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經慶陽市人民政府三屆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4年9月19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管理重點、宣傳教育、行政追責、附則6章程63條,自2014年9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限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2014年9月19日
  • 文號:慶陽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9號
  • 發布單位:慶陽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管理重點,第四章 宣傳教育,第五章 行政追責,第六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慶陽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9號
《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三屆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市長 欒克軍
2014年9月19日

管理辦法

慶陽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川塬相間、溝壑縱橫的地形地貌特點和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責任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進行社會化交通安全宣傳,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公安、交通、運管、公路、農機、發改、安監、教育、建設、衛生、工商、質監、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一節 政府職責
第七條 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工作措施,指導、協調、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計畫和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通報導路交通安全形勢,督促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八條 縣(區)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健全完善公共運輸體系,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導鄉(鎮)、村(社)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四)督促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市、縣(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工作機制,制定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員履行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進行考核;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節 部門職責
第十條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建議;
(二)指揮疏導交通,維護公路交通秩序;
(三)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四)預防和處理交通事故;
(五)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受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業務;
(六)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七)會同有關部門排查治理公路危險路段,參與新建和改擴建公路竣工投入使用的驗收工作;
(八)推廣和套用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技術,提高道路科學管理水平;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區)公安局交警大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措施;
(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三)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辦理掛牌考證和駕駛人、車輛檢審驗業務;
(五)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六)督促、指導交警中隊、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社)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隊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考核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鄉鎮機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農用車安全管理、農村道路隱患排查、機動車摸底登記、交通安全宣傳、查糾違法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交警中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轄區危險路段排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受理適用自行協商處理和簡易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負責一般程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保護、先期處置和糾紛的化解工作;
(二)提出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對策、措施和意見,指導鄉(鎮)交管站及村交管室開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三)協調、督促轄區負有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單位和部門履行職責;定期檢查、指導轄區有車單位及學校、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公安派出所參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按管理職權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對轄區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及救援。
第十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道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和監控設施納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設項目計畫,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道路交通相關企業積極調整產業結構,採用先進工藝技術,限制和淘汰技術落後產能,推動道路交通安全設備先進技術推廣套用;
(三)在審核、審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負責審查是否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設定完善的交通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等設施。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城市道路建設、養護,完善安全防護設施,督促城市道路管理單位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參與職責範圍內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整治;
(二)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設項目業主將安全設施費用納入項目概算,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六條 規劃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城區道路及道路標識、標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工作;
(二)在審批大型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後期對交通管理造成的影響,審批前徵求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公路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國省幹線公路(包括橋涵)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誌、標線、護欄等)的設定、維護和管理;
(二)負責公路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公路的應急保暢工作。
第十八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督促指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負責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相關重大政策和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三)廣播電視應當在重要時段,免費開設道路交通安全專題宣傳節目;
(四)報社、雜誌社要在刊物上開設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專欄。
第十九條 法務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參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矛盾糾紛的化解。
第二十條 氣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
(二)建立完善惡劣天氣條件下交通氣象保障聯動機制;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道路安全隱患路段進行治理改造;
(二)定期對道路安全通行條件進行綜合評價;
(三)對公路建設和養護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檢驗資格許可和計量認證,對檢驗設備進行檢驗標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缺陷汽車召回實施監督,依法清理整頓各類非法車輛的生產、組裝經營點,做好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及危化品運輸車罐體檢審工作;
(三)對測速儀、酒精測試儀等計量器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行強制檢驗標定;
(四)對車用氣瓶(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實行檢驗檢測、註冊登記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業的登記前置審批許可關,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不予登記;
(二)對已被撤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據有關職能部門的抄告加強監管,對拒不辦理經營範圍變更或註銷登記的,依法予以查處;
(三)在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從事機動車銷售、報廢汽車回收拆解活動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報廢汽車和拼裝車輛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件醫療救援體系,建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綠色通道”工作機制;
(二)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三)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工作;
(四)配合相關部門普及交通意外急救知識。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遵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加強中國小、幼稚園交通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各類學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相關安全防範措施;指導督促各類學校校區內的道路交通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正常教學計畫,組織師生員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師生安全出行意識和能力;
(三)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檔案,與使用校車的學校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監督、糾正校車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
(四)全面掌握校車運行動態,實施有效監控,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加強對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在農田、場院等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和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嚴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檢驗關;負責對農機駕駛人員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拖拉機駕駛員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
(四)聯合工商、質監等部門加強對農機銷售、配件、維修網點的監管工作;
(五)依法與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第二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安裝、維護;
(二)負責旅遊景區停車場管理;
(三)協調參與旅遊車輛交通事故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商務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清理整頓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非法改裝車輛行為,強化對報廢車輛回收拆解企業和二手車交易企業的監管;
(二)開展商品流通領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工信部門應當規範未列入機動車產品目錄車輛市場準入管理,協調通信企業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保障信息暢通。
第三十條 電力部門應當在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救援中確保電力暢通。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經費和專項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二)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經費和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 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推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營運車輛承運人責任險制度;
(二)落實國家保險費率浮動制度;
(三)協調保險企業落實道路交通事故理賠工作;
(四)監督檢查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
(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道路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互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運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客運、貨運、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道路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建立誠信考核和記分考核制度,嚴格道路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檔案管理,完善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淘汰機制;
(二)加強對運輸從業人員法律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素質培訓,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員從業資格關,做好汽車客(貨)運場站的安全生產監督;
(三)科學規劃、審批農村道路客運班線,滿足農民出行;
(四)督促運輸企業配備車輛安全設施,落實企業的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
(五)依法加強對運輸企業的督導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加強節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動等重點時段及惡劣天氣條件下重點車輛的源頭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汽車維修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維修行為。
第三十四條 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政府外事僑務部門應當參與涉外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安監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檢查、督促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參與政府組織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三)配合公安、交通運輸部門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來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提請政府分級掛牌督辦;
(四)對道路交通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與項目同時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五)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範圍。
第三節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確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建全本單位自有、租借車輛和員工私家車檔案;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
(五)嚴格駕駛人員日常管理,嚴禁使用無駕駛證人員或駕駛證損毀、暫扣、吊銷期間的人員從事駕駛工作;
(六)加強車輛日常維修保養,督促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嚴禁具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和報廢車輛上路行駛;
(七)督促本單位職工及時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處罰,處理交通事故。
第三十八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旅遊包車客運、貨物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生產經營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二)對發生致人死亡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或致人重傷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客運、危運車輛;
(三)對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1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
(四)落實車輛動態監控系統24小時專人值守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
(六)全面掌握機動車駕駛人員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定期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教育,及時解聘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應當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如實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車屬單位或車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證或者駕駛證信息、修理項目和部位,送修時間和收車人姓名,並隨時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二)發現承修的車輛系報廢車輛,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盜搶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不得為承修車輛進行改裝或出具虛假維修、維護證明。
第四十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除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交通安全納入學校的日常安全教育範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教育;
(二)嚴格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甘肅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確保學生乘車安全;
(三)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員、安全管理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維護上下學時段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一條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在與施工單位簽定工程項目時,契約中應當有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事項的內容,並有強制性的制約條款;
(二)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項目發標單位應當對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進行監管;
(三) 工程項目主管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提醒、糾正,並按契約進行處理。

第三章 管理重點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完善重點路段的安全防護。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規劃,組織安監、交通、城建、公路、農機、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排查隱患,制定治理措施,實行分級治理、掛牌督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安全隱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
(三)公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對國省道、縣鄉道路上急彎、陡坡、視距不良、路側險要和橋涵隧道等危險路段實施綜合整治;
(四)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鄉村公路建、管、養職責,對農村山區道路路堤高於6米、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高隱患路段全面安裝路側防撞牆、波形護欄、減速帶、反光鏡、警示牌等安全設施,完善標誌標線。
第四十三條 公路部門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打場、晾曬、堆放雜物等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交通。
第四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道路通行管理。
(一)對7座以上營運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酒後駕駛以及在禁行時間、禁行路段行駛等重點違法行為,對駕駛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處罰。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的企業負責人分別依法予以處罰,並抄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法整改。
(二)對危化品運輸車輛駕駛人違反前款規定,以及違法停車、超載、非法改裝車輛的,依法嚴格處罰。對通過道路運輸危化品的運輸企業,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駕駛人、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移交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處理,責令改正。
(三)嚴格校車檢驗和校車駕駛人員資格審查,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非法改裝、超員、超速、不按審批線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涉及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校車等重點車輛及重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安監、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嚴格處理:
(一)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駕駛證六個月,並處1000元罰款,記12分。
(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對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四)對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處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對無證駕駛機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500元罰款。
(五)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50%以下的,處200元罰款,記3分;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處500元罰款,記12分;超過規定時速70%以上的,處1000元罰款,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六)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20%以內,處300元罰款,記6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處500元罰款,記12分,每增加10%加處300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記12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客車超員可以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同一運輸公司有兩次以上車輛超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記2分,超過20%的,記3分,處100元罰款。
(七)公路客運車輛或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行駛400公里以上的,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人員。駕駛公路客運車輛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連續超過4小時的,一律強制休息,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二十分鐘。違反本規定的處200元罰款,記6分。
(八)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申領《劇毒化學品管理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對已經實施運輸的,扣留運輸車輛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或護送至臨近的具有專門設施的專業單位、倉庫,並指定專人看管,同時對運輸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運載危險物品車輛違反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懸掛警示標誌的,一律處200元罰款,記6分。
(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十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十四)遇有行進方向發生堵車時,所有車輛應依次排隊等候,嚴禁穿插,嚴禁車輛逆向行駛,嚴禁發生交通堵塞時不服從執勤民警指揮、侮辱執勤民警或阻礙執勤民警執法。凡前方發生堵車,不依次排隊等候的,一律處100元罰款,記2分;逆向行駛的,一律處200元罰款,記3分;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駛的,記6分;不服從交通民警指揮的,一律處200元罰款;凡阻礙交通民警執法,情節輕微的,一律處行政拘留十日,並處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交警中隊指導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加強農村道路的通行管理。
(一)交警中隊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農村道路超速、超載、違法載人交通違法行為,嚴禁農村車輛無牌、無證上道路行駛;
(二)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加強轄區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機車、電動車等農村車輛和農村道路源頭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本轄區駕駛人及車輛信息庫,簽訂安全責任書和承諾書,督促車輛所有人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三)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應當組織交通安全協管員,在節假日、婚喪嫁娶活動、跟會趕集、惡劣天氣等重點時段,在農村道路交匯處、村口等重點路段開展檢查、巡查,勸阻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四)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在交警中隊或者派出所指導下,開展路面巡查,發現、勸阻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對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及時報告交警中隊或其他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農機管理部門對在機耕道路、田間地頭從事生產活動的農業機械、拖拉機、農用車無證駕駛、無牌行駛、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
第四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節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動日等重點時段及惡劣氣候條件下,利用省際、市際、縣際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實行24小時檢查,對重點車輛逢車必查,從嚴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勸阻和舉報重點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運輸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嚴肅查處。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公安、交通、農業、司法、教育、宣傳、文廣、農機等部門有明確職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社會團體有明確要求,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體系。
第五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應當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較集中的地方懸掛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標語,特別要對農用車輛上路打碾曬糧、擺攤設點、占路集市、農用車載人等違法行為,開展有針對性地宣傳教育。
第五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交通管理宣傳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內容,有計畫地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手機、和,微信和農村“普法長廊”、“法制櫥窗”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
第五十三條 鄉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應當制定鄉鎮年度法制宣傳教育計畫,通過舉辦培訓班、散發宣傳資料和召開現場會等形式,廣泛宣傳法律法規,做到法制宣傳教育的範圍、對象、任務、目標和責任“六到位”。
第五十四條 村(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應當進村入戶對擁有車輛的村民及家人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給車體噴塗或者貼上警示提示語和運用典型案例進行教育,做到法制宣傳教育結對宣講、安全教育、入戶檢測“三落實”。

第五章 行政追責

第五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堅持有責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責任追究,根據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和情節,可以採取責令書面檢查、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或給予相應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規定對發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告誡”,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主管領導進行“約談”外,依法依紀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九條 發生一次死亡3至4人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對有關縣區、部門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對有關縣(區)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主要領導進行“約談”,“約談”情況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報全市。
第六十條 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追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交警主要負責人、公安機關分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縣(區)、部門、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凡縣(區)、部門發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兩年內不提拔幹部,取消本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評優獎勵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9日起實施。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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