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

工傷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
  • 外文名:occupational injuries
  • 別稱:產業傷害、職業傷害
  • 法律:《勞動法》
產生背景,工具推薦,認定範圍,主要種類,鑑別方法,工傷認定,責任認定,申請流程,工傷保險,賠償種類,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致殘後,因工死亡,非法用工,交通事故,其他情形,賠償標準,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注意事項,維權建議,

產生背景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具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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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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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

認定範圍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皮膚或黏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鑑別方法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認定

責任認定

1.僱主無責任階段 這種做法的理論依據是18世紀英國著名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在“風險分擔”理論中提出的觀點。上述理論被稱為“危險自負說”。
工傷賠償(僱主無責任階段)工傷賠償(僱主無責任階段)
2.僱主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下半葉,勞動者抗爭取得了一定勝利,工傷責任僱主承擔“過失賠償”原則。
3.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19世紀末期,勞工鬥爭和社會進步,英、德等國家確認了“職業危險原則”。由此,工傷責任進入到僱主“無過失責任”階段。

申請流程

1.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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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2.工傷認定管轄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說,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⑵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3.認定申請時限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至於何為“特殊情況”及何為“適當延長”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酌情認定、決斷。上述期間內,用人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始得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4.工傷認定材料提交
⑴填寫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統一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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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勞動契約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⑶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5.受理或不予受理
⑴受理條件:
①申請材料完整
②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
③受理時效尚未經過
④申請主體適格。
上述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否則,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⑵不予受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6.證據的調查核實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⑶調查核實時,依法行使職權並履行法定保密義務
⑷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①原則上,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②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下,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7..工傷認定決定
⑴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工傷規定工傷規定
⑵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但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15天內應作出決定。
⑶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依法載明必記事項
⑷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8.送達與抄送
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⑵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9.複議或訴訟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0.資料存檔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50年。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的死亡、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親屬必要的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康復、社會康復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職工在發生工傷後,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職工應依照勞動能力鑑定部門出具的傷殘鑑定,享受不同等級的工傷待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針對工傷保險費繳納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應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職工個人不繳納。以北京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2%-2%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賠償種類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契約、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係的認定。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4.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一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誤工費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致殘後

一、一至四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五至六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七至十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契約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非法用工

1.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2.勞動能力鑑定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4.傷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按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5.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6.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交通事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即不屬於工傷。
2003年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構成工傷,沒有責任的限定;2010年修訂後的《工傷保險條例》增加了責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責任(同等、次要)才構成工傷。
2.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職工,既包括作為機動車駕駛員的職工受傷,也包括非駕駛員的職工受傷。

其他情形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⑴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⑵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⑶拒絕治療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4.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5.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6.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7.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8.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
9.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10.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達到傷殘等級人員,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醫療費。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
2.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傷殘人員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2)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4個月工資,二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2個月工資,三級為傷殘職工本人20個月工資,四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8個月工資;
(3)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其每月的護理費標準是:全部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發給護理費;大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護理費;部分護理依賴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3.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五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6個月工資;六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4個月;七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2個月;八級為傷殘職工本人10個月;九級為傷殘職工本人8個月;十級為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
(2)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契約後要人自行擇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2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七級2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1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九級10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鍍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批准,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申請認定工傷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3.企業的工傷報告,屬於統計範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察部門的結案批覆;
4.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於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於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的,提交企業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於因工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5)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國和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6.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免去提交第3項證明材料。  親
屬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工傷職工委託證明、親屬關係證明。
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企業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監督管理

1.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2.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3.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6.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諮詢服務。

法律法規

5.各省、直轄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授權制定的實施辦法;
6.職業病防治法;
7.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8.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注意事項

《徵求意見稿》提出,退休前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的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維權建議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當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維權,律師的一些建議:
首先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首先應判斷是否屬於工傷的範圍。
蒐集證據
尋求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勞動關係證明是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條件,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包括勞動契約、工作證、上崗證、工資條等。
明確遭遇工傷單位的名稱和住址
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者;在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單位也應承擔部分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單位的確切名稱及地址,就無法確定追索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勞動者便無法索賠。
明確單位是否已經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都是處理工傷的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生工傷後一年內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工傷認定有確定的期限,超過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會受理,追索工傷保險待遇也將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對於勞動者來說,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虛假承諾,以免錯過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
根據傷殘級別計算工傷賠償數額
協商解決多發生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下,由於申請工傷認定有可能影響單位將來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或者受到相關部門的處罰,用人單位如果沒有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往往不願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而是選擇協商賠償數額。工傷職工或者親屬為了使工傷賠償早日處理完畢,也會採取迎合態度。但這裡需要勞動者注意的是,協商不符合工傷賠償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用人單位不同意補足的,建議勞動者採用勞動仲裁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選擇協商解決問題,應多諮詢醫療專家、律師等,條件允許的,最好有律師出面談判工傷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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