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設管理,國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外文名:Large drainage pumping station renova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 頒發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 適用部門:水利部
  • 類型: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和農業抗災能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國家安排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與地方有關資金配合使用,用於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四個糧食主產省的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為保證建設項目按計畫全面完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大型排澇泵站,是指總裝機功率達1萬千瓦及以上或總裝機流量達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單座泵站。屬同一管理單位管理,由多級或多座泵站聯合組成,其總裝機功率達1萬千瓦及以上或總裝機流量達到50立方米每秒及以上的泵站系統,經批准可視作為大型排澇泵站。
第三條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位於糧食主產區,增產和減災效益明顯;機電設備和建築物老化失修,運行效率低,存在安全隱患;前期工作充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經過審批;地方政府積極性高,配套資金投入有保證,積極推行管理體制改革和運行機制改革,泵站管理運行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管理措施到位。其中,單座泵站裝機功率或裝機流量達到大型泵站標準的項目優先安排。
第二章建設內容、標準和規模
第四條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是機電設備更新改造和泵站主體建築物加固改造。
第五條更新改造泵站的排澇設計標準原則上應按原設計排澇標準確定,並依次確定各泵站的更新改造的規模。對原設計標準偏低、確需提高排澇設計標準的應進行論證。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六條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式管理。需更新改造的大型泵站應按照《泵站安全鑑定規程》(SL316-2004)的規定進行安全鑑定,出具安全鑑定報告。安全鑑定工作由水利部灌排中心組織。
第七條泵站管理單位在批准的總體規劃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報告中須包括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等內容),報省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
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廳進行審批,對涉及提高泵站裝機規模或防洪排澇標準的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需報經流域機構就上述兩項內容提出意見後進行批覆;初步設計概算需由省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聯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廳批覆。

  
第四章項目計畫申報和審批
第九條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畫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省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在申報計畫時應提交下述材料:
1、安全鑑定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及相應的批覆檔案;
3、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畫;
4、地方配套資金承諾檔案;
5、地方政府批覆的泵站水管體制改革方案,管理運行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承諾檔案。
第十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各省上報的申報檔案綜合平衡後,確定並聯合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項目建設投資由中央和地方按1:1的比例共同承擔,地方投資中省級投資應不低於30%,中央資金主要用於機電設備的購置和安裝。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審批的概算控制投資,建立健全資金使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契約管理制。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把質量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四條機電設備採購招投標、水工建築物及配套工程等施工招投標,要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項目的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要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執行,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採用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加強管理,努力創造優質工程。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省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要加強對項目進度、工程質量、契約執行、資金使用和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定期將項目執行情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將組織有關方面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和有關單位的責任。
第七章項目驗收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後,由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並向省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省水利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全面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組織有關專家對通過省級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驗收工作要按照水利部頒布的《泵站安裝及驗收規範》(SL317-2004)執行,本規範未作規定的,按照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項目驗收後,省水利廳應及時向水利部報送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八章建後管護
第十九條泵站管理單位要實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效率和效益。在完成項目更新改造的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單位定性、人員定崗、定編,實行管養分離,建立穩定的管理運行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渠道,實現泵站良性運行。
第二十條項目完成後新增加的達到排澇標準的耕地,要列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進行保護。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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