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是指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 :公司向股東社會公眾提供虛假信息
  • 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 犯罪主體是: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
構成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客體要件,認定,刑法條文,處罰,相關說明,典型案例,

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1、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遞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資金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必須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並根據有關法津法規規定,遞交有關部門,並將填寫公布的信息刊登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上,本條規定的股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社會公眾是指除股東以外的社會上普通公民,因普通公民作為潛在投資者,也時常關心公司經營、財務狀況、以選擇投資對象,決定是否對其投資,所謂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內容是偽造的、虛構的、實際不存在的情況。如把虧損表述為盈利、把盈利表述為虧損;或者重大債權、債務不報告等虛假的陳述或記載,對某些重要事實歪曲或誇大;或者故意遺漏有關重要事項或大筆資金的去向等情況、以此欺騙股東或者社會公眾,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即公司不僅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且已經使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嚴重損失,造成一定後果的,才構成犯罪,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依法均屬有限責任公司,應為本罪犯罪主體之一;此外,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且其組織形式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也能夠成立為本罪主體。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和股東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司以營利為其目的,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正常運轉的基本要素。公司法第174條明確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因此,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製作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建立健全公司財務制度。只有實事求是地把公司在某一段時間的經營狀況通過財務會計報告反映出來,才能讓股東和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經營效益的好壞以及公司的償債能力和經營實際情況,使股東決定是否繼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而且真實的財務會計報告也是公司納稅的依據,是公司的上級主管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的依據。反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將無法保障公司正常運轉,對股東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勢必受到侵害。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務會計報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構成。所謂會計報表,是用貨幣形式綜合反映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一種書面報告檔案。它根據公司會計帳簿的記錄,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方法編制而成。其目的在於系統地、有重點地、簡明扼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公司、股東、債權人、潛在投資者、政府有關部門等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必要的財務資料和會計信息。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查驗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表是公司在定期核算時以貨幣形式總體表現公司資金的運用及其來源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項目主要有流動資產,即流動資金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即土地、廠房等不動產;遞延資產,即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無形資產,即公司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有技術、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譽等。該表可以全面反映出公司資金來源及公司資金占用情況,可用來分析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2)損益表。損益表是反映某一階段時期內公司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會計報表,是公司收益與虧損的動態報告。它可以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反映出股東在公司進行投資所取得利潤的情況。
(3)財務狀況變動表。它是綜合反映一定會計期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其主要作用是反映公司在某一期間財務狀況變動的各項數據,說明公司資金變化的原因。
(4)財務情況說明書。它是為了幫助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所作的解釋,它主要說明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公司盈虧及利潤分配情況、資金周轉情況、主要稅費繳納情況及其它財務會計方面應說明的問題。
(5)利潤分配表。它是關於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年末利潤的結餘情況的會計報表,主要涉及利潤總額、稅後利潤、可供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稅後利潤的分配必須依照法定的順序進行、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有關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不得做任何虛假、不實記載、否則就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就應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與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行為在客觀上有相同之處,即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遺漏,但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而後者在主觀上則是行為人由於業務能力、工作經驗和態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其所製作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有錯算、錯記、漏記等情形,即由工作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失實的情況,一般來說,這種失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是個別的,在審核中較易發現,行為人不是有意提供,不構成本罪。
本罪與一般財務報告欺詐行為都有故意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觀特徵,其區別在於,本罪是結果犯,即行為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造成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結果,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只是有財務會計報告的欺詐行為,而尚未對股東和其他人造成嚴重損害,因此,不構成本罪,對其行為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民事、行政處罰。
本罪與職務侵占的界限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為了侵占本單位的財產,做假賬,致使財務會計報告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但本罪與職務侵占罪有本質區別,主要表現為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東或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做假賬致使財務會計報告失實是為了掩蓋其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此外,在犯罪主體及客體上也有所不同。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一條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處罰

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公司,而承受刑事處罰的是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二、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刪法》無此規定。
四、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正,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並有變動。

典型案例

李某,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法人代表,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他在聽取總經理盧某、財務處主任都某匯報公司1997年度經營虧損,並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匯總的財務報表也顯示虧損的情況下,仍指示財務部門和家電分公司要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顯示完成年初下達的盈利目標。總經理盧某簽發了一個緊急通知,要求家電分公司財務部門把實際上未到位的1997年度供方返利“以預提形式在1997年度會計報表中反映”。財務處主任都某指示總公司財務人員將各分公司所報當年的財務報表全部退回作二次處理,並明確要求不準顯示虧損。
按照三人的要求,家電分公司等部門財務人員在重新編制財務報表時,採取虛提返利以及將1997年財務費用推遲到1998年列賬的手段,虛增利潤8658.99萬 元。1998年3月10日,該市會計師事務所為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3月11日,李某簽發了《某市某股份 有限公司(集團)1997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告,向公眾披露盈利8563.76萬元,從而使該股份有限公司在1998年7月實現了配股方案。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經營不善等原因,該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出現50241.46萬元的巨額虧損,使股東權益包括配股資金當年即損失98.79%。
該股份有限公司造假及巨額虧空事件2000年10月披露後,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證券法規對該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中介機構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主要責任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2年8月,該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提起公訴。該市中級 人民法院認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編制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了廣大股東利益,其行為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告人李某、盧某、都某均系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均應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承擔刑事責任,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盧某、都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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