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補充規定

《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補充規定》在1982.12.24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2.12.24
  • 實施時間:1982.12.24
趙紫陽總理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關於第六個五年計畫的報告》中提出,要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切實管好用好計畫安排的投資,保證重點建設和技術改造,並宣布了五項規定。為了切實地貫徹執行這一決定,現作以下幾項具體補充規定:
一、堅持計畫的嚴肅性,嚴格按照計畫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國務院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的總規模和分地區、分部門的規模,包括國家預算內投資、自籌投資、銀行貸款安排的投資、利用外資以及各種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措施,各省、市、自治區和各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不準超過。
在計畫執行過程中,非特殊情況一般不能再追加投資和項目。個別必需追加的,應經國家計委負責統一平衡後,報請國務院審批。此外,任何地區、部門都無權批准擴大投資規模、增加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各地區、各部門自籌投資的來源必須正當,超過批准自籌投資指標的要加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地方和部門的機動財力、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必須在完成認購國庫券和繳納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任務後,先保證正常開支和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改造的需要,再安排必要的自籌基建。嚴禁用任何形式向銀行攤派投資貸款,嚴禁挪用流動資金、亂攤成本或者截留上交的財政收入作為自籌投資。
用於基本建設的自籌資金,應經財政部門審查,資金來源確實正當、落實的,專戶存入建設銀行,實行先存後用,由建設銀行根據國家批准的計畫,按照工程進度進行撥款和監督。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計委下達自籌基建計畫時,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會簽。
各地區、各部門的自籌基建投資凡突破國家批准計畫指標的,按其超過額加收百分之三十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由財政部和建設銀行分別從他們的預算撥款或銀行存款中核扣,並由國家計委統一用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
三、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計畫進行撥款和發放貸款。各級銀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其相應的財政撥款計畫和信貸計畫進行撥款和發放各種投資貸款。銀行必須將貸款餘額增加數和貸款發放數,同時納入信貸計畫,並按發放數當年的實物工作量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中國銀行承辦的外匯貸款項目,也要納入統一的信貸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原有企業進行基本建設的擴建工程,除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項目和國家計畫規定的個別項目以外,必須有百分之三十的自有建設資金存入銀行,才能申請貸款。一個項目一般只向一家銀行申請貸款,或者由一家銀行為主承辦聯合貸款業務。
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清理完畢。所吸收的資金,從哪個銀行轉出來的,仍轉回哪個銀行。今後,信託投資業務,一律併入銀行信貸辦理。經國務院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信託投資公司,其全部資金活動,都要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畫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財政、稅務部門和其它部門一律不準發放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銀行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產品的貸款,應當實行差別利率和不同的還款期限的辦法,鼓勵能源、交通建設,發展短線產品生產和進行技術改造,限制長線產品的生產和重複建設。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委、財政部、建設銀行於一九八三年一季度提出,報國務院審定。
四、基本建設要保證重點,技術改造要注意搞活。國家重點建設所必需的資金和物資要切實保證,使能源、交通等重點項目按計畫建成,更新改造措施項目,凡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經委審批。改擴建的生產性建築面積(單項工程),一般超過原有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按基本建設管理。其餘部分,由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及省轄市的計委會同經委審批。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進行小改小革或廠房、宿舍的更新改造所需的資金,可從存入銀行的折舊基金中按規定提取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區核定),自行安排。
設備大修,房屋翻修和搬遷,農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庫的歲修,油田維護,採掘採伐工業開拓延伸,市政工程維護,鐵路大修及水毀工程的修復,航道和公路橋涵養護,商業、糧食、供銷部門用簡易建築費搞的簡易倉棚等,以及單台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購置或建造,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五、加工工業和耗能高的產品的建設及措施項目,要經省、市、自治區和歸口部門聯合審批。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引導用於重點建設、技術改造和城市公用設施的配套建設,防止加工工業的重複建設和耗能高的產品的盲目發展。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要制定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品的定點規劃,並要按照產品歸口管理範圍,加強對市場產需變化情況的預測預報。從一九八三年開始,對於加工工業產品和耗能高的產品項目的建設,除大中型項目按國家規定許可權審批外,小型項目的計畫任務書,必須由省、市、自治區和產品歸口部門共同審批聯名下達。當前需要控制的建設項目,主要是:棉紡錠、毛紡錠、化纖原料與抽絲、紡織機械、紡織器材、汽車、工具機、農機,內燃機、軸承、電機、電視機、電冰櫃、電風扇、洗衣機、縫紉機、腳踏車、手錶、捲菸、酒、原鹽、塑膠和橡膠的加工製品、油漆、農藥等。
六、加強財政、銀行對固定資產投資與貸款的審查監督。對於擅自擴大建設規模,資金來源不正當,不符合國家建設方針,搞加工工業重複建設的項目,以及以更新改造名義搞新建擴建的,財政部門有權停止撥款,銀行有權停止貸款,並向同級計畫部門和上級財政、銀行、計畫部門及時反映。各級財政部門和銀行必須嚴格忠於職守,如有瀆職行為,必須依法追究。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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