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15年2月4日,教育部以教技發〔2015〕1號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與提名推薦條件、推薦辦法、評審標準、評審和授予、異議及處理、罰則、附則8章5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技發〔2015〕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4日
通知,辦法,

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教技發〔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主動適應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可持續發展和創新驅動發展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深化高校科技獎勵改革,進一步發揮科技獎勵的導向職能,體現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我部對2009年4月發布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
現將修訂後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
2015年2月4日

辦法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高等學校廣大教師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組織進行科技創新、自主創新和推動科技進步的積極性,促進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與人才培養,加速我國教育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用以鼓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等學校的教師、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組織,授予我國公民和組織,並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公民、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包括下列獎項:
(一)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
(二)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
(三)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青年科學獎。
第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教學和人才培養密切結合,激勵青年學者,加速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可持續發展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其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四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設一等獎、二等獎,對於特別優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獎,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青年科學獎不分等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320項。
第五條 教育部設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員會)。獎勵委員會設委員20-30人,由經遴選的知名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組成,由教育部聘任。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進行換屆,每次換屆人數不低於1/3。
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審定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提名推薦的特等獎候選項目和評審出的青年科學獎候選人,審定評審委員會提交的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對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獎勵委員會的審定結果報教育部批准。
第六條 獎勵委員會下設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獎勵的日常工作。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為獎勵工作的組織管理部門。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推薦項目的學科分布等具體情況,由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學風端正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並根據當年申報項目情況,每年對評審委員會進行調整,調整比例不低於1/3,每屆任期3年。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評審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一等獎、二等獎候選項目和青年科學獎候選人,提名推薦特等獎候選項目,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第二章 申報與提名推薦條件
第八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以下簡稱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指在學術上處於國際同類研究的領先或者先進水平,並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並對科學技術的發展有重要意義,或者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指主要論著已公開發行或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引用或已套用。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人必須是該項自然科學發現代表論著的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與闡明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創立科學理論和學說,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三)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
自然科學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應是在成果的研究過程中,主持或參與研究計畫或方案的制訂及組織實施,並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獲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
第十條 由中外學者合作完成的論著,中國學者應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智慧財產權權屬的爭議,並由國外學術機構或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技術發明獎(其中含專利類)(以下簡稱技術發明獎),授予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個人和單位。
重要技術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三)經實施,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套用前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前,不得推薦。
技術發明獎(專利類)應為具備已被授權發明專利的或已被授權實用新型專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專利實施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該項技術發明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是全部或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二)在實施該項技術發明中做出重要貢獻。
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發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並對該項發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實施該發明技術的單位。
第十三條 技術發明獎(專利類)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專利的發明人及在實施該專利技術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主要完成單位是指該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及實施該專利技術的單位。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其中含推廣類和科普類)(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或在科學普及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科技進步獎的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2年以上的實施套用,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系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推廣類)的成果應具備: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已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形成產業規模或達到一定的套用覆蓋面。
第十六條 科技進步獎(科普類)的成果應具備: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造手法有重要創新,創作難度較大,成品質量達到同類產品中的優秀水平;社會效益顯著,普及面在國內同類科普作品中處於領先水平;對科普作品創造具有明顯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十七條 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要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技術實施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五)在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養、普及科技知識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主要完成單位。
第十八條 青年科學獎授予長期從事基礎性科學研究並取得了有一定影響的原創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師,年齡不超過40周歲。候選人應具備勇於創新的科學精神、良好的科學道德、紮實的學術素養和高尚的師德風尚,潛心科學研究,積極開展人才培養,具有獨立開展科學研究的能力與較強的科研發展潛力。
第三章 推薦辦法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每年推薦、評審一次。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中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二等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經學校批准,由學校直接向獎勵工作組織管理部門推薦;
(二)地方高等學校的各類研究成果,需經學校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向獎勵工作組織管理部門推薦;
(三)3名以上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可聯署向獎勵工作組織管理部門推薦1項所熟悉專業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條 2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當協商後,由第一完成單位組織推薦,但第一完成單位應當是高等學校。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方面的成果,應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特等獎,由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當年一等獎擬授獎項目中特別突出的成果提名推薦為特等獎。
第二十四條 青年科學獎實行提名推薦制。候選人須由提名人以書面方式推薦。提名人主要包括:
(一)中國科協管轄的有關學會;
(二)有關高校校長;
(三)國家科學技術獎、教育部獎有關獲獎人;
(四)在高校工作的兩院院士(3名以上聯名)。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認為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迴避,並書面提出理由。每項推薦所提出的迴避專家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
(一)已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尚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
第二十七條 申報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報一項。
第二十八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如無實質性進展,原則上須間隔一年推薦。
第二十九條 推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項目需按有關規定填寫《推薦書》,提供相關材料。推薦書及相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三十條 自然科學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並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很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並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於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際相關學術領域中具有引領作用、在國內外具有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一條 技術發明獎的評審標準為: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或具有顯著的套用前景,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主要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明顯的套用前景,可評為二等獎。
(三)對原始性創新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於國內外同類技術或者產品,並取得重大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二條 技術發明獎(專利類)的評審標準為:
(一)發明專利類:發明原創性強,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促進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突出的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促進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實用新型專利類:技術方案構思獨特、新穎,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一等獎;技術方案構思巧妙、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專利實施後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十三條 科技進步獎從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三個方面制定評審標準,分別為:
(一)技術開發: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較強,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很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關鍵技術和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套用效果突出,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四)對於技術創新性特別突出、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特別顯著、推動行業科技進步特別明顯的項目,可評為特等獎。
第三十四條 科技進步獎(推廣類)的評審標準為:總體技術達到國際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廣機制、方法、措施有效,已獲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成果轉化具有重要的示範、帶動和擴散作用,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效果顯著,可評為一等獎;總體技術達到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廣機制、方法、措施有效,已獲得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成果轉化具有重要的示範、帶動和擴散作用,對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效果明顯,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十五條 科技進步獎(科普類)的評審標準為:作品在表達科學技術知識的視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創新,能夠準確進行科學描述,內容通俗易懂且為大眾所廣泛歡迎,對於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養、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發揮重要作用的,可評為一等獎;在表達科學技術知識的視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較大創新,能夠準確進行科學描述,內容通俗易懂且為大眾歡迎,對於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養、普及科技知識、弘揚科學精神發揮較大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十六條 青年科學獎的評審標準為:致力於科學前沿,獨立開展基礎性學術研究的能力強;在科學研究中取得原創性成果,產生了一定的國際學術影響;積極開展人才培養,並取得有效成績;學術思想活躍,具有很好的學術發展前景。
第三十七條 堅持科技貢獻為科技成果評價的主要依據,同時充分考慮科技成果在人才培養和提高教學質量,以及科學普及、師德風尚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對同時在教書育人或科學普及方面也做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取得的成果給予優先獎勵。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三十八條 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推薦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為推薦獎勵範圍、推薦時間、推薦書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薦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還需審查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推廣套用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項目和候選人按以下程式進行評審:
(一)送同行專家進行通信評審。
(二)在通信評審的基礎上,召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提出建議獎勵種類、獎勵等級、獎勵人員和單位。
(三)對特等獎候選項目推薦和青年科學獎候選人評審,應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2/3多數表決通過;提名推薦的一等獎項目,應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的2/3多數表決通過;二等獎項目應由出席評審委員會會議委員多於1/2的多數表決通過。
(四)對於特等獎候選項目和青年科學獎候選人,進行現場考察。
(五)召開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會議,對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四十條 為使評審結果公平、公正,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實行迴避制度。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為當年的評審專家,項目完成單位的專家不參與本單位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四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前在本單位公示所推薦項目,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形式審查合格項目、獎勵委員會審核審定通過的候選項目和候選人。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適當範圍內公示。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獲獎項目和獲獎人由教育部授獎,並頒發證書。
第六章 異議及處理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處理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候選項目和候選人如有異議,在規定的公示期內可向異議受理部門提出。逾期提出的異議,除屬弄虛作假和剽竊成果或成果有原則性錯誤的異議外,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 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單位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署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
第四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以及主要完成人、候選人學風師德存在重大問題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四十六條 推薦前公示期提出的異議由推薦單位處理,並在推薦材料中附上推薦項目公示報告。
第四十七條 項目受理之後出現的實質性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會同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或延誤。有關單位或推薦專家接到異議處理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如期做出答覆。必要時,獎勵工作辦公室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複議,提出處理意見,並根據需要報請下一年度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專家評審委員會決定。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調查、核實、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工作辦公室審核。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視為棄權。
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尊重科學精神,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並嚴守秘密。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由教育部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等。
第五十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的,由評審組織管理部門報教育部,教育部予以通報批評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五十一條 參與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科學技術)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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