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規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報告、督辦和查處等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強化行政執法監督,根據《行政處罰法》、《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涉案財物數額較大、涉案人員或者地區較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 目的:加強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
  • 相關法律:《行政處罰法》
  • 發布時間:  2012年7月30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文化部關於印發《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市發[20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
現將《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1.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立項審批表
2.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
文化部
2012年7月30日

檔案全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文化市場重大案件:
(一)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含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違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違法文化產品或者服務,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其他社會廣泛關注、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全國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工作。
地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合併簡稱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報告、督辦和查處工作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及時高效、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下級執法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內發生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向上級執法部門報告。
第六條 案件發生後,經初步調查核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屬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案發地執法部門應當在案發後12小時內向上級執法部門報告;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應當在案發後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文化部。
案件調查處理取得重大進展或者辦理終結的,下級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執法部門報告。
第七條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報告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名稱、案件來源、案發時間、案發地點、涉案人員、涉案金額等基本情況;
(二)案件調查處理情況;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緊急情況下,可以首先採取電話、傳真或者網際網路等方式報告,並及時補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省級執法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31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報告本年度本轄區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轄區內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總體分析報告,包括數量類別、基本特點和典型意義;
(二)各門類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的規範名稱、辦案單位、辦案人員、基本案情、處理結果或者進展情況;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九條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報告。
第十條 上級執法部門可以根據案件性質、涉案金額、複雜程度、查處難度以及社會影響等情況,對轄區內發生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對於涉案財物數額較大、涉案人員或者地區較多,案情特別複雜,查處確有難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下級執法部門可以報請上級執法部門進行督辦。
文化部對下列文化市場重大案件進行督辦;
(一)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二)文化部領導交辦的案件;
(三)在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四) 違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範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認為確有必要督辦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的範圍和標準,由省級執法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對需要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立項審批表》,提出擬督辦意見,經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向下級執法部門發出《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查清事實,並作出處理決定。
《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應當包括督辦案件的名稱、來源、基本情況及督辦部門、承辦部門、督辦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督辦案件涉及多個地區的,上級執法部門應當明確主辦執法部門和協辦執法部門,並按照各自管轄職責分別確定案件查處任務。
主辦執法部門和協辦執法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及時溝通。對主辦單位請求協助的事項,協辦執法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及時準確反饋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下級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制定案件查處方案,組織調查處理。
案件查處方案應當報送上級執法部門備案;上級執法部門要求下級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前報告查處方案的,下級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報告,並在上級執法部門同意後執行。
案件督辦前已經立案的,下級執法部門不得停止調查處理,但應當將案件查處方案及相關情況報告上級執法部門;上級執法部門發現其中存在問題要求改正或者調整的,下級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改正或者調整。
第十五條 未經上級執法部門批准,下級執法部門不得將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轉交其下級執法部門或者移送相關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對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下級執法部門應當成立特偵組或者指定專人辦理,並在收到《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後6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特別複雜,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決定的,下級執法部門在以書面形式請示上級執法部門同意後,可以適當延長案件查處時間。
第十七條 上級執法部門依法履行下列督辦職責:
(一)對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對落實督辦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處進度不符合要求的進行催辦;
(三)對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生的不當行為及時進行糾正;
(四)其他需要承擔的督辦職責。
第十八條 上級執法部門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及時跟蹤了解督辦案件查處情況,加強對案件查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必要時可以派出專門人員前往案發地督促檢查或者直接參與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九條 下級執法部門未按照督辦要求組織案件查處工作的,上級執法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催辦。
第二十條 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實不需要繼續督辦的,上級執法部門可以撤銷督辦,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情形外,上級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督辦案件信息及查處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時限報告的;
(二)故意推諉、拖延、瞞報、謊報的;
(三)案件久拖不決或者拒不落實督辦要求的;
(四)違反相關保密規定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在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查處或者指導、協調、監督文化市場重大案件查處過程中表現突出的集體或者個人,上級執法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上級執法部門對督辦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依照相關規定補助案件辦理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2008年8月22日發布的《文化市場重大案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