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表彰獎勵在科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我省高等學校教師、科技工作者,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更好服務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教技發〔20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表彰獎勵在科學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我省高等學校教師、科技工作者,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提升我省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更好服務山東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教技發〔2015〕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獎勵一次。
第三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鼓勵自主創新和產學研協同創新,其推薦、評審、授獎全過程堅持依靠專家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設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審定各學科評審組的評審結果。省教育廳對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獎勵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學科評審組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組成人員每年選聘一次。實行迴避制度,與參評成果、完成人或組織有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參與評審。
第六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駐魯高等學校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獨立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可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
第八條 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完成人須是對成果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完成單位應是完成人所在的單位,並均按貢獻大小排序。
第九條 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科學價值。在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規律方面有新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學術上處於國內同類研究的領先或先進水平,對推動學科發展有重要意義,或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二)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主要論著已公開發行或者出版二年以上(含二年),其科學結論已被國內外同行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條 技術研發、技術發明、技術推廣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創新,取得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發明創造,或形成相關產業的主導技術和產品,或對相關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發揮關鍵作用,增加行業產業技術含量;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明顯。所研發成果經過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實施套用,產生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相關行業的科技進步產生推動作用。
第三章 推薦辦法
第十一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由駐魯高等學校推薦。推薦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好本校科技成果的申報、遴選、材料審核等工作,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二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第一完成單位推薦,第一完成單位須為駐魯高等學校。
第十三條 由中外學者合作完成的論著,中國學者應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智慧財產權權屬爭議,並由國外學術機構或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推薦單位、項目完成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迴避,並書面提出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薦:
(一)已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或廳局(市)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的。
第十六條 作為第一完成人申報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同一年度限報一項。
第十七條 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獲獎的項目,如無實質性進展,不得繼續推薦。
第十八條 推薦的項目需按有關規定填寫《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推薦書》,提供相關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九條 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審標準是:
(一)一等獎: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並為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推動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發展,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貢獻。
(二)二等獎: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並為國內外學術界認可和引用,對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發展有促進作用,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貢獻。
(三)三等獎:在科學上有進展,對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發展有積極影響,或對經濟社會發展有價值。
第二十條 技術研發、技術發明、技術推廣成果的評審標準是:
(一)一等獎: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在同類技術中居領先水平,有推廣套用價值,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相關領域或行業技術進步有重要推動作用。
(二)二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在同類技術中居先進水平,有套用前景,有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預期,對相關行業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
(三)三等獎:在技術上有創新,在同類技術中有先進性、套用性,對相關行業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
第五章 評審與授獎
第二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對《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按學科分組。
第二十二條 各學科評審組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進行評審,評出本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候選項目。
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評審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授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項目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審採取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對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授獎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由省教育廳授獎,並頒發證書、發放獎金。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六條 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制度。擬授獎項目在省教育廳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項目有異議,可向省教育廳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及聯繫方式。
省教育廳收到異議材料後,會同推薦單位進行處理、答覆。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山東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獎的,由省教育廳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省教育廳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4日。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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