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魯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施行時間:2006年8月1日
  • 發布機關: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 目的:獎勵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突出者
獎勵辦法,實施時間,

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魯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省科學技術獎分為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量不限。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授獎項目總數不超過500項。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自主創新以及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套用;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狀況;注重科學技術對解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做出的貢獻和取得的效益。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管理,求真務實,注重實效,嚴格評審標準,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堅決防止弄虛作假。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省獎勵辦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省科學技術獎學科(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審專家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不得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不得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
與被評審的個人、項目或者組織有近親屬關係或者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九條 省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十條 省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發明專利;
(二)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社會公益、重大工程、管理科學等項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與推廣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實現科學技術成果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獲得重大科技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在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在實施管理科學項目中,明顯提高了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已獲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二條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在與我省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我省科技、經濟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向我省個人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提出重要科技發展建議與對策,培養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成效特別顯著,推進我省科技事業發展的;
(三)在促進我省與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在我省的獨資、合資企業以及其他組織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套用活動,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在同一年度同時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
(四)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獎等活動,應當逐步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向具有推薦資格的單位(個人)提交《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
申報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應當經過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單位申報的,應當在申報前在本單位公示。
第十七條 推薦單位(個人)應當對省科學技術獎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並將符合條件的報送省獎勵辦。
省獎勵辦應當對推薦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學科(專業)分組,並在省級媒體上公告。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組負責對本學科(專業)範圍內推薦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進行初評,將初評結果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查,提出擬授獎人選、項目、組織的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 省獎勵辦應當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在省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30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的項目、個人或者組織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省獎勵辦提出。省獎勵辦應當將公示情況及異議處理結果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獎勵建議進行審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作出最終裁定,提出獎勵意見。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山東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獎金為每人100萬元。
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和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獎金分別為10萬元、5萬元、2萬元。
省人民政府將根據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提高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和獎金數額。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應當按照完成人的貢獻大小分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獎人員和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首位人員,按照規定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勞動模範或者省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六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防、國家安全的特殊情況,可以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獎勵範圍僅限於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保密的科技成果。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省政府其他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設立部門科學技術獎。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獎。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獎勵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不得在獎勵活動中收取任何費用。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管理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榮譽證書、獎金和獎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者與申報單位、申報人單獨接觸,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評審資格,對有關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實施時間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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