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改造措施項目

更新改造措施項目是指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獨立設計檔案的固定資產更新、技術改造措施工程項目,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制定的具有獨立發揮效益的更新改造措施計畫方案內所包括的全部工程項目。按其規模,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以3000萬投資為界,劃分為限額以上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兩類。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措施同屬固定資產再生產範疇。但是更新改造措施是以內涵為主,而不是搞“廠內外延”;其單項工程新增建築面積不能超過原有面積的30%;用於土建工程的資金,一般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否則應納入基本建設渠道,按基本建設辦法管理。要嚴格禁止應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轉為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變向擴大基本建設規模。對企業而言,總投資在5萬元以上的更新改造措施項目,均應納入統一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沒有折舊基金或無固定收入的行政、事業單位,在計畫和統計上一般無此類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更新改造措施項目
  • 要求總投資達到5萬元
  • 目的:提高綜合經濟效益
  • 舉例:遷建工程
概念,內容,

概念

更新改造措施項目計畫總投資不足5萬元的,不單獨作為一個更新改造措施項目。

內容

(1)為了挖掘國民經濟各部門潛力,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對現有企事業單位原有車間、生產線的工藝、工程設施和技術裝備進行技術改造或設備、建築物更新,以及與生產性主體技術改造相應配套的輔助性生產、生活福利設施。
(2)為了改善原有交通運輸設施、港口碼頭的運輸條件,提高運輸、裝卸能力,而進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為了節約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廢”污染或綜合利用原材料而對現有企事業進行的技術改造工程。
(4)為了防止職業病和人身事故,對現有建築和技術裝備採取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
(5)對城市現有供熱、供氣、給排水和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改造。
(6)對現有企事業單位,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遷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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