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本罪為純正單位犯。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提供虛假財會報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 本罪:純正單位犯
  • 表現:提供虛假財會報告
  • 相關法規:《刑法修正案(六)》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又包括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觀方面表現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這裡所說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等。“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向股東或者社會公眾披露的相關信息。犯罪主體是單位,但承擔刑事責任的是公司、企業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不依法披露信息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行為人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對財會工作不熟悉或者過失造成財務會計報告不實的,或者由於疏忽而沒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的,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實行單罰制,即對公司、企業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