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經2015年9月17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10月14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管理與保護、法律責任、附則5章24條,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文字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17日
  • 發布時間:2015年10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相關報導,貫徹落實的通知,

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92 號
《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2015年10月14日

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設立的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安全宣傳設施、隔離設施、交通信息採集設備(含道路交通違法記錄設備、交通視頻監控設備)、交通情報信息板及其專用供電、通信管網、支撐桿件等設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維護適用本辦法。
屬於市政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隔離帶、道路護欄,按照市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三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定、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市政、安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管理與維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並有權對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本市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
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建設單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設施清單等有關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由該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以及通行需要,及時增設或者調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增設或者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缺或者排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出現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管理維護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採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本市有關標準、規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具備有關資質的單位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設定臨時交通安全設施,事後應當立即恢復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原狀。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和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行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附加宣傳標識、宣傳板、旗幟、條幅、路標或者其他標誌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設定與交通標誌、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設定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放置雜物;
(五)擅自拆除、遮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影響其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設定戶外廣告、條幅,安裝電桿、管線等設施,種植樹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正常使用。
園林綠化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關管理部門及時對妨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進行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決定投入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執行的,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對交通安全設施限期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交通安全設施隱患整改的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為更加有效地建設、管理和保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充分發揮其在預防交通事故和提高通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9月17日,市長黃奇帆主持召開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
針對當前城市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滯後於城市道路主體工程建設,一些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不合理、不科學,一些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就投入使用,導致交通安全隱患嚴重等問題,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交通安全設施實行“五同時”制度,即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針對當前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還存在職責不清、管理不善等問題,辦法規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驗收合格後,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辦法還禁止在城市道路上設定與交通標誌、標線相混淆的招牌、符號、圖案,以及與交通信號燈類似的紅、黃、綠三色燈源,或者干擾駕駛員視覺的眩光光源;禁止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晾曬、放置雜物。

貫徹落實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區縣(自治縣)公安局、發展改革委、城鄉建委(建設局)、各規劃分局(規劃辦)、區縣(自治縣)規劃局、市政管理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落實《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強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有效發揮交通安全設施功能,提升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及暢通水平,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政管理城市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其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管理的橋樑、隧道等設施上設定的與道路限界及汽車荷載有關的禁令標誌(限制寬度、高度及重量等標誌)的維護管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
二、強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設施應按照國家、地方、公安機關行業標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與道路主體工程同時規劃,並大力推進交通科技設施建設套用,切實提升城市智慧型交通管理水平。
在新編、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結合城市發展合理確定城市路網結構和道路等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報告審查批覆階段,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道路配套交通安全設施的設定內容和建設標準一併納入審批、核准範圍,對應投資納入道路建設總投資。
三、規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在設計階段,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意見。
(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施工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確需變更工程設計(施工)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內容的,應當書面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驗收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並根據道路交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意見。
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函告批准通車部門並報屬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屬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督促整改。
(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移交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市政管理部門管理養護時,建設單位應當持道路竣工驗收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反饋的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方案書面意見和交通安全設施整改完成情況(驗收時有整改意見的須提供),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請功能移交。
在辦理移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安全設施及使用說明、質保書、設計資料、建設資料、監理資料、竣工資料、設施清單等資料進行查驗,資料齊備的,應當及時接收。
四、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屬本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缺或者排除隱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不屬於本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出現損壞、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管理維護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見附屬檔案2),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嚴重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市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同時採取疏導交通、指揮車輛、行人繞行等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細化工作措施,統籌推進實施。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加強協作,進一步細化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維護管理工作流程,確保《管理辦法》得到貫徹執行。
(二)完善體制機制,創新社會管理。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體制機制建設,對在貫徹實施《管理辦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維護管理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要及時總結,不斷推進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創新發展。
附屬檔案:1.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方案意見徵求表
2.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隱患整改通知書
3.《重慶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92號)
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發展改革委重慶市城鄉建委
重慶市規劃局 重慶市市政委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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