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價局關於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物價局關於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於2002-01-11。

【發布單位】81906
【發布文號】穗價[2001]11號
【發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2002-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物價局關於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穗價[2001]11號)
各區、縣級市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遊覽參觀點門票的價格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印發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印發〈廣東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全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遊覽參觀點區別不同情況,分為收費和免費兩種。提倡更多的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逐步實行免費向居民開放,城市公園的免費權屬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
二、凡收費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一)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堂)和展覽館等公益性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充分考慮居民承受能力和適當補償成本費用的原則核定。
(二)對保護性開放的重要文物古蹟(寺院)、大型博物館、重要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門票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有利於景點保護和適度開放的原則核定。
(三)純商業性投資建設的人造景觀與遊樂場(所)門票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補償費用和合理利潤的原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報所在地物價局備案。
三、對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省管和部門市管的重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市物價局審批。市管的其他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分別歸口市市政園林局、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審批,報市物價局備案。區、縣級市管理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由區、縣級市物價局審批,報市物價局備案。
四、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遊覽參觀點,制定或調整門票價格後,應在執行前15日向社會公布;遇有重要節假日(指春節、國慶節等),應當提前1個月向社會公布。
五、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重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有較大調整時,要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
六、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和免費的遊覽參觀點內舉辦的臨時性展覽、展銷活動原則上免收門票。對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費用較大的,需要臨時制定或調整門票價格的,應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提前15日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核定臨時門票價格。
七、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原則上實行一票制。不得在門票中搭售商品和茶票、舞票等園中其他收費。遊覽參觀點內確有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參觀點,需要單獨設定門票的必須報當地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如為方便遊客,將普通門票和特殊參觀點門票或相鄰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合併成聯票的,聯票價格應低於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
八、統一全市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優惠的範圍及對象:
(一)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益性公園,可以設定月(季、年)度門票,實行價格優惠。
(二)所有遊覽參觀點(含商業性遊覽參觀點)對旅遊團隊,實行優惠票價。
(三)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益性公園、博物館、紀念館(非保護性開放文物單位),對身高1.1米以下兒童免收門票,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現役軍人、榮譽軍人憑相關證件實行免收門票優惠;對身高1.4米以下兒童實行半票優惠,60周歲以上老年人、殘疾人憑相關證件實行半票優惠。
(四)具有公益性、教育性的遊覽參觀點,對學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實行優惠票價。
(五)季節性較強的遊覽參觀點,淡季門票價格可下浮優惠。
(六)優惠門票價格,除已明確規定幅度的外,優惠幅度均由各遊覽參觀點自定。
九、遊覽參觀點不得區別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定兩種門票價格;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制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十、遊覽參觀點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門票價格應當印製在門票票面的明顯位置上,不得用加蓋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標示價格。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臨時展覽門票及聯票必須一併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
對遊覽參觀點出售的商品、遊樂項目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收費,應做到明碼標價。
十一、今後新建的遊覽參觀點,其價格管理許可權和門票價格管理形式報市物價局審定。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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