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充分利用專業化社會化的技術和管理力量,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惠州市發布了《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
  • 號令: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機關: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09-4-3
法規內容,法規頒布,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行為,充分利用專業化社會化的技術和管理力量,提高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惠府令3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借鑑省內外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公路、水利項目除外)實行代理建設制(以下簡稱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採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企業,實施項目管理代建;
(二)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授權特許建設者根據政府確定的建設規模、功能、品質、時限等要求,投資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等項目,建成後有償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許建設模式);
(三)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需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直接負責項目建設管理;
(四)經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條代建、參建範圍:
(一)代建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用房,科教文衛體、民政、勞動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設施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內外裝修等工程;
(二)參與特許建設模式項目的建設管理;
(三)參與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單項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園林項目的建設管理;
(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實行代建的其他建設項目。
上述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不實行代建:
(一)救災搶險急用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三)經市政府批准不實行代建的。
第五條代建項目原則上在項目立項完成以後實施代建,經市政府批准,可實施全過程代建(征地拆遷工作除外)。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項目管理局,具體負責本辦法所列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單位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代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及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或甲級監理資質、或專業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或綜合甲級工程諮詢資質;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設備,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技術、造價和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五)在同類工程服務過程中有良好的履約信譽和行業聲譽。
第八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代建單位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及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籌措代建項目建設資金的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代建相適應的資產,註冊資本不低於擬代建項目估算總投資的20%,自有建設資金與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金額之和,不低於擬代建項目估算總投資的80%;
(四)具備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五)具有與工程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技術、造價和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六)具有良好的履約信譽和行業聲譽。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項目代建投標: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企業出現嚴重的信用和信譽危機的;
(三)近3年發生過重大建設項目責任事故的;
(四)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在本市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有嚴重不良行為記錄,被暫停承接代建業務的;
(六)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職責與分工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級代建項目的綜合協調和投資管理,根據《惠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會同市監察、財政、建設、審計及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有關政策。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管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監管政府採購活動,審查契約中有關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及取費標準,按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審核工程預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盤整等工作,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為建設項目提供淨地;
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監管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建設行為及工程的質量、安全等工作,審查大中型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含概算);
市環保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受理及審批工作;
市審計部門對代建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加強審計監督,根據市重大工程預防腐敗工作聯席會議安排,對特別重大的代建項目進行跟蹤審計;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紀違法問題組織查處;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代建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積極辦理代建項目的審批事項,辦理審批手續時需繳交費用的,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後,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及時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費用撥付申請。
第十二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和完善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細則,參與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儲備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負責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管理和檢查監督;
(三)根據市政府實施特許建設的決定,擬訂屬於第三條第二項代建模式的項目實施方案。
(四)組織開展工程代建、勘察、設計、造價諮詢、監理等招標及契約簽訂工作;
(五)監督代建單位對工程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活動及契約簽訂工作;
(六)審查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分別報請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七)審查代建項目的資金撥付申請;
(八)監督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工作;
(九)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請市財政部門審定;
(十)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產權登記、資產及建設資料移交;
(十一)監督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十二)進行代建項目績效評價;
(十三)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二、三項參建範圍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主要履行如下職責:
(一)跟蹤項目建設情況;
(二)對項目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參與確認增加契約費用及資金撥付申請的審查。
第十三條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督促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履行職責,嚴格控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項目投資和工程進度;
(二)編制代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請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查;
(三)根據工程進度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報請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查;
(四)審核工程竣工結算,報請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查;
(五)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請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查;
(六)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辦理備案手續;
(七)組織項目產權登記、資產及建設資料移交;
(八)負責工程索賠、工程保修等事項;
(九)代建契約約定的其他職責。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代建單位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使用單位辦理前期工作的報批手續;
(二)組織設計及概預算檔案的編制及報審工作;
(三)組織工程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等招標工作,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並將招投標情況、中標通知書、契約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代建模式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承擔上述所有職責。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指派至少一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建設用地選址,負責協調項目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
(三)負責辦理項目環評、規劃、用地、立項等報批手續;
(四)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階段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設計審批後,未經市政府同意,不得隨意變更功能配置;
(五)協助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請;
(六)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七)協助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和資產移交等手續。
第四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採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代建模式。
第十六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代建模式的項目,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為項目實施機關)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監督,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項目實施機關,將經審查修改的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市政府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招標重點考察代建單位履約能力、企業業績及社會信譽。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也可採取以下方式選擇代建單位:發布公開招標信息,考核代建單位的代建信譽、代建業績等情況,經過公開招投標,中標後的代建單位納入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報市政府批准,列入名錄的代建單位方可參與代建項目投標。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對代建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代建單位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代建契約內容包括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質量、工期、安全等控制要求,並明確項目實施的具體方案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係。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代建業務。
第十九條代建契約生效前,代建單位應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保函金額不低於代建服務費總額的30%;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代建模式的項目,保函金額不低於代建項目估算投資額的5%。具體金額根據項目特點、規模、工期等,在項目招標檔案中確定。
第二十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代建模式的項目,原則上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管理,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按規定程式批准後,項目實施機關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並負責完成其他後續報批工作。
第二十一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與代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監理、諮詢、審計工作和主要設備、材料的供應、安裝等業務。
第二十二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計畫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如確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按《惠州市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採取限額設計。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同時各專業在保證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資限額控制設計,控制不合理設計變更。
第二十四條代建項目建成後,應按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日內向監理和代建單位提交工程結算資料,代建單位應在收到工程結算資料之日起21日內向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申報已審核的工程結算,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在收到工程結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報請市財政部門審查,市財政部門在收到工程結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
代建單位應在市財政部門審定工程結算後的28日內,向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報請市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資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
代建項目財務決算投資經審核不超過代建契約約定投資,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和不超過約定工期的,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約束即可解除。
第二十五條 自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代建單位將代建項目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日起30日內,代建單位按市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項目建設檔案,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檔案資料,應按照《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的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
第二十六條 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代建單位負責保修。
第五章 項目投資計畫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代建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經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批覆項目年度投資計畫,抄送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
市財政部門審核批覆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抄送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工程進度、年度投資計畫、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工程契約提出撥款申請,經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請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三十條 代建項目資金撥付原則上按照市政府有關財政投資項目集中支付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法規,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完整、及時、準確地反映項目財務活動,報送會計報表及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後,代建單位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內容包括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市財政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後,批覆給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代建模式的項目,在概算投資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於支付代建單位服務費,列入工程建設成本。代建服務費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對於項目總投資在人民幣2億元(含2億元)以下項目,代建服務費上限為批准工程概算總投資的2%;項目總投資超過人民幣2億元,代建服務費分段累進計算,2億元部分按上限2%計算,超過2億元部分按上限1.5%計算。項目代建服務費在項目實施階段支付70%,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完成資產及資料移交後支付20%,工程竣工驗收滿兩年結清剩餘的10%。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服務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在代建契約中約定。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代建模式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聘請專業人員的工資及管理費開支控制在工程概算總投資的1%以內,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六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審計、監察等部門通報,並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畫,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能履行項目代建契約,擅自調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超過批准的概算、工程質量不合格或出現嚴重的安全隱患,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由代建單位負責賠付。
第三十七條 受政府部門委託對代建項目進行諮詢、評審的中介機構,應客觀公正提出評審意見,評估意見嚴重失實並造成重大損失的中介機構,經查實後,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並由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向全市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在代建工作中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代建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代建項目實行投資節餘獎勵和工期延誤處罰制度。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如決算投資比代建契約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餘,可按不超過節餘投資1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進行獎勵。
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項目未能在約定移交日期前完成移交的,可扣除代建服務費的10%。
第四十條市代建項目管理部門制定代建項目參建單位和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公示與處理辦法,視不良行為情節輕重以及造成損失程度,確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方式,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代建項目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法規頒布

惠州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工商經貿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9-4-3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