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

2014年11月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教基二〔2014〕9號印發《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該《意見》分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主要措施、組織實施5部分。

主要措施是:加快發展公辦幼稚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進一步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加強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健全幼稚園監管體系;加強幼稚園保育教育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
  • 發文機關: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發文字號:教基二[2014]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3日
基本信息,意見,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主要措施,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2014年11月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

意見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的意見
教基二〔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辦好學前教育”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要求,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促進學前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決定2014—2016年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以下簡稱“二期行動計畫”)。現提出如下意見。

重要意義

2011-2013年,各地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以縣為單位編制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效,資源快速擴大,財政投入不斷增加,教師隊伍建設逐步加強,“入園難”問題初步緩解。但是由於底子薄、欠賬多,學前教育仍是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城鄉普惠性資源依然短缺,運行保障機制建設相對滯後,教師數量不足、職業吸引力不強,保育教育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實施二期行動計畫,是鞏固一期成果,加快學前教育發展,進一步解決“入園難”問題的必然要求;是繼續深化改革,破解體制機制障礙,促進學前教育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辦好人民滿意教育,推進教育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各級政府要深刻認識編制實施二期行動計畫的重要意義,抓住機遇,乘勢而上,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學前教育改革發展。

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堅持公益普惠,進一步最佳化學前教育資源配置,公辦民辦並舉,努力提高學前教育公共服務水平,新增資源重點向貧困地區和困難群體傾斜。注重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深化改革,拓寬經費投入渠道,創新用人機制,建立健全標準,破解發展難題。強化政府職責,進一步加強學前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落實地方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發揮中央財政引導激勵作用。
到2016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5%左右。城鎮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其他農村地區特別是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學前三年毛入園率有較大增長。初步建成以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為主體的學前教育服務網路。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的農村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幼稚園辦園水平和保教質量顯著提高。

重點任務

擴大總量。著力擴大農村學前教育資源,重點解決好連片特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留守兒童集中地區學前教育資源短缺問題。充分考慮城鎮化發展、老城區改造和人口流動的實際,重點解決好城鎮及城鄉結合部學前教育資源總量不足的問題。努力增加殘疾適齡兒童的入園機會。
調整結構。調整資源結構,擴大城鄉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的覆蓋面。調整布局結構,努力實現就近入園、方便入園。調整投入結構,在繼續擴大資源的基礎上加大對條件保障的投入力度。
健全機制。完善政府投入、社會舉辦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擔的投入機制,努力做到保工資、保全全、保運轉、保發展。健全公辦園教職工編制核定、補充制度,依法保障幼稚園教職工合法權益。完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和辦園體制。
提升質量。深入貫徹落實《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健全幼稚園動態監管機制。提高幼稚園教師、衛生保健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實踐能力。提升辦園水平,各類幼稚園的師資、班額、玩教具、園舍等逐步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主要措施

(一)加快發展公辦幼稚園。以區縣為單位制訂幼稚園總體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公辦園的布局,逐年安排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園。加大農村公辦幼稚園建設力度。政府和事業單位舉辦的幼稚園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各地可以參照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園財政投入和教職工管理政策,出台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集體辦園的具體措施,提高其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各省(區、市)出台小區配套幼稚園建設和管理的實施辦法,對規劃、建設、移交、舉辦以及回收、補建等作出具體規定。2015年底前,城鎮小區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補足配齊幼稚園。
(二)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落實用地、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多種方式吸引社會力量辦園。各地根據普惠性資源布局和幼兒入園需求,認定一批普惠性民辦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等方式,支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參照公辦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對普惠性民辦園給予適當補貼。各地2015年底前出台認定和扶持普惠性民辦園實施辦法,對扶持對象、認定程式、成本核算、收費管理、日常監管、財務審計、獎補政策和退出機制等做出具體規定。鼓勵民辦園提供多形式、多層次的學前教育服務,滿足家長不同需求。
(三)進一步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各地要切實加大財政投入力度,落實學前教育投入的主體責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研究制訂公辦幼稚園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或者生均財政撥款標準,並逐步達到。按規定程式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將家庭負擔控制在合理範圍。財政性學前教育投入要最大限度地向農村、邊遠、貧困和民族地區傾斜。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資助力度。
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地方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除繼續鼓勵地方完善幼兒資助制度、實施幼兒教師國家級培訓計畫外,將原來的校舍改建類和綜合獎補類項目整合為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獎補項目,支持地方改擴建和新建公辦幼稚園、利用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幼稚園、改善辦園條件,並向中西部地區和薄弱環節傾斜,引導和激勵地方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四)加強幼稚園教師隊伍建設。各地要落實《幼稚園教職工配備標準(暫行)》,通過多種方式補足配齊各類幼稚園教職工,有條件的地方出台公辦幼稚園教職工編制標準。完善幼稚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機制,落實國家規定的工資待遇。通過生均財政撥款、專項補助等方式,支持解決好公辦園非在編教師、農村集體辦幼稚園教師工資待遇問題,逐步實現同工同酬。引導和監督民辦園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足額足項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各省(區、市)制定幼稚園教師培養規劃,擴大培養規模。鼓勵地方建立完善學前教育師範生免費教育制度,為農村幼稚園培養一批學前教育專業專科層次教師。各地可聘任優秀的幼稚園退休教師,到教師資源短缺的農村地區任教或開展巡迴支教。建立滿足不同層次和需求的培訓體系,各地2015年底前完成對幼稚園園長和教師的全員專業培訓。
(五)健全幼稚園監管體系。各地要加強對幼稚園的監管,縣級政府履行主體責任,有關部門按職能履行職責,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隨機抽查制度。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實管理力量,落實幼稚園年檢制度,加強對幼稚園辦園資質、教師資格、辦園行為、收費等的監管,建立幼稚園信息公示制度,及時發布幼稚園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督導部門加強學前教育專項督導,向社會發布督導報告。衛生計生部門切實把幼稚園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落實兒童保健、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公安、質檢、安全生產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幼稚園的監督指導。幼稚園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糾制度和家長委員會制度,對衛生、消防、園舍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及時發現並消除,對事關幼兒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應充分徵求家長委員會的意見。
(六)加強幼稚園保育教育指導。根據幼稚園數量和布局,劃分學前教育教研指導責任區,安排專職教研員,定期對幼稚園進行業務指導。完善區域教研和園本教研製度,充分發揮城市優質幼稚園和農村鄉鎮中心幼稚園的輻射帶動作用,及時解決教師在教育實踐中的困惑和問題。構建幼稚園保教質量評估體系,建立科學導向,著重加強對師資配備、教育過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評估。堅持國小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幼稚園提前教授國小教育內容。

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二期行動計畫的編制和實施工作,科學確定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目標任務,研究制定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以縣為基本單位逐級編制實施二期行動計畫。
(二)推進綜合改革。各地要按照構建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的總體要求,健全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省級和地市級政府加強統籌,縣級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理順辦園體制,鼓勵各地積極推進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辦幼稚園的辦園體制改革,提高各類公辦學前教育資源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深化幼稚園人事制度改革,增強幼稚園教師職業吸引力。
(三)強化資金監管。地方各級教育、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進一步規範學前教育各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健全財務制度,強化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進一步督促幼稚園完善內部財務制度,加強對幼稚園經費使用和收費行為的監管,杜絕亂收費和亂攤派。
(四)加強督導檢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對各地行動計畫的編制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各地要建立督導檢查和問責機制,將行動計畫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教育工作實績的考核指標。
各省(區、市)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畫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2014年12月25日前報教育部。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4年11月3日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