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辦法是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研究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 目的: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 根據:教研〔2013〕1號
  • 性質: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評審組織,第三章評審條件,第四章評審程式,第五章發放及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創新人才培養,根據《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對象為全日制在讀研究生(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碩博生(從已完成碩士課程的在學碩士研究生中選拔錄取的博士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獎學金評定;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參與獎學金評定。
直博生(從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中直接錄取的博士研究生)原則上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獎學金的評定。對於特別優秀,並且達到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條件的直博生,可直接以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參評國家獎學金。
第三條獎學金類別分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卓越獎學金。

第二章評審組織

第四條學校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研究生院、計畫財務處、監察處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研究生導師代表為成員的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獎學金名額分配方案,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卓越獎學金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及評審的基本條件;審核並公布每學年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及評審學術條件;審定各類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結果。
第五條學校成立由學校“千人計畫”學者、長江學者、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省級及以上優秀博士論文指導教師組成的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負責每年學校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學術條件的制訂和集中評審。
第六條各學院相應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委員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學院黨委副書記、研究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其中研究生導師代表由學院分學位委員會推薦,研究生代表由學院研究生會推薦。
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並公布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卓越獎學金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及評審的具體條件和細則,並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章評審條件

第七條共性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樂於助人;
(四)積極參加體育活動。
第八條分類條件確定的原則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1)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的基本條件包括課業成績、科研及學術表現、社會集體活動參與情況。其中社會集體活動參與情況的分值應不低於總分值的10%,科研及學術表現的分值不低於總分值的30%。
(2)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各項評審條件的分值及計算方法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制定,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並於學年初向本單位全體研究生公示。
2.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具體評審條件由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委員會根據學校科研工作和學術活動的實際制定,經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並於學年初向學校全體研究生公示。
(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1.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的基本條件包括課業成績、科研及學術表現、社會集體活動參與情況等。社會集體活動參與情況的分值占總分值的10%~20%。新生根據初試和複試成績綜合評定;各類推薦免試碩士研究生第一學年享受一等獎學金。
2.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的基本條件包括課業成績、學術成果、導師評價等。課業成績的分值不高於總分值的10%,學術成果的分值不低於總分值的50%,導師評價的分值不高於總分值的30%。博士研究生新生參照博士入學成績及導師評價綜合評定;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第一學年享受一等獎學金。
(三)研究生卓越獎學金
1.碩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
(1)碩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申請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獲得部屬“211工程”或“985工程”建設高校推薦免試攻讀學術型碩士學位研究生(包括直博生)資格。
②本科期間在國家級科技創新競賽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績,或在本學科領域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獲得發明專利。
2.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
(1)具體評審條件
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的具體評審條件由各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直博生、碩博生、統考錄取分類制定,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並於學年初在學院網站公示。
(2)年度考核條件
①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獲得者必須以一學年內獲得科研成果參加年考核,考核合格者繼續獲得下一年度卓越獎學金。
②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獲得者可以由導師(組)提請,經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認階段性成果參加年度考核。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獲得者不得連續2年以階段性成果參加年度考核。
(3)導師學術條件
申請研究生卓越獎學金資助計畫的導師學術條件應包括主持高水平科研項目、取得的科研成果、獲得科研成果獎勵、研究生培養質量等。具體學術條件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制定,報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並於每年年初在學院網站公示。

第四章評審程式

第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式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按照學院人數一定比例分配到學院,由研究生申請,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並公示後,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研究生申請,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專家委員會集中評審並公示後,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程式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並公示後,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研究生卓越獎學金評審程式
學院將學校下達的卓越獎學金名額分配給符合資助條件的導師,符合申請及評審條件的研究生向獲得資助名額的導師提交申請,導師自主確定推薦名單並推薦其參加學院評審。
卓越獎學金評審和年度考核以學院為單位,採取專家評審和公開答辯的形式進行,最終確立建議獎勵名單,經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公示後,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
直博生、碩博生、統考錄取三類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實行分類評審。對於重點學科所在的相關學院,三類博士研究生卓越獎學金名額原則上按本學院卓越獎學金總名額的30%、50%、20%進行分配;其它學院參照以上比例,由各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學科實際來劃分。
第十二條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及時提出複議,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對本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書面反映情況。領導小組對反映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據調查核實的結果給予處理。

第五章發放及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為獲得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並將獲獎情況歸入學校檔案和個人檔案。中央主管部門的資金到位後,學校一次性將國家獎學金打入研究生校園卡對應的銀行卡帳戶。
第十四條學校於每年11月底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獲獎情況歸入學校檔案和個人檔案。除研究生新生外,各年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在每年7月初完成。
第十五條研究生卓越獎學金擬獲獎申請人在被正式錄取為我校研究生並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後,方可獲得學校研究生卓越獎學金,由學校按月發放給研究生本人,並將獲獎情況歸入學校檔案和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研究生獲得獎學金後如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在評審中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取消獎學金獲獎資格,收回已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並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收回的獎金進入學校獎學金專款賬戶,供下一學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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