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日期:2015-8-7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分類:勞動、人事、監察
  • 文號: 粵府〔2015〕78號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二、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四、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五、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六、強化組織保障,

一、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

(一)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堅持以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把穩增長調結構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突出創新驅動,推進珠三角最佳化發展和粵東西北振興發展,通過保持經濟成長夯實就業基礎。著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努力創造就業崗位,將城鎮新增就業、調查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重要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確保全省就業局勢穩定。(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計局等負責) (二)建立經濟發展與就業良性互動機制。開展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就業狀況趨勢研究,建立評價模型。加強財稅、金融、產業、貿易等經濟政策與就業政策的配套銜接。建立巨觀經濟政策對就業影響評價和公共投資、重大項目帶動就業評估實施機制。重大項目立項、備案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創造崗位多、崗位質量好、與人力資源匹配度高的項目。加強對項目建成投產後帶動就業情況的跟蹤監測。(省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金融辦、商務廳,省國稅局等負責)
(三)結合產業轉型升級擴大就業。加快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大力發展智慧型製造裝備、海洋工程裝備、軌道交通、航空製造等先進制造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在高端新型電子信息、新能源汽車、LED、生物等領域引進培育一批重大產業集聚項目,以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帶動就業。推動傳統服務業改造升級,加快發展金融服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智慧財產權等生產性服務業,創新服務業發展模式和業態,提高服務業就業比重。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業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農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四)發揮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實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壓減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收費。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小微企業需求創新產品和服務。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完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市場監管執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專利審查快速通道,對小微企業亟需獲得授權的核心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小微企業開展合作,促進科技成果向小微企業加快轉移。鼓勵小微企業積極帶動就業,小微企業新招用勞動者可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地稅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知識產權局、科技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稅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負責)
(五)預防失業風險。落實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定崗位政策,將政策實施範圍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對不裁員、少裁員、就業崗位穩定的企業,按該企業及其員工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一半給予穩崗補貼,有關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建立應對失業風險的就業應急預案,對確實要裁員的,應制定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專項就業幫扶行動,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接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總工會等負責)
(六)健全就業創業統計監測體系。完善就業統計調查方法,探索建立創業工作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就業形勢分析研判。擴大定點企業用工監測範圍,加快建立常規調查、抽樣調查、定點監測等多元就業失業監測統計體系。建立就業創業狀況定期發布制度。(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

二、大力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七)營造更優市場準入環境。全面落實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先照後證”改革,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放寬住所登記,改革企業集團登記,加快推進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註冊全程電子化。深入推進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改革,加快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嚴格落實企業信息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建立健全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監督檢查制度,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新模式。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進部門間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回響機制。(省工商局、發展改革委、地稅局、法制辦,省國稅局等負責)
(八)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下放投資項目核准及前置審批、資質資格許可認定等行政許可事項。大力清理規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加快推動中介服務機構與行政審批部門脫鉤。全面推廣行政審批標準化,明確申請材料、審批條件、裁量基準、辦理時限等內容,簡化最佳化審批流程,推廣“一個視窗”受理、告知承諾、並聯審批和網上審批等方式,方便企業和民眾辦事。(省編辦等負責)
(九)加大創業金融支持力度。落實支持風險投資、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發展的財稅政策。發揮省創業引導基金示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創業引導基金,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創業企業上市、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推進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規範發展,支持企業通過多種債券融資手段籌措資金。開展網際網路金融和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及運營平台。創新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模式,推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研究。(省金融辦、財政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廣東銀監局等負責)
(十)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力度。將小額擔保貸款調整為創業擔保貸款,將個人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20萬元。完善相關政策規定,簡化申請程式、降低擔保及反擔保要求。建立健全貸後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償追償、呆壞賬核銷等工作機制,提高貸款發放、貼息及代償效率。探索開展二次擔保貸款工作。鼓勵各地通過競爭性方式引入積極性高、服務質量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辦銀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信用貸款”。(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一)搭建創業創新服務平台。省建設一個綜合性創業孵化(實訓)基地。綜合運用稅收優惠和資金資助(獎補)、政府購買服務、融資平台發債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基地、創業園區。總結推廣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新工場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路化的眾創空間。建立創業導師志願團隊,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員進駐創業創新服務平台。鼓勵企業由傳統的管控型組織轉型為新型創業平台,讓員工成為平台上的創業者,形成市場主導、風投參與、企業孵化的創業生態系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十二)創新創業培訓模式。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教育培訓機構、創業服務機構、群團組織等開發針對不同群體、不同行業、不同階段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納入創業培訓補貼範圍。完善創業培訓考核標準和考核機制,探索第三方評價等模式。最佳化創業培訓師資隊伍,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創業者、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加入師資隊伍。加強創業培訓與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孵化等服務的銜接,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創業孵化基地整合資源建設創業學院。(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十三)大力扶持電子商務創業。加快建立規範、安全、誠信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推進電子商務與其他產業深度融合,挖掘電子商務產業吸納就業潛力。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同等享受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未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的網路商戶從業人員,可認定為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享受靈活就業人員扶持政策。在網路平台實名註冊、穩定經營且信譽良好的網路商戶創業者,可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健全電子商務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和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工商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等負責)
(十四)鼓勵科研人員創業。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經原單位同意離崗創業的,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業,其社會保險在原單位參加,職稱評審時視同於在崗人員,在創業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視同於在職期間取得。將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發明專利轉化套用情況與論文指標要求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要求同等對待。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轉化後用於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不低於50%.(省科技廳、教育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十五)扶持農村勞動力創業。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大力培養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電商、家庭農場等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形成產銷一條龍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將農民創業與發展縣域經濟結合起來,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產業項目,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依託現有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建立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農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培訓實訓基地)。依託基層公共服務平台,提供創業指導和服務。推進農村青年創業富民行動,實施農村青年“領頭雁”培養計畫,鼓勵大學生村官、高校畢業生引領農村勞動力創業。(省農業廳、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省委組織部等負責)

三、統籌推進高校畢業生等重點群體就業

(十六)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首位。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完善工資待遇向基層傾斜機制。在全省縣以下機關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建立鄉鎮工作補貼制度。穩步推進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將求職補貼調整為求職創業補貼,對象範圍擴展到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對小微企業新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50%以上的見習單位,見習補貼由見習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按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60%承擔見習補貼。深入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畫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畫,建立健全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資料庫,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等服務。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十七)加大就業援助工作力度。將退役士兵、刑釋解教人員、戒毒康復人員、精神病康復人員、需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規範認定程式,加強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完善靈活就業認定等相關政策規定。制訂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辦法,規範申報管理程式,由政府部門出資開發或購買的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市政與治安管理、公共設施管理與環境維護、社區服務等公益性崗位,應按照不低於40%的比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大力推進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扶持政策。大力推進充分就業社區(村居)建設,重點確保零就業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難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公安廳、司法廳、殘聯等負責)
(十八)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以加快粵東西北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為重點,引導農村勞動力向珠三角和中心城鎮以及產業園區集聚,鼓勵產業園區企業吸納本地農村勞動力就近就地就業。完善勞務合作輸出地與輸入地對接協調機制。深化廣東省區域發展經濟合作洽談會和泛珠三角區域人力資源合作,促進農村勞動力輸出就業。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工作,在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的具體措施和安置途徑。鼓勵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權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場化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等負責)
(十九)促進復員退役軍人就業。落實扶持軍轉幹部、復退軍人就業創業政策。符合規定的復員退役軍人自主創業項目可優先入駐政府投資的創業孵化基地,優先納入創業引導基金扶持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主要面向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創業孵化基地。軍轉幹部、復退軍人申請營業執照可享受綠色通道等服務。落實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招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國企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退役士兵政策。(省民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工商局、國資委等負責)

四、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

(二十)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依託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鎮街公共服務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推動服務網點向基層和高校延伸。將縣級以上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下(不含縣級)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台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一規範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建設,提高服務均等化、標準化和專業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力爭在2016年底前實現全覆蓋。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等機構的作用,多渠道為勞動者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等負責)
(二十一)創新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模式。將職業介紹補貼和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補助合併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根據就業創業服務實績給予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就業創業服務補貼,用於基層能力建設和工作補助。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就業創業服務項目清單,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向社會服務機構購買服務成果。鼓勵探索通過就業創業服務券等方式為勞動者提供各類就業創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二)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立人社、財政、教育、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快實現信息實時互動驗證。推進實現就業服務和補貼申領發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構建以自助式服務網站為核心,融合自助機、客戶端、微信等多種服務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業創業網上服務平台。推進就業信息共享開放,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利用政府數據開展專業化就業創業服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工商局、地稅局、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統計局,省國稅局等負責)
(二十三)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和就業歧視。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綜合執法制度和誠信檔案制度,加大打擊黑中介力度。完善省屬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制度,省屬企業招聘信息、招聘過程和招聘結果按要求在網上公開。完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才順暢流動的制度體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國資委,省委組織部等負責)
(二十四)建立健全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加快落實以常住人口為主要對象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改革,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切實做好就業創業證與社會保障卡的有效銜接,加快實現“證卡合一”,對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人員免費發放社會保障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等負責)
(二十五)進一步簡化補貼申領程式。探索實施告知承諾制等“信任在前、懲戒在後”的補貼發放新機制。大力推行通過網上辦事大廳等信息化渠道辦理補貼申請、核發等業務的模式,簡化證明材料,通過跨部門信息、數據共享等渠道校驗申請人信息,嚴格執行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工作的要求。(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等負責)
 

五、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

(二十六)提升職業培訓質量。適應產業結構調整需求,最佳化高職院校、技工院校專業設定。大力推行訂單式培訓、定崗培訓、定向培訓等培訓模式,開展多種形式的校企合作。定期開展培訓需求調查,發布培訓需求目錄,提高培訓針對性。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培訓成本定期調整勞動力培訓補貼項目和標準。支持企業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加強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擴大企業自主評價規模。推進職業資格管理改革,探索建立廣東特色的職業能力評價體系,加快開發就業創業需求量大、產業轉型升級急需的技能人才評價項目,推行職業資格證書與上崗資格證兩證合一(一試雙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七)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完善並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保障勞動者按時足額領取工資報酬。建立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完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全面落實勞動契約制度,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契約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推進和諧勞動關係綜合試驗區建設。健全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工商聯等負責)
(二十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險政策,落實社會保險擴面征繳責任,推動企業全員足額參保。引導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鼓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等制度。健全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的聯動機制,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實現就業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對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地稅局、民政廳等負責)

六、強化組織保障

(二十九)加強組織領導。縣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負責人牽頭的就業創業工作協調機制,將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細化目標任務、政策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資金投入、民眾滿意度等指標,提高權重,並層層分解,督促落實。定期檢查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深入推進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大力樹立就業創業先進典型,對政策落實好、創業環境優、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督查室、省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等負責)
(三十)加強經費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創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就業創業相關資金。加強就業創業資金的規範管理,強化預算執行和監督,組織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就業創業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本實施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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