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並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組織實施,意在為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推動廣東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 類別:教育科技
  • 文號:粵府辦30號
  • 時間:2011-5-27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1-2013年)
教育科技
粵府辦30號
廣東省政府
2011-5-27

法規內容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2011-2013年)》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教育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
(2011-2013年)
為加快發展學前教育,推動廣東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廣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於加快我省學前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2011〕64號),特制訂本行動計畫。
一、發展現狀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省學前教育取得長足發展。全省學前教育辦學規模明顯擴大,辦學結構得到最佳化,普及程度和保教質量穩步提高,整體實力明顯增強。
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舉辦幼稚園11161所,幼稚園、學前班入園(班)幼兒總數277萬人,比2005年增長65%;其中入園241萬人,比2005年增加107萬人,增長79.8%。學前教育毛入園(班)率82.6%,比2005年提高15.9個百分點,比2000年提高24.1個百分點。國小一年級新生中已接受學前教育的比例為93.4%,比2005年提高5.2個百分點。
學前教育教職工人數23.6萬人,其中專任教師13.6萬人,正副園長1.5萬人。教師、園長與幼兒比為1:18.2。
與此同時,我省學前教育發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為學前教育投入不足,城鄉差距明顯,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公共學前教育資源緊缺;辦園體制和管理機制須進一步改革完善;
城鎮住宅小區幼稚園建設不配套;幼兒教師工資和福利待遇偏低,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保教質量不高;部分地區“入園難”、“入園貴”問題突出。
二、發展目標
(一)總體目標。
到2013年,基本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幼稚園學位基本能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求,初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初步實現辦園條件規範化、保教工作科學化,實現學前教育三年大變化。
(二)具體目標。
1.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到2013年底,全省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86%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各縣(市、區)達93%以上,其他地區各縣(市、區)達80%以上。
2.規範化幼稚園比例明顯提高。到2013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區規範化幼稚園比例達60%以上,其餘地區達50%以上;班額和師生比合理;各縣(市、區)基本消除無證辦園。
3.農村學前教育發展水平明顯提高。到2013年底,全省80%以上的鄉鎮建成1所規範化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珠江三角洲地區90%以上、其他地區60%以上的常住人口規模達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建成幼稚園。
4.學前教育教師隊伍整體水平明顯提高。到2013年,70%以上的幼稚園專任教師具備相應資格、學歷達標率達97%以上,取得教師專業技術職稱的比例進一步提高。
5.保教質量和科學育兒水平明顯提高。到2013年,全省建成1000所科學保教示範園。
三、具體措施
(一)實施學前教育“擴容普及”工程。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大力加強幼稚園建設,切實增加學前教育公共資源,基本滿足普及學前教育的需要。
1.新建、改建、擴建一批公辦幼稚園。各地要堅持學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則,加強公辦幼稚園建設。要對轄區內公辦幼稚園重新登記造冊,切實辦好現有公辦幼稚園。每年新建一批普惠性公辦幼稚園,力爭到2013年,各縣(區、市)公辦幼稚園占比達30%以上。
2013年年底前,將各級各類資產屬於國有的公辦幼稚園統一歸口同級教育部門管理。各地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稚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稚園和資產屬於國有的鄉鎮(含街道,下同)中心幼稚園;不得將公辦幼稚園出租,已出租的契約期滿後要收回。
完善公辦幼稚園招生管理、普惠性幼稚園收費管理和學前教育公共資源分配機制,促進教育公平。新建、改建、擴建的公辦幼稚園,要參照省規範化幼稚園標準進行建設。中國小布局調整後的富餘教育資源和其他富餘公共教育資源,要優先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新建、改建、擴建公辦幼稚園以市、縣(市、區)財政投入為主,省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2.加快推進農村幼稚園建設。各地要加大農村學前教育投入,按照“規模適度、安全方便”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規模的變化,科學測算學位供求,合理規劃、布局和建設農村幼稚園,並不斷改善農村幼稚園辦園條件,充實教具、學具、玩具。省制訂規範化鄉鎮中心幼稚園辦園標準。
每個鄉鎮要建設1所獨立建制的公辦中心幼稚園,國小附設的鄉鎮中心幼稚園應逐步剝離,獨立建制,併合理配置公辦幼兒教師。2011-2013年,省支持欠發達地區每年建設250所規範化公辦鄉鎮中心幼稚園和500所村級幼稚園。鼓勵村集體舉辦普惠性幼稚園。常住人口規模達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要獨立舉辦幼稚園,小村可採取聯合辦園或作為鄉鎮中心園分園等形式舉辦幼稚園。鼓勵鎮中心幼稚園舉辦分園。
3.積極扶持民辦幼稚園。各地要根據當地幼兒入園需求和民辦幼稚園狀況,最佳化新建民辦幼稚園的規模和布局。要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或返還收費、落實國家有關扶持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等方式,積極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園。
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財政資助、減免租金(含國有資產占有費、物業管理費,下同)和部分行政性事業收費、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積極扶持面向大眾、收費合理、辦學規範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普惠性民辦幼稚園,按國家規定落實相關稅收優惠,並按國家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相關費用。民辦幼稚園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執行,並免收排污費。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財政資助的方式,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補貼。民辦幼稚園在審批登記、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審、資格認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稚園具有同等地位。
4.規範城鎮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及管理。城鎮住宅小區沒有配套幼稚園的,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幼稚園要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未按規定安排配套幼稚園建設的小區規劃不予審批。建成後的小區配套幼稚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歸口教育部門統一管理。教育部門要及時主動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優先用於舉辦公辦幼稚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資產屬國有的小區配套幼稚園原則上要辦成公辦幼稚園。
大力推進社區普惠性幼稚園建設,鼓勵多元辦學,確保基本滿足適齡兒童入園需要。幼稚園布局、建設要充分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
(二)實施幼稚園“規範促優”工程。
1.規範幼稚園管理,提高幼稚園保教質量。各地要完善學前教育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學前教育專職管理人員和教研員。嚴格實行辦園資格審核和公開制度。要最佳化幼稚園內部管理,推進保教工作科學化,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面向全體幼兒,關注個體差異,保教結合,寓教於樂,以遊戲為基本活動,促進幼兒健康成長,堅決防止和糾正幼稚園教育“國小化”傾向。
加強幼稚園教研科研工作,加強學前教育教研機構和教研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學前教育教研網路。鼓勵和支持幼稚園加強內涵建設,辦出特色,創建一批科學保教工作示範園。鼓勵家長和社區參與幼稚園監督管理,共同為幼兒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科學制訂幼稚園玩具教具、圖書配備和幼兒膳食營養標準。嚴格規範幼稚園收費,堅決查處亂收費行為。
2.強化幼稚園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幼稚園安全設施建設,大力開展幼稚園及周邊地區治安綜合治理,規範幼稚園保全人員配備,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能分工,建立全覆蓋的幼稚園安全防護體系。依法開展幼稚園消防驗收。加強幼稚園園長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不斷提高幼稚園安全管理水平。
3.妥善解決無證辦園問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幼稚園開展全面排查,對無證幼稚園,要指導和督促其落實整改。整改期間要保證幼兒正常接受學前教育。整改後達到相應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
整改後未達到要求的,要及時依法取締,並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到2013年底,全省基本消除無證幼稚園。要規範學齡前兒童早期教育培訓、教育諮詢機構審批,嚴格界定其經營範圍,對違反規定經營的,由審批部門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4.推動規範化幼稚園建設。2011年起,各地要分期、分批對轄區內達不到規範化標準的公辦、民辦幼稚園進行改造,確保規範化幼稚園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起新建的幼稚園必須達到規範化辦園標準。省有關部門要制訂加快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大力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滿足殘疾兒童的特殊需要。
到2013年,全省殘疾兒童接受3年學前教育的比例達到85%以上。省將每年定期公布各地規範化幼稚園比例。建立規範化幼稚園建設激勵機制,對推進規範化幼稚園建設工作成績突出的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
(三)實施學前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工程。
1.足額配備各級各類幼稚園教職工。省編制部門要會同省教育、財政等部門儘快出台我省公辦幼稚園機構編制標準,各地編制部門要會同同級教育、財政等部門及時核定當地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並按照崗位設定和人員聘用的有關規定和核定的編制數,逐步配齊幼稚園教職工。
民辦幼稚園要根據辦園規模,參照公辦幼稚園崗位設定和教職工編制標準,足額配備各類人員。積極探索公辦幼稚園、民辦幼稚園教師交流的有效辦法。
2.規範學前教育師資隊伍管理。切實加強師德建設,提高幼兒教師專業水平和素質。各地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幼兒教師專業標準》等有關規定,完善學前教育從業人員準入制度。教職工實行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先培訓、後上崗,不培訓、不上崗”的要求。
各地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教師資格認定,園長和教師都必須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受聘的園長和教師要在當地教育部門備案。完善幼稚園各類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機制,積極探索教職工退出機制。
中國小富餘教師需經縣級教育部門組織培訓並獲得幼稚園教師資格後,方可轉為學前教育專任教師。2011年起,各地要把教職工持證上崗率作為幼稚園年審的重要內容。
3.依法落實幼兒教師待遇,維護幼兒教師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完善幼稚園教師工資福利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政策,確保幼稚園教師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落實到位。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參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民辦幼稚園收費標準和公辦國小教師工資待遇標準等因素,制訂當地民辦幼稚園教師工資待遇指導意見。將民辦幼稚園教師待遇落實情況作為幼稚園年審的內容。各地要把各類幼兒教師納入中國小教師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範圍,對優秀的園長和幼兒教師,定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4.大力拓寬學前教育師資培養渠道。有條件的師範院校和具有教育類招生資格的其他院校要增設學前教育專業或專業方向,擴大學前教育招生和培養規模,最佳化學前教育人才培養的布局結構和類別結構。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範學前教育師範專業管理,根據《學前教育專業教學指導方案(試行)》要求,推進學前教育師範專業課程改革,確保幼兒教師培養質量。辦好廣州、江門、湛江和汕頭4所幼兒師範學校,積極探索構建學前教育中高職銜接一體化培養高素質學前教育師資體系,充分利用現有職業院校學前教育專業資源,擴大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模。
逐步擴大國中畢業起點五年制學前教育師範專業培養規模,到2013年,廣東外語藝術職業學院學前教育師範專業年招生規模達1000人以上;2015年年底前,依託現有教育資源建成1所招收國中畢業起點五年制的幼兒師範專科學校。擴大高中起點學前教育本、專科招生規模,2011年起連續5年,全省每年擴招高中起點本、專科學前教育師範專業1000人以上。積極引進師範院校、本省中等幼兒師範學校學前教育專業應屆男畢業生到公辦、民辦幼稚園任教。重視加強對幼兒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加大面向農村的幼兒教師培養力度。
5.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訓體系。各地要制訂幼兒教師三年培訓計畫,按照《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學前教育師資培訓,確保到2013年,園長培訓率達100%,副園長、幼稚園中層領導培訓率達到80%以上,專任教師培訓率達到60%以上。
構建以省級培訓基地為龍頭,市縣培訓基地為基礎的學前教育師資培訓網路。積極發揮教師進修學校、教研機構、園內教研組等機構在幼兒教師培訓中的作用,不斷提高幼稚園教師的專業水平。建立政府、幼稚園、個人合理分擔的幼兒教師培訓經費投入機制。建立教師培訓機構資質認證制度,經省級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所實施的教師培訓項目,方可記入教師培訓學分管理檔案。
各地要安排學前教育師資培訓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地區普惠性幼稚園教師培訓。鼓勵幼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中國小教師學歷進修獎勵辦法,對幼兒教師參加學歷進修給予獎勵或補助。
四、政策保障
(一)健全經費保障機制。
各地要將學前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2011年起,新增教育經費要向學前教育傾斜,優先滿足學前教育發展需要。財政性學前教育經費在同級財政性教育經費中要占合理比例,未來三年要有明顯提高。
完善公共資源分配機制,探索建立覆蓋公辦幼稚園、民辦幼稚園的財政獎補機制,對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給予一定的財政資助或政策支持。積極探索貸款貼息、小額貸款擔保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幼稚園。2011年,省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支持欠發達地區建設規範化鄉鎮中心幼稚園和村級幼稚園。
完善政府與社會、家庭合理分擔學前教育成本的機制。各地要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訂當地幼稚園收費標準,由幼稚園在核定標準內自主收費,全額用於幼稚園開支。各地要根據實際,研究制訂公辦幼稚園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按時足額劃撥經費,確保幼稚園正常運作。
要建立健全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在加強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制訂普惠性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標準。鼓勵社會各界以捐贈形式支持幼稚園建設和設施配備。加大對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人才培養培訓投入,改善師範院校辦學條件。省有關部門要制訂學前教育經費管理辦法,規範學前教育經費使用管理,保證教學需要,確保專款專用。
(二)落實工作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解決“入園難”問題的責任主體,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落實本行動計畫,確保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發展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發展學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教育、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衛生、安監、食品藥品監督、質檢、工商、物價、婦聯、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推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完善省級學前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工作機制,發揮專家決策、諮詢和指導作用。
(三)完善執法監督與考核獎懲機制。
把學前教育工作納入對地方主要領導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強縣、強鎮和縣域教育現代化督導驗收指標體系,健全督促檢查、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定期檢查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費投入、辦園行為、保教質量、辦園條件、幼兒教師待遇、幼稚園收費、整治無證辦園等工作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制訂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標準,建立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監測體系。
建立健全幼稚園衛生、安全監督體系和應急防範制度及預案。開展學前教育工作示範縣(市、區)和示範鎮創建試點工作。省每年對各地貫徹落實國發〔2010〕41號文和粵府〔2011〕64號文精神以及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布各地學前教育發展情況和財政經費投入情況,對學前教育工作成績突出、民眾滿意度高的市、縣(市、區)給予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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