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和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泰安”建設,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10-10-01
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調動和發揮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泰安”建設,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獎一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若沒有符合標準條件的人選,當年度最高獎應當予以空缺。
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並不得超過符合標準條件的申報項目總數的50%。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注重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貫徹科學、客觀和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工作。
與被評審的個人、組織或者項目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取得發明專利並在實施後取得顯著效益的個人。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社會公益、重大工程和管理科學等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組織。
第九條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和推薦市科學技術獎: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四)已經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或市級其他表彰獎勵的同一項目或主要技術內容相同的。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申報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市政府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單位;
(二)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或個人向前條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申報,由其審查後向市獎勵辦推薦,並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和評價材料。
市獎勵辦對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人員和項目進行形式審查,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綜合審查,提出擬獎勵項目和組織、個人的建議。
第十三條市獎勵辦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擬獎勵的個人、組織和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
市獎勵辦負責異議的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研究做出獲獎項目、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報市政府批准。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由市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五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獲得市科學技術最高獎人員、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二等獎首位人員,按照規定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授予市勞動模範或者市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市政府部門和直屬單位不得再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
各縣(市、區)政府可以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第十八條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撤消其獎勵,追回榮譽證書和獎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科學技術獎評獎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第87號令)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根據《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泰安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組織。同一項目授獎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活動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個人、單位(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五條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勵委員會)依照《獎勵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下設泰安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負責市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評審標準
第一節市科學技術最高獎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候選人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活躍在科學技術前沿,為科技進步和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獎勵辦法》第六條(一)所述“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是指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了該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獎勵辦法》第六條(二)所述“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是指在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實現了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
第二節市技術發明獎
第七條市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第八條《獎勵辦法》第七條所述“產品”,是指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藝”,是指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取得發明專利”,是指申報市技術發明獎項目的核心技術應當取得發明專利權證書;“實施後取得了顯著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套用實施一年以上,並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市技術發明獎授獎等級根據候選人所做出的技術發明進行綜合評價,其評定標準是: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對該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重大的推動作用,已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難度較大,對該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的推動作用,已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對該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的推動作用,已產生了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三節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條《獎勵辦法》第八條所述“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項目”,是指在技術開發與推廣活動中,取得或者引進的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套用。
“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技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公共安全、計畫生育、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套用。
“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在實施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管理科學項目”,是指運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的知識,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系統分析和論證手段,在實現政府重大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過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候選單位所完成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在經過一年以上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明顯促進作用。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解決項目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較大技術創新;
(三)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授獎等級根據其研究開發和引進技術的創新性、先進性,已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的作用等方面綜合評定,其評定標準為:
(一)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類項目
1.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很強,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或者產品的先進水平,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了成果轉化,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項目
1.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在行業內得到廣泛推廣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2.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在行業較大範圍內得到推廣套用,取得了較大的社會效益,對推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3.在技術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在行業一定範圍內得到推廣套用,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對推動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有一定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類項目
1.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很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項目的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3.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項目的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的意義,可以評為三等獎。
(四)管理科學類項目
1.研究成果有重大創新,在國內有重大影響,達到了國際同類研究先進水平,已被國家、省或者我市的決策和管理部門廣泛套用,產生了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2.研究成果有很大創新,在國內有很大影響,已被國家、省或者我市的決策和管理部門較多採用,產生了明顯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3.研究成果有較大創新,在國內有較大影響,已被省或者我市決策和管理部門較多採用,產生了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申報與推薦
第十五條《獎勵辦法》第九條(一)所述“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是指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見,並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獎勵辦法》第九條(二)所述“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是指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涉及完成單位之間、或者完成人之間、或者完成人與完成單位之間在科技成果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見,並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獎勵辦法》第九條(三)所述“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者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是指項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或者市級科學技術獎勵,且其核心技術內容沒有新的實質性創新。
第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條(三)所述“其他單位”,是指經市科學技術局認定,具備推薦條件的市委有關部門及其他特殊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所述“個人”,是指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七條申報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技術發明獎的科技人員、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屬地關係須由我市管理。
第十八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單位)組織應當填寫由市科學技術局統一製作的《泰安市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並提供必要的相關附屬檔案,按照規定的時間申報。推薦書的填寫和提供的相關附屬檔案應當完整、真實、規範。
附屬檔案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查新報告、套用證明、智慧財產權證明、有關許可證明、公開發表的論文和專著及其他人引用證明、有助於評價項目(個人)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農藥、獸藥、肥料、壓力容器、醫療器械等,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市科學技術獎。
沒有規定必須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未經省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不得推薦市科學技術獎。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科技成果,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個人)簽署推薦意見,給予推薦,匯總後將推薦書和附屬檔案,按規定時間報送。
第二十一條國家、省和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推薦1名所熟悉專業的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候選人。
第二十二條駐泰單位及其個人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其駐泰所在地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地其他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推薦。
市域外個人、組織在我市或者與市內個人、組織合作開展研究、開發、轉化取得的科技成果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其項目實施所在地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
市域內個人、組織在市外或者國外單獨或者合作完成,並在市內轉化或創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其項目實施所在地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推薦。其成果的主要學術思想、技術路線和研究工作應當由我市個人或者組織提出和完成,並享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個人),如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可以重新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如再次申報須隔一年進行。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申報人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申報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由申報單位加蓋公章、申報人簽字,經推薦單位加蓋公章、推薦人簽字後報市獎勵辦。每個推薦項目提出的迴避專家不得超過2人。
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二十五條市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獎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人員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監察組(以下簡稱市獎評審監察組);
(二)審定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裁定異議處理意見,提出獎勵決定;
(三)研究、解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出完善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政策性意見、建議。
第二十六條市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6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條市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各評審組的評審結果;
(二)向市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
(三)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有關完善市科技獎勵評審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八條市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書長1人。按學科(專業)劃分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獎種、本學科(專業)範圍內評獎項目的初評。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獎各評審組的成員,由市獎勵辦從專家庫中遴選省內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等方面的同行專家組成,中青年專家、學者應當占較大比例。其中各評審組的成員每年有不少於30%的專家更新。評審專家資格由市獎勵辦認定。
第三十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根據評審需要進行增補。具體人選由市獎勵辦確定。
第五章評審
第三十一條市獎勵辦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公告後將公告沒有異議或者對異議已經提出處理意見的項目,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市獎勵辦組織市獎評審委員會及各評審組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可採取會議評審、網路評審或會議與網路相結合評審的形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市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各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審查。對建議授予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項目,市獎勵辦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實地察驗,並將考察結果報市獎勵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市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且經過公示後沒有異議或者對異議已經提出處理意見的審查結果進行審議,提出獎勵意見,通過市獎勵委員會決議。
第三十五條市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與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六章監督與異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獎評審監察組,負責對市獎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七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申報項目應當事先徵得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後申報。對完成人有異議的,須在申報前解決異議。
市獎勵辦對形式審查合格項目,在泰安市科技局網站進行15天的公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告的項目有異議的,均可在公告期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在市級新聞媒體上進行20天的公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內容有異議的,均可在公示期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涉及科技成果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內容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涉及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主要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涉及獎勵建議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三十九條公告、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並註明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否則不予受理。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所在單位、聯繫方式。
第四十條市獎勵辦對受理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查。
實質性異議由市獎勵辦協調推薦部門進行處理。推薦部門應當在接到異議通知後10天內進行認真調查、核實,並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報市獎勵辦審核。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部門負責協調相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協商處理,並在10天內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報市獎勵辦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市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協助處理,在10天內提出異議處理意見。
異議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否則不提交本年度評審。
第四十一條市獎勵辦應當向市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處理意見,提請市獎勵委員會審議,並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七章授獎
第四十二條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0項。一等獎、二等獎授獎比例不超過總數40%,其中一等獎不超過10%。
第四十三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數額每人20萬元。其中,1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10萬元由獲獎者自主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獎金數額3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0.7萬元。
第四十四條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市技術發明獎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二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三等獎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四十五條市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對該科技成果的貢獻大小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所述“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是指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由市政府審批。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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