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洛克時期

巴洛克時期

巴洛克時期是西方藝術史上的一個時代,大致為17世紀。其最早的表現,在義大利為16世紀後期,而在某些地區,主要是德國和南美殖民地,則直到18世紀才在某些方面達到極盛。

巴洛克時期在18世紀隨著它的獨特風格轉變為洛可可(Rococo)式風格而告結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洛克時期
  • 外文名:The Baroque
  • 時間:大致為17世紀
  • 極盛時期:18世紀
  • 最早:16世紀後期
  • 釋義:西方藝術史上的一個時代
簡介,源出,歷史,特徵,建築,繪畫,音樂,歌劇誕生,文學,

簡介

西方藝術史上的一個時代,大致為17世紀。其最早的表現,在義大利為16世紀後期,而在某些地區,主要是德國和南美殖民地,則直到18世紀前期才在某些方面達到極盛。
巴洛克時期
巴洛克時期在18世紀隨著它的獨特風格轉變為洛可可(Rococo)式風格而告結束。

源出

關於baroque一詞的起源,公認的看法是源出葡萄牙語barroco(西班牙語也為barroco)一詞,意為“不合常規”,特指各種外形有瑕疵的珍珠。法語形容詞baroque由伊比利亞語派生而成,後從法語原封不動地移入英語。
17世紀末葉以前最初用於藝術批評,泛指各種不合常規的,稀奇古怪的,因而也是離經叛道的事物。
到18世紀用作貶義,一般是指違反自然規律和古典藝術標準的做法。
在19世紀中葉之前,依然用作貶義而非藝術風格名稱,直到沃爾夫林(Heinrich Wolfflin)發表《文藝復興與巴洛克》(Renaissance and Barock)。

歷史

巴洛克時期出現的藝術形形色色,所以必須按照這個時代的比較廣泛的各種文化傾向去探索它們的統一特性。就對藝術的影響來說,當時有三種文化傾向最為重要。
第一種是反宗教改革運動的出現,這股勢力不論在地區方面還是思想方面都正日益擴大。巴洛克藝術中的許多不朽之作,特別是義大利繪畫和建築中的許多作品,可能同教會所採取的新的宣傳態度直接有關。
第二種是君主專制政體的鞏固,隨之產生強大的中產階級,對藝術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從法國王朝建造凡爾賽的宮殿和花園以及中產階級發展繪畫市場,可以窺見當時某些政治和社會發展對藝術的影響。
第三種是在科學發展和對地球進行探索的影響下,對大自然產生了新的興趣。這兩方面的活動促使人類對自身有了新的看法,一方面覺得自己微不足道(特別是受了哥白尼地球不是宇宙中心這一論點的影響),另一方面又感到自己神聖偉大,因為在知識方面有了重大突破。總之,這些文化傾向連同它們在藝術中的反映,形成了藝術史家斯特喬(Wolfgang Stechow)所謂的宗教勢力和非宗教勢力共同保持的一種基本上令人樂觀的新的均勢。

特徵

建築

巴洛克時期的作品在風格上極為複雜,但一般來說,反映了力圖寓感情於具有感性吸引力的形式之中的願望。最常見的特點是氣勢雄偉,生氣勃勃,有動態感,氣氛緊張,注重光和光的效果,擅長於表現各種強烈的感情色彩和無窮感,頗有打破各種藝術界限的趨勢。巴洛克時期藝術的莊嚴高貴特點,來自文藝復興時期所發揚的古典古代藝術精華,同禮教觀念的約束作用的結合。

繪畫

巴洛克時期風格的產生同反對“國際風格主義”的學院派抽象特點有關。羅馬的早期巴洛克畫家主要有卡拉齊(Annibale Carracci)和卡拉瓦喬(Caravaggio)。義大利的巴洛克雕塑家和建築師首推貝爾尼尼(Gian Lorenzo Bernini)。
路易十四風格,即“王室官方風格”,可以說是義大利巴洛克的一種古典化翻版,普桑(Nicolas Poussin)是法國17世紀最偉大的畫家,作品高雅、嚴肅、合乎邏輯、有條不紊,因而忠實體現了古代藝術風格,形成法國巴洛克的特點。
研究法蘭德斯巴洛克風格,最好從魯本斯(Peter Paul Rubens)的繪畫著手,他創作了大型的祭壇畫和神話作品,並且設計了一系列構思周密的宮廷畫和寓言畫組畫。
在荷蘭,類似魯本斯這樣的一批早期大師曾在義大利學習,親身了解了義大利巴洛克。此外還有一批現實主義的風景畫家、靜物畫家、海景畫家、肖像畫家、家庭內景畫家和教堂內景畫家,以及如維美爾(維米爾)(Vermeer)和林布蘭特(Rembrandt)這樣出類拔萃的大師。在西班牙出現了像委拉斯開茲(Velazquez, 1599~1660)這樣傑出的大師。
英國的巴洛克風格最明顯地反映在范戴克(Anthony Van Dyck)爵士為查理一世及其王室成員所畫的肖像畫以及列恩爵士(Sir Christopher Wren, 1632~1723)和凡布魯(John Vanbrugh, 1664~1726)的建築藝術上。同英國的建築藝術一樣,德國的巴洛克視覺藝術全盛時期直到18世紀才出現,即在阿薩姆(Asam)兄弟、諾伊曼(Balthasar Neumann, 1687~1753)和齊默爾曼(Dominikus Zimmerman, 1685~1766)設計的一些裝飾華麗的大宮殿和教堂建成之後才出現。

音樂

在音樂方面,藝術史上最顯著的一個轉折點發生於17世紀初的義大利。古代風格雖然繼續風行,但後來僅用於聖樂,而現代風格則逐漸用於非宗教音樂。由於音樂語彙的擴大、聖樂與非宗教音樂之間、聲樂風格與器樂風格之間以及民族之間的差異日益明顯。因此,音樂領域中的巴洛克時期,如同其他藝術領域一樣,也體現了各種不同的風格。 這段時期的音樂中沒有太多的思想,講究韻律的優美。歌劇、清唱劇和大合唱是聲樂方面最重要的一些新形式,而奏鳴曲、協奏曲和前奏曲則是為器樂而創作的。
蒙特威爾地(Claudio Monteverdi, 1567~1643)是“新音樂”的第一個偉大作曲家。在義大利師承他的是史卡拉第(Alessandro Scarlatti, 1660~1725)和佩戈萊西(Giovanni Pergolesi, 1710~1736),都是義大利巴洛克歌劇大師。義大利器樂傳統體現在該國偉大的巴洛克作曲家科萊利(Arcangelo Corelli, 1653~1713)、韋瓦第(Antonio Vivaldi, 1678~1741)以及塔替尼(Giuseppe Tartini, 1692~1770)身上。呂里(Jean-Baptiste Lully, 1632~1687)和拉莫(Jean Philippe Rameau, 1683~1764)是法國巴洛克音樂的兩位大師。
在英國,繼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假面劇盛行之後,有亨德爾(1685~1759)在聲樂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亨德爾生於德國,在義大利受過音樂訓練。而與他的同代人巴赫(1685~1750)隨後在德國把巴洛克聖樂推向了高潮。德國其他的著名巴洛克作曲家有許茨(Heinrich Schutz, 1585~1672)、柏格茲特胡德(Dietrich Buxtehude, 1673~1707)和泰勒曼(Georg Philipp Telemann, 1681~1767)。
葡萄牙語baroque原意為不圓的、形狀不規則的珍珠,現指歐洲17世紀和18世紀初期豪華的建築風格。音樂家借用此語概括地說明同一時期的音樂風格。
旋律特點:樂句長度不一,氣息較長,無論是聲樂還是器樂,旋律都空前地華麗複雜,有相當多的裝飾音和模進音型。和文藝復興時期的旋律一樣,曲調的進行常常帶有形象化、象徵性特徵。引人注目的是旋律中有明確的和聲屬性。
節奏:主要分為自由節奏的和律動鮮明、規整的這兩種節奏。前者用於宣敘調、托卡塔、前奏曲等,後者用於詠嘆調、賦格、舞曲等,在一個樂章中會保持始終。這兩種節奏常常搭配使用,如宣敘調與詠嘆調,前奏曲(或托卡塔)與賦格。
調式:大小調體系,它已取代了過去的“教會調式”。
和聲:已形成了完整的以主、屬、下屬為中心的大小調功能和聲體系,利用不協和音作調性轉換並使和聲進行富有動力和情感色彩。十二平均律在17世紀的發明與和聲體系的充分發展有密切的關係。
通奏低音:(thoroughbass,又稱作數字低音figured bass或basso continuo)
巴洛克時期特有的作曲手段。在鍵盤樂器(通常為古鋼琴)的樂譜低音聲部寫上明確的音,並標以說明其上方和聲的數字(如數字6表示該音上方應有它的六度音和三度音)。演奏者根據這種提示奏出低音與和聲,而該和弦各音的排列以及織體由演奏者自行選擇。
織體:復調織體占主要地位,其寫作技術達到了空前絕後的高峰。與文藝復興時期的復調不同之處在於它是在功能和聲基礎之上的對位。同時也有許多作品採用主調織體。
曲式:以相互間形成節奏、速度、風格對比的多樂章結構為主,如組曲、變奏曲、協奏曲、康塔塔、清唱劇等,常用前奏曲與賦格、宣敘調與詠嘆調的搭配關係。復調樂曲的內部結構是以模仿手段寫作的連續體(不分段),但可看出明確的呈示、發展和再現因素。同時也有分段結構、變奏曲、在固定低音旋律之上進行變奏的帕薩卡利亞、夏空形式。
主要的音樂體裁:聲樂:彌撒、經文歌、眾讚歌、歌劇、清唱劇、康塔塔、受難樂以及各種獨唱、合唱曲。 器樂:托卡塔、前奏曲、幻想曲、賦格曲、變奏曲、組曲、奏鳴曲(以獨奏奏鳴曲與三重奏鳴曲為主)、協奏曲(管弦樂協奏曲、大協奏曲、獨奏協奏曲)。
情緒特點:在一個樂章之內保持一種基本情緒,在樂章與樂章之間才形成對比。
力度表現:不追求漸強和漸弱的細微變化,而是採用較為清晰的“階梯式力度”。
代表作曲家:有喬治·弗里德里希·亨德爾(GeorgeFridericHandel,1685~1759)等。

歌劇誕生

歌劇(Opera)誕生於16世紀末、17世紀初誕生於義大利的佛羅倫斯。由巴迪宮廷的卡梅拉塔會社(camerata,意為俱樂部或小集團)成員巴迪、溫琴佐.伽利萊伊以及佛羅倫斯學者梅在經過大量的對古希臘悲劇研究的基礎之上誕生的。音樂和戲劇的結合可以追溯到古代,包括古希臘悲劇、中世紀的儀式劇、宗教神秘劇、奇蹟劇,文藝復興的牧歌套曲、田園劇、幕間劇等形式。幕間劇是在戲劇兩幕之間演出的有音樂的短劇。田園劇是傳奇題材或鄉村題材的帶有音樂的舞台劇。
歷史上第一部歌劇是1597年由里努契尼寫劇本、佩里作曲的《達芙尼》,取材於希臘神話。但樂譜已遺失。現存的第一部歌劇是1600年裡努契尼寫劇本、佩里和卡契尼作曲的《優麗狄茜》。取材於希臘神話。 在最早的歌劇中音樂形式是聲樂部分以接近於朗誦的宣敘調為主,由少量樂器伴奏,採用通奏低音。音樂形式較為簡單。
蒙特威爾第(Monteverdi)的歌劇主要是加強音樂性和情感表達。具體做法是將宣敘調的旋律線條拉長,使其具有歌唱性,並與短小的歌曲、二重唱和牧歌式的重唱交替,形成對比。他採用較大規模的樂隊伴奏,並通過弦樂器的震音、撥弦以及不協和和聲的運用造成強烈的戲劇性效果。在歌劇中加入器樂段落,如一開始的“托卡塔”(即後來的序曲)、中間的舞曲等。歌劇的基本模式正是在他的創作中形成的。蒙特威爾第的兩部代表作是《奧菲歐》(或譯作《奧爾菲斯》)、《阿麗安娜》。
蒙特威爾第之後,17世紀威尼斯歌劇的代表人物(歌劇領域的威尼斯樂派)是蒙特威爾第的學生卡瓦利(Cavalli,1602-1676)、切斯蒂(Cesti,1623-1669)。
18世紀義大利拿坡里(那不勒斯)歌劇(拿坡里樂派或那不勒斯樂派)主要代表人物阿·斯卡拉蒂(Alessandro Scarlatti,1660-1725)。他重視音樂在歌劇中的抒情作用,強調詠嘆調的表現力,創立了ABA形式結構,稱作“返始詠嘆調”或稱“再現詠嘆調”(da capo aria)。他的樂隊更加完備,還創立了“快-慢-快”的歌劇序曲(當時稱作“交響曲”sinfonia)。
拿坡里歌劇的特點是注重獨唱者聲音的美感和音樂外在的效果,追求音樂語言和形式的程式化,音樂織體較簡單,主要是獨唱旋律和簡單的和聲伴奏。缺點是缺少真實性和戲劇力度。這種傾嚮導致了歌劇在18世紀的衰敗。
宣敘調在歌劇(或清唱劇)中用於人物對話和劇情發展,其旋律接近於朗誦,詠嘆調用來抒發人物感情並表現演唱技巧,音樂優美華麗,音域較寬。
白話朗誦宣敘調是只用羽管鍵琴和一件低音樂器伴奏的宣敘調,主要用於大段的對話和獨白。帶伴奏宣敘調採用樂隊伴奏,用於緊張的戲劇性場面,由於它在某中程度上帶有詠嘆調特點,因此又稱之為詠敘調(arioso或recitativo arioso)。“Da Capo Aria”(返始詠嘆調)是ABA三段式詠嘆調,再現時可以隨歌手喜好加上一些自由的炫技。
法國歌劇是十七世紀從義大利傳入後,立即帶上了法國化特徵:重視宣敘調,在其中突出了法語特有的韻律和節奏感;在歌劇中加進大量舞蹈場面;舞台裝飾極為華麗,表現帝王生活的氣派;歌劇序曲採用與義大利相反的速度安排:慢——快——慢。 奠定了法國歌劇形式的是原籍義大利的呂利(Lully,1632-1687)。法國作曲家拉莫。作有大量歌劇和古鋼琴作品,但更重要的是在1722年發表了《和聲基礎理論》,為現代和聲理論奠定了基礎。
英國歌劇創作的代表人物是。浦賽爾(Purcell,1659-1695),代表作是《迪東和伊尼》。
德國“歌唱劇”(singspiel)。有對白的德國民間喜歌劇,音樂帶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對德國歌劇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清唱劇:將宗教或史詩題材的歌詞譜曲,音樂形式包括獨唱、重唱、合唱和管弦樂,在教堂或音樂廳演出。與歌劇不同之處在於清唱劇沒有複雜的舞台裝置和戲劇動作表演。受難曲:音樂形式與清唱劇一樣,在題材上集中於基督耶穌受難(釘十字架)的故事。康塔塔:也譯作大合唱,是帶有獨唱、重唱、合唱及管弦樂的體裁,內容有宗教的也有世俗的。與清唱劇一樣的是沒有舞台裝置和戲劇動作表演。

文學

文學方面可以稱為具有巴洛克特點的代表作是義大利馬里諾(Giambattista Marino)、西班牙貢戈拉(Luis de Gongora)和德國奧皮茨(Martin Opitz)三人的著作。英國的形上學詩歌,主要是但恩(John Donne)的許多詩歌同巴洛克文學有密切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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