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是文化部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地區:全國
發布令,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經過多年發展,文化市場已成為人民民眾文化消費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顯著成效,法規體系基本建立,市場秩序不斷規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對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管理工作仍不適應文化市場發展和新形勢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要求繁榮城鄉文化市場,加強文化市場監管,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學管理、有效管理。為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和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章

正確研判文化市場發展管理的形勢與任務
(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趨旺盛,文化建設的戰略地位日益凸顯。黨中央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高度出發,提出要促進文化事業全面繁榮和文化產業快速發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隨著國家文化體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全面推進,文化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文化市場由分頭管理、多頭執法向統一領導、綜合執法轉變,管理範圍迅速擴展。文化與信息網路技術深度融合,打破了傳統的文化市場分類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進文化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對文化市場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進行及時調整創新。
(二)清醒認識文化市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全國範圍看,大市場、小隊伍的狀況普遍存在,文化市場管理任務日趨繁重、難度逐步加大與管理投入相對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文化市場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長期滯後,人員編制、經費投入、設備裝備、綜合素質等難以適應現代文化市場管理需要。由於監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區文化市場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含有色情淫穢、反動內容的非法文化產品時有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擾亂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文化安全。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
(三)努力實現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歷史性轉變。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會,突發事件多,社會熱點多,工作責任大。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要從加強和改進黨在意識形態領域的執政能力、推動和保障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高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努力實現從注重事前靜態審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後動態監管轉變,從注重市場主體、產品和服務準入向注重市場交易機制和規範建設轉變,從注重剛性管制方式向寓監管於服務的剛柔相濟方式轉變,從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向人工巡查與技術監管相結合轉變,把文化市場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第二章

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四)總體要求。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推進文化市場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管理機制,全面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構建現代文化市場體系,規範文化市場秩序,淨化社會文化環境,依法維護消費者文化權益和國家文化安全,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堅實保障。
(五)基本原則。面對新的形勢,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應當創新管理理念,在具體工作中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文化市場法規體系,完善文化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保護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許可和執法行為,落實行政管理和執法責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堅持市場配置的原則。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微觀事務、簡化行政審批、避免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對文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堅持巨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最佳化資源配置,實現總量增長與結構最佳化的有機統一。
--堅持分類指導的原則。針對文化市場不同行業發展的特點和管理現狀,分別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辦法,確定與之相適應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根據不同地區文化市場發展水平、特點以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確定符合當地實際的主要任務、管理重點和工作措施。
--堅持政府投入的原則。加強文化市場監督管理,是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其所需要的行政成本,應由公共財政承擔、政府投入,不能由被管理對象承擔。要不斷加大政府投入,為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堅持綜合協調的原則。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機制,統籌執法資源,實現信息共享、聯合行動、區域協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強行業自律和市場主體自我約束,實現社會監督、行業監督和行政監督的協調統一。

第三章

文化市場管理的主要任務
新時期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要服從和服務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大局,找準工作定位,履行工作職責,切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六)健全文化市場管理法規制度。按照與市場經濟規律相符合,與文化市場發展趨勢相適應,與文化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相銜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場法律法規,做好法規制度的立、改、廢工作。完善文化市場法規體系,推動出台《藝術品市場管理條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條例》以及《電子遊戲遊藝市場管理辦法》、《手機娛樂管理辦法》,修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七)構建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整市場布局,最佳化市場結構,引導和調節文化市場。培育和健全各類文化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打破條塊分割、地區封鎖、城鄉分離的市場格局,促進文化產品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推動城鄉文化市場統籌發展,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壯大文化市場主體,推動文化市場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完善現代流通體系,培育大眾性文化消費市場和新興文化經營業態,引導和促進文化消費,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完善文化市場準入、運行和退出制度。完善文化市場主體和產品準入制度,加強文化市場主體和內容管理。依法對文化產品進行內容審查。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文化市場運行機制,加快文化市場誠信體系和標準體系建設,規範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政府指導、信息發布、表彰獎勵、“黑名單”等制度,建立優秀市場經營主體以及文化產品的扶持和獎勵機制、不合格市場經營主體以及文化產品的自動退出和強制退出機制。
(九)建立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深入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推動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整合,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依照規定,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作為宣傳文化系統共同的行政執法力量,應當接受文化(文物)、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著作權)部門的相關業務指導,落實“掃黃打非”、綜合治理等協調機構的工作部署,以保護智慧財產權、淨化社會文化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國家文化安全為重點,全面履行文化市場監管職責,不斷推進綜合執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
(十)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按照專業化、規範化、信息化的要求,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隊伍。制定隊伍建設規劃,明確加強隊伍能力建設、制度建設、裝備建設、形象建設和廉政建設的目標、任務、措施和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市場管理需要,保障執法經費,配備執法車輛,購置必備的調查取證、內容審查、技術監控等執法裝備,改善執法條件和待遇,推進綜合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統一執法規範、程式、文書和標誌。制定培訓規劃,最佳化和整合培訓資源,培養一批專家型文化市場管理和執法業務骨幹。健全縣級文化市場管理和執法隊伍,建立完善鄉鎮文化市場管理體制機制。
(十一)建設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體系。積極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創新文化市場管理手段。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全國聯網、分級運營”的原則,編制文化市場技術監管系統總體規劃和標準規範,逐步建成統一高效的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系統,承擔文化市場的巨觀決策、市場準入、綜合執法、動態監管和公共服務等核心套用。全面套用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辦公系統,推進綜合執法工作的信息化。完善“12318”全國文化市場舉報監督體系,提高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市場管理的水平。

第四章

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
(十二)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統一的文化市場管理領導體制,充分發揮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作用,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統一領導,形成“黨委領導、政府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文化市場管理格局。
(十三)合理劃分各級管理部門的職責。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文化市場管理的職責。文化部主要負責全國文化市場巨觀管理,通過制定法規、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加強培訓和監督檢查,統籌和指導全國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貫徹落實中央出台的各項法規政策,承辦文化部委託的審批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文化市場管理法規政策,指導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中央和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和承擔文化市場管理的主體責任。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實行統一綜合執法的,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受委託進行統一執法的機構,對委託機關負責,接受委託機關的監督、指導和考核。下級綜合執法機構同時接受上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
(十四)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的統籌協調。要按照“政策制定職能與監督處罰職能相對分離”的原則,統籌協調文化市場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工作。文化行政部門主要負責文化市場的巨觀管理,健全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標準規範,履行市場準入和內容審查職能,負責文化市場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受委託的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提出執法要求,考核執法績效,提供專業服務。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授權或委託,對文化市場實行統一執法,負責具體執法工作,行使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健全執法工作制度,完善執法程式,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依法執法,完成政府或委託部門交予的執法任務,接受法制監督和行政監察。文化行政部門和綜合執法機構要在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既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又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及時相互通報政策法規、審批審查和行政處罰情況,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十五)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績效考核。按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原則,建立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完善文化市場政策評估、反饋機制,推進新形勢下文化市場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創新和進步。建立健全中央、省、地、縣四級文化市場管理績效考評機制。省、地、縣文化行政部門要對文化市場管理和委託執法的綜合執法機構進行年度績效考評,細化工作,量化任務。要結合績效考評工作,建立表彰獎勵制度,調動基層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我國文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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