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2009年11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為《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頒布時間:1993年7月15日頒布
  • 施行: 2010年1月1日起
  • 頒布會議: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權利、義務與職責,第三章 形式與施教機構,第四章 公共服務,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範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以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專業水平、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科學理論為指導,遵循按需施教、學以致用、注重實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綜合管理與分級分類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繼續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繼續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保證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依託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加強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建設。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扶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求,引導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自身特點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二章 權利、義務與職責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不分民族、性別、地域、職業、職稱、職務、單位性質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當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學時。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二)對繼續教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投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服從所在單位統一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四)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檢查、監督;
(五)承擔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依照有關規定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確定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培訓內容和方式;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向相關行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繼續教育經費,額度不低於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章 形式與施教機構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分為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和個人選修科目三類,專業科目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體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規、基本理論、技術、信息等方面的知識。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專業科目是指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新理論、技術、信息,以及行業內不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知識。專業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全省性行業組織確定後,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組織實施。
個人選修科目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所在崗位工作任務必須具備的理論、技術,以及個人職業發展所需的各項知識。個人選修科目由專業技術人員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
(四)接受遠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方式。
第十五條 施教機構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有與繼續教育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和與繼續教育任務相適應的教學、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施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畫並組織教學,突出專業能力培訓,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施教機構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點,聘請具有相應理論水平、實踐經驗的教學人員。
施教機構應當建立教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完善教學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施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繼續教育的範圍與時間、收費項目與標準、教學與管理人員、施教地點等情況。
施教機構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依法保障繼續教育公共服務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扶持,提供政策、項目和信息等服務,激勵和促進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並發布本地區繼續教育政策,統籌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繼續教育資源,建設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組織建設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為社會提供服務;
(四)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專項工程;
(五)促進發展遠程繼續教育;
(六)支持欠發達地區繼續教育,促進繼續教育均衡發展;
(七)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應當為繼續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並發布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或者發布專業科目指南;
(三)建設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網路平台,開發繼續教育資源,為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網路平台服務;
(四)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會、新理論講座等各類繼續教育公益活動;
(五)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舉辦的各類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具備條件的向轄區內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繼續教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資助或者捐贈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列為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崗位聘任、續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執業資格再註冊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真實、準確地載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對繼續教育證書及其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證書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繼續教育證書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對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施教機構實施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規範施教機構的繼續教育行為,建立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完善繼續教育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投訴;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接到舉報、投訴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舉報、投訴施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用人單位可以追償學習經費。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不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及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規定列支繼續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並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發布虛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的,其記載內容無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繼續教育證書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沒收或者註銷證書,對違法借用、租用和受讓繼續教育證書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屬偽造、變造繼續教育證書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業組織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活動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3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全國率先出台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實現了人才培養有法可依的歷史性突破。原《規定》出台以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實施,以依法推進繼續教育工作為切入口,大力開發人才資源,為全省科學技術人員增長才幹、提高素質提供了法規保障,使他們能夠不斷滿足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為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目前,全省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已經發展到395萬人,其中國有企事業單位142萬人,非公有制企業(單位)253萬人。
隨著經濟社會的向前發展,修訂完善原《規定》,是我省當前 “三促進一保持”中的“促進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內在要求。一是國家和省對人才工作、繼續教育工作有新要求。中央《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以改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檔案強調,構建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的人才培養體系,強化各類人才培訓和繼續教育,完善全社會人才依法接受終身教育的法規體系。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要求:抓緊出台《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二是原《規定》實施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主要是:《規定》的適用對象“科學技術人員”的範圍小於中央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範圍;原《規定》部分條文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和監管措施;繼續教育機構管理缺位,教學要求難落實,教學質量難保證;政府部門管理職責不夠明確,公共服務有待加強,等等。因此,很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人事部、教育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規定》只有十二條,現改為《條例》,共設七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有六個方面:
(一)修改了法規標題,將原《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改為《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理由是:1、使用“科學技術人員”這一概念無法涵蓋整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黨中央、國務院把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和黨政幹部隊伍、經營管理人才隊伍並列稱為三支隊伍,形成了特有的稱謂,而且“專業技術人員”包含了“科學技術人員”;2、把種類名稱由“規定”改為“條例”,是根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與工作程式規範(試行)》第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七條更改的;3、廣東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加快吸引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意見》要求抓緊出台《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本《條例》通過施行後,原《規定》同時廢止。
(二)規定了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用人單位的職責。一是第六條規定了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二是第七條明確了繼續教育的時間要求,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或七十二學時;三是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分別列舉了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義務和用人單位的職責。
(三)明確了繼續教育的形式與施教機構。一是第十一條規定了繼續教育的科目設定和要求,設有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和個人選修科目三類,以專業科目為主;二是第十二條列舉了繼續教育的方式,第十三條規定了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等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施教機構,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備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三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對施教機構基本條件、教學質量、教學人員和公開事項的要求。
(四)構建了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一是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分別規定了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提供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二是第二十一條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要突出公益性和平等開放;三是第二十二條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繼續教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和捐助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五)加強了對繼續教育活動的監督管理。一是第二十三條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應當列入年度考核、崗位聘任、晉升技術職務資格等的重要條件。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對繼續教育證書及其登記的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以保證繼續教育的質量;二是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施教機構的規範監管;三是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社會監督。
(六)設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一是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分別設定了專業技術人員、用人單位和施教機構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二是第三十二條設定了違反繼續教育證書管理的法律責任;三是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分別設定了行業組織、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修改稿修改得比較好,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提出了《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表決稿)。經11月25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中的“本系統”修改為“本系統、本行業”。
(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條中的“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權利”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享有下列權利”;將第十一條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修改為“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
(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繼續教育”刪去。
(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中的“並向轄區內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修改為“具備條件的向轄區內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
(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繼續教育主要還是應當進行激勵而不是強制,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中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不受理其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不給予其註冊”和“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刪去。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技術規範(試行)(一)》中“修訂法律需明確規定原相關法律停止實施”的規定,建議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中增加“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一句。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立法一定要重視質量,要注意不要把許多行政工作的具體要求寫進法律條文;立法要重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礎相適應,與改革開放中經濟體制和行政體制的改革相適應。
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後,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不適應的條文和屬於行政工作具體要求的條文予以修改或刪除。例如,建議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關於繼續教育課程設定的規定刪除,將第三十二條中不予受理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不予註冊的規定刪除。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條文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表決稿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說明和修訂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