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湖南省物價局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門票價格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通知和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旅遊產業的決定等檔案精神,對原有門票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下發了《湖南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並於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現將全文刊發如下,供參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1日
  • 作用:規範遊覽參觀點(景區)價格行為
  • 要求:價格上調的頻率不得低於3年
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遊覽參觀點(景區)價格行為,維護公平的價格秩序,促進先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定價目錄》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是指在固定場所或固定線路上經營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包含宗教活動場所)、人造景觀收取的觀賞門檻費和為遊覽景區內的景觀配套服務收取的講解費、載人工具(包括索道、電車、電梯、汽車、遊船)費用等。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均須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是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主管機關,依法對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實施管理。
第四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審批、全省協調的管理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政策,審批全國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遊覽參觀點、全國重點風景名勝區、中央在湘及省屬單位的門票價格,負責組織協調達到AA以上等級旅遊區的其他遊覽參觀點(景區)、各地有代表性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和相鄰行政區域同類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水平、價格調整幅度、時機。市州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政策,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除省審批以外的達到AA以上等級旅遊區的其他國家級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市州直屬單位的門票價格,協調轄區其他門票價格水平、價格調整幅度、時機。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上級有關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政策,審批其他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
第五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由省審批的目錄和納入全省門票價格協調名錄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旅遊資源壟斷程度和市場競爭情況確定並公布(現行目錄見附屬檔案)。
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確定並公布當地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審批目錄,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既要有利於增加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又要兼顧補償直接運行成本、配套服務成本、資源價值以及考慮旅遊市場競爭情況的原則,保持價格水平的合理穩定,維護公平的價格秩序,促進旅遊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深度開發。
第七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依其關係社會文化生活和國際國內旅遊的重要程度,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各類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門票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商業投資興建的各類人造景觀實行政府指導價。遊覽參觀點(景區)內屬於遊覽參觀者自願選擇參與的娛樂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作價,保持合理比價。
(一)對保護性開放的重要文物古蹟、大型博物館、重要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不可再生的旅遊資源,門票價格應按照有利於景區資源保護和適度開放的原則從高核定;其中對超過正常經營利潤的部分應以旅遊資源有償使用費、價格調節基金等名目收繳承擔保護職責的所在政府,以加大保護和抑制過度開發的力度。
(二)對於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公園、紀念館、博物館和展覽館等,門票價格應按照充分體現公益性的原則核定。提倡根據政府財政投入制度推行免門票做法。
(三)對商業投資興建的各類人文、人造景觀,門票價格應按照維護價格秩序,防止價格歧視、價格欺詐、虛高定價、高額折扣等不公平價格競爭的原則核定。
第九條 納入全省門票價格協調名錄的遊覽參觀點(景區),需要調整門票價格,應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將其門票價格調整計畫、調整理由等情況提交全省門票價格協調會議,由會議提出協調意見,作為有行政審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調整門票價格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全省門票價格協調會議定於每年第四季度召開。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市州價格主管部門、有關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遊覽參觀點(景區)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全省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下一年度的調整計畫、調整理由,以及納入全省門票價格協調名錄的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需要提價、臨時加價進行綜合論證,提出協調意見,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市、縣的城市公園,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年度遊覽參觀達到60萬人次以上的全國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級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重要文物保護單位等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的提高,應實行價格聽證。其中聽證會消費者代表比例應高於三分之一,消費者代表構成應根據遊覽參觀點(景區)客源構成情況合理確定,保證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費者代表參會。宣讀全省門票價格協調意見應列入聽證會的一項議程。
第十二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原則上實行一票制。遊覽參觀點(景區)內除確有必要,經有權機關批准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旅遊資源外,均應實行一票制;其中包含宗教活動場所並收取門票的,應在妥善處理景區與宗教場所利益關係的前提下,推行一票制;禁止設定“園中園”收費,禁止收取廁所使用費;不得在出售門票的同時強行代收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為方便遊客和加強對重點旅遊資源的保護,對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旅遊資源可單獨設定門票。遊覽參觀點(景區)內的普通門票和特殊旅遊資源門票或相鄰的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可合併成聯票,但聯票價格應低於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
第十四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內舉辦臨時展覽原則上免費。對確有觀賞價值且投入較大,面向遊客自願選擇參觀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可以按價格審批許可權申報臨時展覽門票價格;其中對面向遊覽參觀點(景區)內全部遊客舉辦的臨時展覽,應從嚴控制臨時加價的頻率、時間和幅度。對公益性強的城市公園、紀念館、博物館和展覽館,面向全部遊客的臨時展覽加價次數年度內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加價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十五條 免門票開放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內不得再設定觀賞性收費景點,如舉辦臨時展覽必須收費的,應按前款規定報經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對季節性較強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可以分別制定淡、旺季門票價格。為方便當地居民日常休閒、健身,城市及近郊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可為當地居民設定月、季、年票優惠;月、季、年票可根據不同的時間段給予不同的價格優惠,並由有審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門票價格時一併明確;除此之外,不得區分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定不同的門票價格。
第十七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在特定日期對特定群體可實行免門票或優惠門票開放;對身高不足1.2米的兒童應實行免門票開放。對學生、現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低保戶等可以憑有效證件按規定實行優惠,優惠價格在普通票價的50-70%範圍內由有審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明確;其中公益性強的城市公園和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紅色旅遊景點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對兒童、學生團體、現役軍人、70歲以上的老年人、符合《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中一、二級的殘疾人等應實行免門票開放。包含宗教活動場所在內的遊覽參觀點(景區)對憑有效證件的職業宗教人士應實行免門票通行。
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對旅遊團隊的優惠幅度應符合政府指導標準。對保護性開放及不可再生旅遊資源,門票優惠幅度按國際慣例實行16免1,年終結算最高不突破10%;對商業投資興建的人文、人造景觀,城市公園、紀念館、博物館、展覽館等公益性景觀,以及其他競爭性強的旅遊資源,門票優惠幅度可實行10免1至10免1.5,年終結算最高不突破20%。
第十八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實行服務價格登記證和門票價格公示制度。經營服務單位應持合法有效的門票價格審批檔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並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用中文(國外遊客較多的還要用英文、其他文字)公布服務內容、服務承諾及各類門票價格,接受社會、遊客的監督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隨著門票管理技術手段的改進,門票作為進入景區遊覽參觀的許可憑證,可不在票面印製價格,但經營服務單位應向門票購票人提供通用稅務發票或稅務部門監製的定額發票。
第十九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應建立健全門票信息管理系統,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其上年度遊客人數及構成、門票收入及使用情況報送當地及有審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遊覽參觀點(景區)門票價格,價格上調的頻率不得低於3年;原門票價格在50元以下的,提價幅度不得超過35%,在100元以下的,提價幅度不得超過30%,在200元以下的,提價幅度不得超過25%,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提價幅度不得超過15%;門票價格制定或調整的檔案應在執行前2個月向社會公布,並將檔案抄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第二十一條 遊覽參觀點(景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糾正,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湖南省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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