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 即保險契約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範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 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契約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條款中規定的責任範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範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責任
  • 外文名:Insurance liability
  • 簡介: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
  • 種類:事故損害賠償案中的保險責任限額
  • 注意事項:投保時注意保險責任
  • 術語歸類:保險術語
  • 區別:責任保險
  • 對稱:責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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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定義

保險責任: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項目。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 即保險契約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範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契約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條款中規定的責任範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範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所以,保險責任既是保險人承擔保障的保障責任,也是負責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依據和範圍;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要求保障的責任和獲得賠償或給付的依據和範圍。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保險責任,保險責任主要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除外責任
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當人身保險單上載明的危險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或約定的人身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期滿時),保險人應負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危險一旦發生時,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的賠償責任。
由於財產保險的種類不同,對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損害的規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風險損失如核子輻射、污染等不宜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等因素,因而財產保險契約的保險責任,一般採取列舉式,明確負責的範圍與不負責的界限,以便為保險雙方共同遵守。

保險人責任

保險人“明確說明”責任
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覆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契約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契約之時,對於保險契約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分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保險責任一般區分為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特約責任。
基本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契約中載明的保險人承擔經濟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危險範圍,一般包含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搶救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和保險危險發生時必要的施救、保護、整理等合理費用。
除外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契約中列明的保險人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損失。保險契約列明的除外責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確列入除外責任條款之內,如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核子輻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舉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如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三是由於除外責任列舉事項引起的保險事故損失,如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火災、爆炸等,即使火災、爆炸屬於保險責任、但卻是除外責任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保險責任
特約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契約載明的基本責任以外,或列為除外責任的風險損失,經保險雙方協商同意後特約附加承保的一種責任,屬於約定擴大的保險責任,故也稱為 “ 附加責任 ” 或 “ 附加險 ” 。它附屬於基本責任,作為基本險的一項補充,如企業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或獨立存在,可以單獨承保,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

生效

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取決於保險契約的約定。《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一般而言,保險契約對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沒有約定的,保險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契約生效的時間與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不是同一概念。保險契約生效後,並不意味著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保險契約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約定。
不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對於保險責任範圍的留意都十分重要。如果是有針對性的想要投保抗災保險,那么對於保險契約中的可能涉及到的災難性事故是否可以理賠應該特別留意。
對於健康險來說,基本上將“天災”作為免賠責任,這可能是為了防止大規模自然災害發生後保險公司無力理賠而設立的。
而對於財產險,則將不同的災害事故作了分類。例如,有保險公司的財險基本條款規定,對於火災、爆炸、 雷擊、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負責理賠。而許多家庭財產險企業財產險、車險等對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不負責理賠。對於海嘯、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捲風、雪災、雹災冰凌土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災難,各家保險公司不同產品承保上有一些差異,有的歸為可保責任,有的則作為免賠情況。
另外,為了防止契約的疏漏,許多保險公司會規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也同樣不能得到賠償。也就是說,契約能承保的範圍以保險責任條款為準,而非除去免賠責任的所有情況。

確定

為了準確地確定保險責任,首先必須確定保險事故。
1、主體確定
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方面,一般都會明確保險事故必須是在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如果不具有這樣的前提條件,即使出現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會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2、損害事件的確定
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在保險條款中列明可以作為保險事故的特定損害事件。例如碰撞、傾覆、火災、爆炸、車上人員意外撞擊等。只有這些特定的損失發生,並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時,才能構成保險責任。比如,自燃損失險強調的是由於車輛自身系統故障發生的燃燒;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則強調貨物從車上掉落造成第三人損失構成保險責任。
3、損害事件發生的區域限制
保險公司開辦指定行駛區域特約險,在保險車輛進入該指定區域後遭受特定損害事件而導致的損失,才構成保險責任。離開一定的指定區域,即使同樣遭受前述損害,不能構成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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