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

《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是為明確建成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的奮鬥目標,找準檢察機關保障、促進和服務科技創新的定位和切入點,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支持創新探索,寬容創新失誤,保護創新成果,為科研機構、研究型大學、創新型企業和科技工作者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7月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6年7月7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7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7月7日

政策全文

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高度重視和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進行了總動員,對全面貫徹創新發展理念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了總部署。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充分認識科技創新在國家發展全局中的核心位置,明確建成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的奮鬥目標,找準檢察機關保障、促進和服務科技創新的定位和切入點,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支持創新探索,寬容創新失誤,保護創新成果,為科研機構、研究型大學、創新型企業(以下統稱“科研單位”)和科技工作者(以下簡稱“科研人員”)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1.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加大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依法懲治侵犯商標權的犯罪,加強對商標權人的平等保護;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加大對網際網路文學、音樂、影視、遊戲、動漫、軟體等領域網路侵權盜版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假冒專利權的犯罪,加大對涉及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關鍵核心技術以及優勢產業等領域的假冒專利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加大對採用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創新主體商業秘密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於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事關國家和社會利益,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網路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開展重點打擊和專項整治。
2.強化對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律監督。
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侵權假冒犯罪的監督,著力糾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的問題。加強對公安機關辦理侵權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著力糾正有案不立、立而不偵、久偵不決以及適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款物不當等問題。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對於認定罪與非罪錯誤或者量刑畸輕畸重的侵權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訴。加強對涉及科技創新資金和收益分配糾紛、創新創業人才勞動爭議、科技創新主體智慧財產權糾紛、軍民技術糾紛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嚴肅查處涉及科技創新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案件。對於履職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依法督促糾正,確保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正確及時有效執行。
3.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積極利用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推動實現涉嫌侵權假冒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司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建設,完善線索通報、信息共享、證據移交、案件協調等協作機制,著力打擊鏈條式、產業化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二、積極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為科技創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4.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等職權妨害科技創新發展的職務犯罪。依法懲治產業技術體系創新中的職務犯罪,培育、建設一流科研單位、國家重點研發平台過程中的職務犯罪,侵權假冒行為背後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等職務犯罪。依法懲治智慧財產權申報和重大科研項目申報、實施中,利用審批、驗收等職權索賄、受賄的犯罪,以及行政管理人員貪污、挪用、私分國家科研項目投資基金、科研經費的犯罪。依法懲治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司法人員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瀆職等犯罪。重點查辦創新驅動、轉型發展中不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科研規律干預科研活動,導致重大科研項目流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瀆職犯罪,以及泄露國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對於涉及國家經濟命脈、國家安全的重大科研項目的職務犯罪涉案人員,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潛逃境外;已經潛逃境外的,要充分運用引渡、勸返、遣返和異地起訴等方式依法將其緝捕歸案。
5.依法查辦危害科技創新發展公平競爭環境的行賄犯罪。重點查辦為謀取科研項目、資金進行行賄的犯罪,科技創新成果驗收、轉化、套用、推廣過程中的行賄犯罪,智慧財產權申報、審查和訴訟等過程中的行賄犯罪,以及技術職稱評定、科技帶頭人評選中謀取競爭優勢的行賄犯罪。要加大對行賄數額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促進形成有利於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公平競爭環境。
6.積極做好相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結合查辦各類妨害科技創新發展的職務犯罪,深入剖析案發規律,運用檢察建議、年度報告、專項報告等,督促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加強改進管理監督。對科研單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犯罪隱患的,及時提出對策建議,幫助科研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管理機制。
三、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
7.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慮科技創新工作的體制機制和行業特點,認真研究科技創新融資、科研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科研成果轉化收益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保護科研人員憑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創新成果獲取的合法收益。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對於身兼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特別是學術帶頭人,要區分其科研人員與公務人員的身份,特別是要區分科技創新活動與公務管理,正確把握科研人員以自身專業知識提供諮詢等合法兼職獲利的行為,與利用審批、管理等行政權力索賄受賄的界限;要區分科研人員合法的股權分紅、智慧財產權收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與貪污、受賄之間的界限;要區分科技創新探索失敗、合理損耗與騙取科研立項、虛增科研經費投入的界限;要區分突破現有規章制度,按照科技創新需求使用科研經費與貪污、挪用、私分科研經費的界限;要區分風險投資、創業等造成的正常虧損與失職瀆職的界限。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認定罪與非罪爭議較大的案件,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示報告。
8.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銳意創新探索,但出現決策失誤、偏差,造成一定損失的行為,要區分情況慎重對待。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在科研項目實施中突破現有制度,但有利於實現創新預期成果的,應當予以寬容。在創新過程中發生輕微犯罪、過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創新任務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科技創新中發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點追究主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從犯和犯罪情節較輕的,依法從寬處理。對於以科技創新為名騙取、套取、揮霍國家科研項目投資,嚴重危害創新發展的犯罪,應當依法打擊。
9.注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保護科技創新主體積極性、創造性,努力實現辦案的最佳效果。查辦涉及科技創新的犯罪,要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以及科技專家、法律專家等意見,防止因辦案時機和方式不當影響正常的科技創新工作。對於正在承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重大科技發展規劃制定、重大涉外項目實施等職責的涉案科研人員,檢察機關在做好相關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辦案時機。對於重點科研單位、重大科研項目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儘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必須採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做好科研攻關的銜接工作,確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為其指導科研攻關提供一定條件。對於被採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員,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羈押必要性開展審查。對於科研單位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確實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為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往來賬戶和關鍵設備資料,防止因辦案造成科研項目中斷、停滯,或者因處置不當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四、綜合發揮檢察職能,提高服務科技創新的能力水平
10.拓展法律服務渠道,加強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充分運用檢察機關視頻接訪系統、12309舉報網路平台等訴求表達渠道,為科技創新主體尋求法律諮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及時審查相關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嚴格依法辦理,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暢通科技創新主體對檢察工作提出批評和意見建議的渠道,對於有關單位和人員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高度關注、認真督辦,及時反饋情況。
11.落實普法責任制,主動開展普法活動。堅持預防為主,積極為科技創新主體提供法律服務。認真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結合司法辦案,採取多種形式,幫助和促進科技創新主體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明確法律紅線和法律風險,提高其依法開展科技創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著眼目前已設立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雙創”基地等創新要素集聚地,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預防諮詢,促進科技創新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實施運行。
12.努力提高法律服務能力水平。辦理涉及科技創新犯罪案件政策性、專業性較強,檢察人員要加強相關專業知識學習和對有關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辦案機構或者辦案小組,有條件的地區試行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培養、選拔專家型人才和業務骨幹從事涉及科技創新案件的辦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高網際網路條件下電子證據的收集、固定和綜合運用能力。細化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和其他妨害科技創新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固定、審查運用的標準,強化辦案指引。推行對重大疑難複雜犯罪案件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確保偵查取證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案件定性的準確性。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證人、專家諮詢、技術鑑定等案件辦理機制,完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制度,為辦案提供智力支持。
五、強化組織領導,確保對科技創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實處
13.加強對辦理涉及科技創新案件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堅持把綜合發揮檢察職能、服務科技創新發展作為檢察機關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上級人民檢察院特別是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下業務指導。對於重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創新職務犯罪案件掛牌督辦,確保辦案質量和效率。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於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必要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14.加強協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合力。加強與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門的工作聯繫,深入分析和把握影響科技創新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對於體制機制及政策制定、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部門通報,完善服務科技創新的監管措施。加強與各級科協的聯繫,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定期通報、共同調研等常態化工作機制,及時了解科技創新最新政策、發展情況和問題,準確把握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司法需求,在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地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排憂解難,切實提高檢察機關服務科技創新的自覺性和能動性。
15.加強宣傳工作,營造重視和支持科技創新的良好環境。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宣傳有關保護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創新發展理念深入人心。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入口網站、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等媒體,加強宣傳檢察機關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和新成效。審慎發布涉及科技創新主體犯罪案件的新聞信息,及時引導和疏解有關輿情,推動全社會形成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司法環境和社會氛圍。

內容解讀

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介紹了《意見》的制定背景、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意見》的制定背景
2016年5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發表了《為建設世界科技強國而奮鬥》的重要講話,對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進行了總動員,對全面貫徹創新發展理念和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出了總部署。6月8日上午,曹建明檢察長主持召開最高檢黨組會,傳達學習會議精神,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這次會議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綜合發揮檢察職能,為創新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切實擔負起檢察機關在建設科技強國中的重大責任,綜合發揮檢察機關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職能,準確把握檢察機關保障、促進和服務科技創新的定位和切入點,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刻領會科技創新的重要意義、尊重科技創新規律、維護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科技創新法治環境,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意見》。
在起草過程中,最高檢還專門徵求並吸收了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協等單位提出的相關意見建議。
二、《意見》的基本思路
在《意見》的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注意把握“四個注重”。
(一)注重以黨中央對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的部署要求作為指導思想
黨的十八大強調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發展理念,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講話中闡述的中國特色科技創新道路的豐富內涵、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是貫穿《意見》全文的指導思想和總綱領。《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策部署上來,並從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等五個方面,對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二)注重突出檢察機關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主要職能
《意見》的內容全面體現了檢察機關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主要職能,比如第一部分重點強調檢察機關發揮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對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律監督、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職能,第二部分重點強調檢察機關發揮查辦和預防妨害科技創新發展的職務犯罪等職能,第四部分重點強調檢察機關發揮司法救濟、法律普及服務等職能。
(三)注重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科技創新工作的體制機制和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出發,《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強調要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在科研項目實施中突破現有制度,但有利於實現創新預期成果的,應當予以寬容;強調要注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注意聽取有關部門、專家的意見,努力實現辦案的最佳效果。
(四)注重強化可操作性和制度執行力
對於《意見》規定的各項措施,力求有可操作性,並對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宣傳營造良好環境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確保對科技創新的司法保障措施落到實處。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分五部分,共15條。
《意見》第一部分強調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保障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第一條要求依法懲治侵犯商標權、侵犯著作權、假冒專利權、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加大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重點提出對於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事關國家和社會利益,直接關係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網路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嚴重侵權假冒犯罪開展重點打擊和專項整治。第二條要求強化對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法律監督,重點突出對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刑事立案、偵查、審判以及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第三條要求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重點提出推動實現涉嫌侵權假冒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意見》第二部分強調積極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為科技創新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第四條要求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審批、監管、執法司法等職權妨害科技創新發展的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犯罪,特別要重點查辦創新驅動、轉型發展中不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科研規律干預科研活動,導致重大科研項目流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失職瀆職犯罪,以及泄露國家重大科技秘密的犯罪。第五條要求依法查辦危害科技創新發展公平競爭環境的行賄犯罪,促進形成有利於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的公平競爭環境。第六條要求積極做好相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幫助科研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管理機制。
《意見》第三部分強調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第七條要求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辦案中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五個界限”,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第八條要求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特別是對於銳意創新探索,但出現決策失誤、偏差,造成一定損失的行為,要區分情況慎重對待。對於沒有徇私舞弊、中飽私囊,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第九條要求注重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特別提出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對於關鍵崗位的涉案科研人員,儘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對於科研單位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意見》第四部分強調綜合發揮檢察職能,提高服務科技創新的能力水平。第十條要求拓展法律服務渠道,加強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特別提出運用視頻接訪系統、12309舉報網路平台等開展法律諮詢、司法救濟,嚴格依法辦理相關的控告、申訴和舉報。第十一條要求落實普法責任制,主動開展普法活動,特別提出落實以案釋法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幫助和促進科技創新主體強化法律意識,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第十二條要求努力提高法律服務能力水平,特別提出探索建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辦案機構或者辦案小組,有條件的地區試行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推行對重大疑難複雜犯罪案件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機制;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證人、專家諮詢、技術鑑定等案件辦理機制。
《意見》第五部分強調強化組織領導,確保對科技創新的司法保障落到實處。第十三條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對於重大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重大妨害科技創新職務犯罪案件實行掛牌督辦。第十四條要求加強與政府科技、教育等部門以及各級科協的協作配合,形成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合力。第十五條要求加強檢察宣傳工作,推動全社會形成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司法環境和社會氛圍。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講話中深刻指出:“科技興則民族興,科技強則國家強。”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堅持把服務創新發展擺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核心位置,找準保障、促進和服務科技創新的定位和切入點,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支持創新探索,寬容創新失誤,保護創新成果,為科研機構、研究型大學、創新型企業和科技工作者營造良好創新環境,為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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