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正案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正案》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5.18
  • 實施時間:2001.05.18
1、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科技幹部管理部門”改為“人事行政主管部門”。
2、刪去第十九條。
此外,根據本修正案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正)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修正案》修訂)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繼續教育發展,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本市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增新、擴展、加深與能力提高的繼續教育。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專業技術職務制度被聘任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面向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新水平,與專業技術工作需要相結合,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 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方法的教育;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和晉職的培訓;進行培養專業技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培訓。
第五條 繼續教育可以採取進修班、研修班、學術講座、學術交流、考察和有計畫、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形式進行。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學習時間不少於72學時,可以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內累計計算。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待遇。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統一安排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在學習期間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完成學習任務,接受有關部門的考核和檢查。
第七條 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門巨觀指導和統籌下,市和區、縣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
本市各系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應當制定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繼續教育是企業、事業單位的重要職責。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繼續教育規劃、本單位發展目標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高的要求,制定年度計畫和管理制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各系統、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把繼續教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責任,予以考核和監督。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人才的培養與使用結合起來,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登記、考核制度,將學習情況和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與晉職的重要條件。
第十條 接受學歷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學歷教育期間可以免予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本市繼續教育的學術團體,應當在繼續教育的組織、宣傳和服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可以發揮各自優勢,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面向社會舉辦繼續教育。
舉辦繼續教育,應當保證教學質量,並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三條 從事繼續教育的教學人員應當由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適應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多渠道解決。
企業、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並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繼續教育管理部門開展繼續教育工作所需經費予以支持。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繼續教育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覆本人。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侵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由繼續教育管理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單位統一安排的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追償學習經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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