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是一項由包頭市政府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 地點:包頭市
  • 類型:條例
  • 內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內容,所屬地區,修改說明,

內容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的任務主要是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教育,使其知識技能不斷得以補充、更新、拓展和提高。
第四條 全市繼續教育要形成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機制。其基本原則是:
(一)理論聯繫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二)為經濟建設、社會進步服務。
(三)政策指導、市場引導與需求驅動相結合。
(四)全面規劃,分步實施。
第五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是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巨觀管理。
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行政部門、各社會團體在政府的領導和統一規劃下,按照各自的行業要求、業務規範和專業標準做好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工作。中央、內蒙、市屬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市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中央、內蒙、市屬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市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單位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培訓機構,在做好本單位繼繼續教育工作的同時,應當承擔全市的繼續教育服務工作。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認定繼續教育基地。承擔繼續教育任務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手續的,應當向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學習對象、學習內容、學習條件的不同情況,採用舉辦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會議、業務考察和自學等多種方式開展繼續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要做到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要注重實效。舉辦繼續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繼續教育經費通過多種渠道投入和籌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將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繼續教育經費做出專項安排,額度不低於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
(三)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九條 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繼續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按規定提供必要的學習經遇和其他條件。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的最低學時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期間,保證其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三)按規定登記、考核和上報專業 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
(四)每三年對下屬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繼續教育情況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以下權利:
(一)高、中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72學時,初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於42學時。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一個周期內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二)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有與在崗人員同等待遇。
(三)按規定享受由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供的學習費用和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騰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三)承擔一定數量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十二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如實登記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繼續教育證書》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驗印。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實行考核評估制度。人事行政部門每年對各部門、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
第十四條 對繼續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各企業事業單位要把本單位繼續教育任務作為領導任期責任目標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並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部門、單位,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者違反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說服動員,批評教育,追還單位支付的學習費用,直至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當其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屬地區

包頭市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元月22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審議中,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包頭市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很大,在經濟建設和科教興市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不僅可以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技能,促進包頭市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而且對全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能夠起到示範先導作用。組成人員基本上同意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和修改建議,同意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條例的修改和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主要內容的修改
在審議中,組成人員對條例的一些條款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現做修改如下:
(一)第一條中去掉“創造能力和”,在“專業技術水平”後增加“和創新能力”。
(二)刪除第二條中“各類”。
(三)第三條將“,是指”改為“的任務主要是”。在“新理論”之後增加“新知識”。
(四)第四條“繼續教育的基本原則是”改為“全市繼續教育要形成政府調控、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覺的機制。其基本原則是”。本條第二項刪除“我市”和“為支柱產業和重點項目服務”。
(五)刪除第五條第一款“我市”和“制定全市”、“組織和”、“示範活動,進行”,本款最後增加“等巨觀管理”。刪除第二款。將第三款的“管理”改為“做好”。第四款移作第二款,改為“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行政部門、各社會團體在政府的領導和統一規劃下,按照各自的行業要求、業務規範和專業標準做好本系統的繼續教育工作。”
(六)第六條第一款將“要面向”改為“應當承擔”,將“提供”改為“的”,“服務”之後增加“工作”二字。第三款“人事”後加“行政”。
(七)第七條第一款前面加“各部門、各單位”。“採用”後加“舉辦”。刪除“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內容。增加第二款:“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要做到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要注重實效。”增加第三款:“舉辦繼續教育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八)第八條第一項刪去“、旗縣(區)”,“對”改為“要將”。第三項改為“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
(九)第九條第二項刪除“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十)第十二條第一款刪除“作為對其聘任、續聘或者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必要條件”。新增第二款:“《繼續教育證書》是紀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並完成各類繼續教育的有效依據和憑證。驗印後的《繼續教育證書》是申報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材料之一。”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內容改為:“《繼續教育證書》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門統一驗印。”
(十一)刪除第十三條中“三”,刪除“考核評估”改為“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評估。”
(十二)第十五條中“條例”後增加“並做出突出成績”。
(十三)第十六條去掉“對”,“由”後增加“人事行政”。
(十四)第十七條改為“專業技術人員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者違反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說服動員,批評教育,追還單位支付的學習費用,直至緩聘、解聘其專業技術職務。”
(十五)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後加“、企業事業單位”。
除上述修改外,同時對條例中的詞語、標點做了必要的規範。
二、兩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名稱問題
有些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改為“規定”或者“辦法”。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條例”、“規定”、“辦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關於繼續教育工作,人事部門制定過若干“規定”,政府部門也制定過一些“辦法”。“條例”的名稱也符合自治區和包頭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範。經研究,名稱可以不做改動。
(二)關於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問題
主管部門問題,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已經做了說明。組成人員在審議時均同意人事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繼續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但又有些同志提出,教師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不由人事部門主管,而由教育部門主管。這個意見反映出的一些情況,已在條例的第九條以及修改稿的第四條、第五條予以吸納。各級人民政府對每項工作只能有一個主管部門(當然職責要分層次,工作要有分工),所以,主管部門問題仍維持了條例的提法。
以上說明,已經主任會議同意,請與條例修改稿一併予以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