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類

建設項目按建設性質分類是為了反映投資的使用方向,研究投資的效果等需要把建設項目劃分為新建、擴建、改建或更新改造、遷建和恢復項目。

(1)新建項目:一般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有的建設項目原有的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加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原值三倍以上,也作為新建項目。新建項目主要解決缺門,合理布局生產力或戰略需要等而建設的項目。
(2)擴建項目:現有企業在廠內或其他地點,為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增建主要生產車間(工程)、獨立生產線或總廠之下分廠的項目,事業或行政單位在原單位增建業務用房,如學校增建教學用房,醫院增建門診部、病房,行政機關增建辦公樓等的項目。
(3)改建或更新改造項目 (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的稱改建項目,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計畫的稱更新改造項目):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進行技術改造或更新的項目。現有企業原有產品生產作業線由於各工序(車間)能力不平衡,為填平補齊充分發揮原有生產能力而增建或擴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應作為改建項目。現有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增建或擴建部分公用輔助工程或生活福利設施也按改建項目計算。改建項目將擴大原有固定資產規模,但一般不增加主要產品的生產能力或效益。
(4)遷建項目: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於各種原因,如為改變生產力布局,或由於城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需要等,經上級機關批准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在搬遷到另地過程中,不論其建設規模是維持原有水平的,還是擴大規模均按遷移項目計算。
(5)恢復項目:原有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投資建設的項目。這種建設不論是按原有規模建設,還是在恢復的同時又進行擴建的均為恢復項目。尚未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因自然災害損壞而重建的,仍按原建設性質劃分。
對於更新改造措施項目:
(1)一般只分更新改造和擴建項目。從一個措施單位看,可能既有更新改造項目,又有擴建項目;
(2) 措施項目一般不應有新建項目。但如確有平地起家的新開始建設項目 (不含遷建)或現有企業、事業單位原有基礎很小,經更新改造措施投資後,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單位固定資產原值3倍以上的,應如實按新建項目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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