾正立案不實等問題。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強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和批捕起訴工作,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三、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要提高認識,樹立刑事訴訟的全局觀念,切實加強立案、批捕、起訴工作的銜接,建立靈活多樣的聯繫制度,搞好日常工作的協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經濟犯罪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仍按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定執行。
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②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股東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的。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一、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予追訴。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一、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應予追訴。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內幕交易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一、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三十三、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三十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四十一、集資詐欺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欺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欺,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二、貸款詐欺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四十三、票據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欺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證詐欺案(刑法第195條)
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欺活動的。
四十六、信用卡詐欺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欺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欺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欺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四十八、保險詐欺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欺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欺,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五十、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應予追訴。
五十一、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七、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八、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五十份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一、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馳名商標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六十三、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採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十九、契約詐欺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契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欺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欺,詐欺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檔案,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民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十八、附則
1、本規定中“追訴”是指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活動;
2、本規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數;
3、本規定中“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規定中“貨幣”包括人民幣、外幣和流通紀念幣,凡是沒有標明貨幣名稱的都是人民幣;
5、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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