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於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經市政府十四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 2010-7-14
  • 實施日期:2010-7-14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管理,第三章 前期管理,第四章 建設管理,第五章 後期管理,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名 稱: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日期: 2010-7-14
實施日期:2010-7-14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28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政〔2010〕3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建德市人民政府檔案
建政〔2010〕3號
建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建德市政府
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十四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範、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保證工程質量,最佳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浙江省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有下列資金參與建設的項目:
1.本市(含鄉鎮、街道)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2.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3.政府(含國有投資公司)融資、上級補助(含國債)資金;
4.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5.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6.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7.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1.農業、水利、能源、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性項目;
2.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3.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4.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上述投資項目,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安排應當遵循量力而行、確保重點、綜合平衡的原則,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程式,堅持以規劃指導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儲備和政府投資計畫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第五條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六條 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規劃和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和重大項目的審批把關。
市發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日常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投資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含調整)的審批,負責重大項目稽察和後評價,負責組織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包括項目資金籌集方案審查、工程預算審查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以及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財務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並根據需要對重點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市監察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並聯審批事項和涉及多部門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督辦。
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交易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協調。
建設、國土、環保、農業、林業、水利、交通、衛生、教育、國資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列入項目前期工作計畫;
審批項目建議書;
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審查規劃設計條件;
審查規劃設計方案;
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
年度投資計畫;
施工圖和預算審查;
招投標;
辦理施工許可證;
各專項驗收;
決算審核、審計;
竣工(綜合)驗收。
對於急需建設的項目,經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同意後,部分程式可合併或簡化。
第八條 投資在5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經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同意也可實行項目責任制,對項目的籌劃、資金籌措和管理、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負總責。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和契約約定,開展監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估算投資50萬元以下非結構性項目,經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業主可自行實施監督。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契約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等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履約保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逐步提高代建比例,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項目代建方式,審查不實行代建項目的理由,代建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財力許可,對上報項目進行篩選,並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前期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後,項目業主應在年底前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當年度投資計畫應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作為市財政局編審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資金收支計畫的依據。
第十四條 政 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投資項目審查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十六條 因城市規劃實施需要先行開展土地儲備工作,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或由其會同其他做地主體提出申請(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土地儲備項目也可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核後下達政府土地儲備前期計畫。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包括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對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合併編報,並實行並聯審批,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小額投資項目根據不同行業的標準可以直接申報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由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聯合下達。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由項目業主以項目建議書的形式提出,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批。項目建議書原則上應當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的,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採取聽證會、徵詢會、網上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根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前,市建設局應當出具規劃選址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出具用地預審意見;市環保局應當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對工程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同時以網上公示的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二十條 項目業主根據批覆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範,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
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概算原則上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核,概算超過估算10%或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前,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由市財政局審定資金拼盤方案,複雜或重要項目需委託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項目業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和編制預算。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概算,確因特殊原因引起預算超過概算的,應當按原程式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實行招標。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核准招標範圍、招標方式。經市財政局審核的項目預算應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預算未經市財政局審核的,不得進入招標程式。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過程中市發展和改革局、市紀委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水電局、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各自職責行使監督管理職權。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當建立健全設備材料管理、施工組織、契約簽訂、工程質量、檔案管理、資金管理和資產管理等內控制度。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及建設時序進行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未經批准,嚴禁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用途。
政府投資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和簽證管理由市發 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水電局另行聯合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對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對重大項目進行稽查,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市政府。
第二十六條 項目業主要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管理,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和項目投資計畫的實施。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後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後,項目業主應當按《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分類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編制工程結(決)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分別報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審核(審計)。市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具體監督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未經審核或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綜合)驗收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項目業主應及時向市發展和改革局提交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由市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竣工(綜合)驗收。未經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綜合)驗收要求另行下文。
第二十九條 項目業主應當於竣工(綜合)驗收合格後,根據市財政局財務決算批覆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同時向職能部門或者項目使用單位辦理整體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在建成交付試用期滿後,市發展和改革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依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對項目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並將後評價結論報市政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責任追究制,責任追究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建德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建政〔200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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