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5年8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15〕2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切實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5部分24條,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意見起草背景 4月27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並於5月19日召開全國就業創業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進行安排部署,國務院副總理劉延東、馬凱出席會議並作重要講話。7月9日,省政府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5〕38號)。國發〔2015〕23號和川府發〔2015〕38號檔案從改革財政、稅收、金融、商事制度和加強就業創業服務等方面對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把創業和就業結合起來,明確了一系列促進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形成了以鼓勵創新創業為鮮明特徵的新一輪積極就業政策體系。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檔案及會議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15〕2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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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成府發〔2015〕27號

檔案全文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推進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民生改善、經濟結構調整和社會和諧穩定,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5〕38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市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建立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聯動機制。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在啟動公共投資和重大項目建設前,需先期評估項目的就業容量和增量,優先安排創造就業崗位多、崗位質量好的項目。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大力發展吸納就業能力強的第三產業,繼續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加快創新驅動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先進制造業,挖掘第二產業就業潛力。推進農業現代化,大力培養農業職業經理人,鼓勵城鄉勞動者到農村就業創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農委、市商務委、市統計局)
(二)發揮小微企業就業主渠道作用。大力推進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建設各項工作,全面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金融、智慧財產權等政策措施。充分發揮民營企業應急周轉金、科技企業債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微企業信貸支持。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擔保機制,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支持。(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三)加強失業風險的預防和調控。將失業保險費率從3%下調為2%。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擴大到本市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並且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城鎮登記失業率的企業,給予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50%的穩崗補貼。企業轉型升級中出現200人以上規模性失業的,人社部門要開展專項就業援助,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再就業。完善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預警機制,對承擔失業動態監測任務的企業,按每年不超過12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所需資金在市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
(四)完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企業登記“先照後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進註冊制度便利化,依法放寬住所(經營場所)限制,允許“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取消年檢驗照制度,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管理。取消所有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規範審批行為,明確標準,最佳化流程,採取一站式服務、網上申報、多證聯辦等措施提高行政審批效率。(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務服務辦)
(五)加強公共創業創新載體建設。鼓勵、吸引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孵化大樓、孵化園區等新型孵化平台和眾創空間,對經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開放式綜合服務平台和發展空間的建設項目,按現行標準的50%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通過盤活商業用房、閒置廠房等資源,加快建設一批創新創業園和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形成“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的孵化體系。對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大學生創業孵化示範園,給予10-30萬元的獎勵。(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委)
(六)拓寬創業融資渠道。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針對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就業重點群體和困難人員,貸款最高額度統一調整為10萬元。對個人發放的首筆額度不高於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在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期限不超過2年的,由財政給予全額貼息。健全貸款發放考核辦法和財政貼息資金規範管理約束機制,推動創業擔保貸款落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營管部)
(七)鼓勵青年大學生創業。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對在校大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創辦實體和孵化創業項目的,按規定給予創業補貼。實施青年創業促進計畫,為通過項目評審的創業青年發放3-10萬元免息、免擔保創業啟動資金貸款,匹配專家導師開展一對一創業幫扶。對符合條件的青年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額度最高為50萬元創業信用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予50%的貼息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團市委)
(八)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落實市屬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創業政策。支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試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經原單位同意,離崗創業人員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用人單位要建立相應管理辦法,簽訂或變更聘用契約時明確科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創業人員依法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社會保險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等方面的權益。創業人員離崗期滿後應返回原單位工作或按規定辦理辭聘(辭職)、解聘(辭退)手續。市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和科研課題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管理。(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監察局)
(九)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優惠的人員範圍調整為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可依法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全面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返鄉農民工、軍轉幹部及隨軍家屬等群體就業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發展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或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業協會商會涉企收費。(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十)拓寬創業扶持政策範圍。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在網路平台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在創業期間可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者創辦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創業扶持政策。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農委、市商務委)
(十一)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依託“創業天府·菁蓉匯”品牌,拓展“創業天府”行動計畫,實施返鄉農民工、殘疾人、婦女、失業職工四大創業行動計畫,舉辦創業訓練營、創業大賽、創業博覽會等活動,廣泛宣傳創新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和創業典型,營造鼓勵創新、支持創業、褒揚成功、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繼續深化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委宣傳部、市科技局、市農委、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
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十二)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對象為城鄉低保家庭、殘疾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對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含上年度畢業生和異地戶籍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滿1年後,按繼續留用人數再給予企業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在區(市)縣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將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時間從畢業後拓寬到畢業年度,統一調整高校畢業生和中專(中職)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800元(市級以上就業見習示範基地的基本生活補貼標準提高30%)。將本市戶籍以個體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並申報從事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登記範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人事檔案、勞動保障代理服務。以市屬國有企業為主體,進一步落實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公開制度。技工院校高級技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創業補貼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
(十三)加強對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將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範圍調整為:城鎮戶籍人員、符合居住和參保年限條件的城鎮常住人員(含農民工)、土地被依法徵用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農村勞動者中,辦理了失業登記且難以實現就業的大齡、殘疾、低收入家庭、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強化對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扶持,制定對用人單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獎勵政策。按不低於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額15%的比例,用於對居家靈活就業、創業的殘疾人的直接補貼。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要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對新農村建設需要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農村低保家庭成員、殘疾人就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0%給予崗位補貼。完善“962110”就業援助機制,動態兌現“不挑不選,兩個工作日幫助就業”的社會承諾。(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殘聯)
(十四)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完善和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政策,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加強省內市(州)就業服務和勞務合作,推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異地轉移就業和自主創業。做好被征地農民和農民集中區的就業工作,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農民集中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經營性用房,優先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因徵收農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業,應優先提供崗位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國土局)
(十五)促進退役軍人就業。落實促進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服務。完善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時同等條件優先錄(聘)用,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的措施,確保崗位落實。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作年限。(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國資委)
四、切實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和職業培訓
(十六)強化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完善市、區(市)縣、鄉鎮(街道)三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鄉鎮(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加強村(社區)服務平台建設,所需工作人員可採取聘請協理員或由村(社區)幹部兼職的方式解決。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組建創業指導專家志願團。發展“網際網路+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運用網際網路思維,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通訊技術,即時通訊、社交網路等網際網路套用,創新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方式,拓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渠道。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年度同級財政預算。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調整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由政府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責任單位: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十七)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推進“國家技能振興綜合示範區·技能成都”建設,實施系列培訓就業行動計畫,提升城鄉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改進職業培訓補貼辦法,變過程管理為結果管理,勞動者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勞動契約、社保參保證明領取培訓補貼。健全培訓機構信譽等級管理和培訓資金績效評估制度,對職業培訓實行全程信息化監管。公開培訓機構信息,適時調整職業培訓補貼目錄和標準,引導勞動者自主選擇參加培訓。(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
(十八)加大創業培訓力度。把創新創業課程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在蓉高校廣泛開展創業培訓,將創業培訓(創業實訓)對象擴展到所有在校大中專學生。利用各類創業培訓資源,開發針對不同創業群體、不同創業階段特點的創業培訓項目。鼓勵開展“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參訓人員同一年度內可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
(十九)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設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加快發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培育人力資源服務業領軍企業。提高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水平,鼓勵國內外著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本市機構合資合作,提升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監察執法,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公示制度,推進人力資源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標準化建設。(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二十)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戶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徵用或流轉的農村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和居住6個月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及時準確記錄勞動者就業和失業變動情況,主動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險的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機制。(責任單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健全就業統計指標,完善統計口徑和統計調查方法,將性別等指標納入統計監測範圍,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加大全市勞動力和就業統計調查人員、經費和軟硬體等保障力度,推進就業統計調查信息化建設。加強就業創業政策分析研究,跟蹤熱點、難點,適時發布就業形勢變化、行業人力資源需求預測情況。(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統計局)
五、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協調落實責任。將市城鄉充分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促進就業創業工作領導小組,及時研判就業形勢,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評估,抓好統籌協調。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年度政績考核,對落實不力的,要進行責任追究;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二十三)加大就業創業資金投入。各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創業資金,確保就業創業工作的開展。規範就業創業資金管理,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抓好政策措施宣傳落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新興傳播平台,擴大宣傳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營造健康向上的就業創業氛圍,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支持就業創業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區(市)縣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斷提升服務效能,健全督促檢查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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