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農業局

根據《中共巴中市委辦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巴中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巴委辦發〔2014〕10號)精神,設立巴中市農業局(簡稱市農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農業局
  • 地區:巴中市
  • 職責:農業行業
  • 類型:政府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市水務局的水產漁政行政管理職責、市商務局的生豬屠宰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農業局。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下放的職責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採集,獸藥、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和執業獸醫資格認定初審職責。
  2.增加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審查,在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審查,外國人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查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的職責。
  2.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3.加強以現代種業為主的科技創新,強化農業科技支撐,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的職責。
  4.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5.加快推進農業信息化,推動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各領域廣泛套用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有關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場等農業領域(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農業決策部署。擬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規範性檔案,參與擬訂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經、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經、畜禽、水產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有關財政性資金安排、財政政策和項目的建議意見並指導實施。參與實施種糧農民補貼、農機購置補貼、畜牧水產等政策性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研究制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指導休閒農業發展。辦理農業項目立項、申報、審批。負責畜禽定點屠宰管理。組織實施“菜籃子”工程。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農產品質量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建設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管體系。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食用菌種、蠶種、草種、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魚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參與農資市場整頓、農資打假工作。開展漁政、漁船、漁機、網具等監督管理。
  (七)制定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業機械化重大技術攻關和關鍵技術裝備開發,引進、示範和推廣農業機械新技術、新機具,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開展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督管理。
  (八)組織開展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和動物重大疫病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開展動植物防疫檢疫,並實施監督和組織撲滅。開展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從境外引進動物的疫病、農作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病蟲害跟蹤監測工作。牽頭管理涉農外來物種。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核查、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獸藥(魚藥)等農業生產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組織建設農業信息體系,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市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組織開展農作物、畜禽、水產養殖等新品種育種攻關和農業先進技術引進、試驗、示範,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研成果鑑定工作。負責動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保護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十三)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農業資源環境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會同有關部門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等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參與擬訂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實施農業“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組織開展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負責國有農場土地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指導國有農場的改革與發展。
  (十七)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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