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落實先照後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2日,文化部以文市函〔2015〕627號印發《關於落實“先照後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貫徹落實文化市場主體準入“先照後證”制度;制定權力清單,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審批人員履職能力3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落實先照後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文化部
  • 文號:文市函〔2015〕62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日
通知,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通知

文化部關於落實“先照後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的通知
文市函〔2015〕6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務院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做好文化市場主體準入工商前置(以下簡稱“先照後證”),改進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工作,解決部分地區存在的擅自停止部分審批項目、調整審批層級、增減審批條件以及超規定時限審批等問題,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貫徹落實文化市場主體準入“先照後證”制度。實施“先照後證”制度,是行政審批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部署,文化部將涉及演出、娛樂、網路文化等主體準入審批項目實施“先照後證”制度。文化行政部門要按照便捷、高效、規範原則,完善工作流程,落實監管責任,依法規範行政審批工作。
(一)做好工作銜接。主動與工商行政部門溝通,已經建立工商登記信息推送機制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工商推送信息2個工作日內確認收悉,並督促指導文化市場主體申辦許可;未建立工商登記信息推送機制的,文化行政部門要主動指導文化市場主體在開展經營活動前依法辦理許可。
(二)簡化申報材料。在受理《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娛樂經營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業務時,工商行政部門已登記核准的經營主體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事項,以營業執照載明內容為準,文化行政部門不再要求提供辦理營業執照時已經提供的材料。
(三)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最低註冊資本100萬元、從事網路遊戲經營活動最低註冊資本1000萬元的限制。文化行政部門在審批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娛樂場所、網路文化等經營單位設立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驗資報告或者資金證明及設立章程、契約、企業管理制度等材料,國家對外商投資有明確規定的以外。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取消文化行政部門對含有電子遊戲機的遊藝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總量和布局規劃的要求。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按照方便市場主體準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對經營場所設立地點的認定做出具體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受理審批後,應當按照本地區統一的測量標準,對場所設立地點進行實地檢查,查驗場所周邊環境和距中國小校距離是否符合設立規定,並出具書面意見。
二、制定權力清單,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文化部將根據國務院相關要求,公布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見附屬檔案1),明確審批項目、設立依據和審批層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制定本部門權力清單,公布所承擔的審批項目、條件、程式和時限,不得擅自增減項目、抬高或降低審批門檻,拖延辦理時限。
(五)規範審批層級。目前,個別省份文化行政部門將文化市場部分涉外審批項目進一步下放,出現跨地區報批難度大、審批效率低等問題,甚至造成地區和政策壁壘,阻礙文化產品的全國性流通。對於2013年以後文化部下放的涉外行政審批事項,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原則上不得再下放審批許可權,降低審批層級 。
(六)做好政務信息公開。文化行政部門對承擔的每項行政審批事項應當編制辦事指南,清晰、具體地列明申請條件、材料、基本流程、審批時限、注意事項等內容,並附示範文本以及常見錯誤示例。辦事指南要方便申請人取用,並提供電子文檔下載服務。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審批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進展情況和結果,確保申請人的知情權,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
(七)規範審批行為。文化行政部門要對承擔的審批事項制定業務手冊,逐項細化審批流程、標準、要點,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台賬管理制度,每一季度向上級部門報送審批情況(見附屬檔案2)。有條件地區可以試行建立申請人評議制度,每年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申請人,開展審批評議。加強審批行為監管,對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失職瀆職的經辦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八)建立隨機抽查機制。文化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文化市場和執法隊伍實際情況,建立隨機抽查與日常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根據本部門的權力清單,逐項梳理出文化市場檢查項目。對於法規要求現場檢查的,應當現場檢查,對於沒有明確要求的,原則上每年度對所轄區每一家文化市場主體至少進行一次普遍性檢查。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隨機抽查辦法,實行隨機確定抽檢企業,明確抽查範圍、比例、頻率、結果公示等內容。
三、提高審批人員履職能力。文化行政部門要通過加強培訓、案卷檢查等多種方式,努力提升審批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履職水平。
(九)推進電子政務,加快開展網上審批工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儘快部署在全國文化市場技術監管與服務平台上開展審批工作。到2015年12月,所有審批工作均應通過平台辦理。
(十)加強審批人員的培訓。文化部負責建立培訓師資庫、編撰培訓教材、建設線上培訓系統,對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負責人和師資隊伍進行培訓,每年不少於1次;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年度培訓計畫,培訓市、縣(區)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部門負責人,對行政審批視窗工作人員和新任文化市場行政審批管理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文化部將定期開展行政審批評估檢查工作,對地方文化市場日常監管進行不定期抽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加強督導、落實。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2.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台賬報送表
文化部
2015年7月2日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文化市場行政審批事項清
一、審批層級:文化部
(一)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二)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一條
(三)審批事項:網際網路文化單位進口網際網路文化產品內容審查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4項
二、審批層級:省級文化行政部門
(一)審批事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子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遊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六條
(二)審批事項: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定九、《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補充協定九;《文化部關於實施〈《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九〉有關事項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號)
(三)審批事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0項
(四)審批事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2項
(五)審批事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1項
(六)審批事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43項
(七)審批事項: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八)審批事項: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舉辦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在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及臨時搭建場地進行的營業性演出審批;舉辦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在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進行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第86項
(九)審批事項: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
(十)審批事項: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六條
(十一)審批事項: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
子項:一般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審批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3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39項、《文化部、海關總署關於印發<美術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文市發〔2009〕21號)
(十二)審批事項: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93項
(十三)審批事項: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
子項:無
設立依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國發〔2014〕65號)附屬檔案1第22項;《文化部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號)
三、審批層級:縣級文化行政部門
(一)審批事項: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子項:歌舞娛樂場所設立審批;遊藝娛樂場所設立審批
設立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九條
(二)審批事項: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七條
(三)審批事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備案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八條
(四)審批事項: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備案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條
(五)審批事項:營業性演出審批
子項:無
設立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第十四條
(六)審批事項: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縣級以上)
子項:無
設立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第四條

附屬檔案2

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台賬報送表
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台賬報送表文化市場行政審批台賬報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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