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中發〔2004〕3號),進一步推動我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促進我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高校社科計畫項目)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提高研究質量,參照《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教社科〔200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的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三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為主攻方向,加強基礎研究,強化套用研究和對策研究,支持新興邊緣交叉學科研究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注重成果轉化,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質量,為建設經濟文化強省做貢獻。
第四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實行省教育廳和高校兩級管理,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多次公示,接受異議;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項目推薦
第五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每年推薦1次,實行限額推薦,由省教育廳根據各高校的實際情況和以往年度計畫項目完成情況核定推薦限額。
第六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是指以項目組為依託,以解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過程中具有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及人文社會科學基礎學科領域重大問題為研究內容的項目。一般項目分為A類項目和B類項目。
第七條 省財政對省屬高校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中的A類項目予以經費資助,一般項目中的B類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從校內外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籌集。
第八條 推薦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理論意義或現實意義。
(二)項目研究方向正確,內容充實,論證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學、可行。
(三)項目組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礎,主要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項目研究,所在單位能提供相應的研究條件。
(四)項目申請經費額度實事求是,預算合理。
(五)推薦自籌經費項目時,須提供出資證明。
(六)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項目可望取得預期成果。
(七)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推薦的項目,鼓勵各高校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
(八)教學研究項目和已列入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計畫的項目或其中的子課題不得推薦。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學術道德。
(二)我省高校的在崗教學、科研人員,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三)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組織者和指導者,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擔負實質性的研究工作。
(四)同一年度限報1項,參與項目不限。
第十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以學校為單位統一推薦,不受理個人申報或其他形式的推薦。
第十一條 項目推薦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省教育廳每年第一季度下發本年度高校社科計畫項目推薦通知,確定各高校項目推薦限額、條件、程式和有關要求等。
(二)各高校根據省教育廳推薦通知確定的限額及要求,按照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校內推薦,並對推薦項目進行初審,對初審結果校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確定推薦的項目。
(三)項目負責人應如實填報《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推薦書》(以下簡稱《推薦書》),項目組成員均應在《推薦書》上籤字,不得代簽。
(四)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對本校推薦的《推薦書》內容的真實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條件能否保證和預期目標能否實現等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項目負責人所在高校學術委員會應對推薦項目的研究意義、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等進行全面審查,擇優推薦。
(五)推薦項目的內容應真實,無智慧財產權糾紛。有合作單位的,應在《推薦書》上籤署合作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對推薦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按所屬學科領域進行分組並組織專家評審,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不予評審。
評審採取網路評審和會議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學科評審組由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組成人員每年選聘一次。實行迴避制度,與高校社科計畫項目、項目負責人或組織有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參與評審。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立項項目,根據財政支持情況確定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中A類項目的資助額度,經公示5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後,發文公布。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契約是進行項目管理的依據,有關各方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重點項目立項1個月內,由項目負責人及所在高校與省教育廳簽訂《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契約書》。一般項目的《推薦書》即為雙方的項目契約。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項目負責人或研究內容、延長研究期限、終止研究計畫。確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變動的,學校應及時提交更改、延期或撤項申請,並附項目實施小結,報省教育廳批准。其中,申請延長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因嚴重失職等主觀原因造成項目失敗的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主持高校社科計畫項目,所在學校要有處理意見。對不認真履行項目組織和管理職能、項目結題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廳將視情況減少其項目推薦限額,直至暫停受理其項目推薦;對項目管理規範,結題率高的高校,將適當增加其項目推薦限額。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將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適時進行抽查。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省財政資助經費在確定高校社科計畫項目時一次核定,分年度撥付。高校社科計畫項目研究經費要嚴格執行《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71號)和《山東省哲學社會科學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16〕82號)等檔案規定。
第二十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中止的,將撤銷對項目的資助,已撥經費的全部或剩餘部分,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2年內仍未使用完的,按規定退回。
第六章 項目結題
第二十一條 高校社科計畫項目完成後,由項目負責人及時填寫《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結題報告書》,連同項目成果證明材料,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查後,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省教育廳辦理結題。
(一)一般項目的結題標準。
1.以論文形式結題的,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承擔的項目至少有2篇發表的論文(不含增刊、專輯等,下同),其中項目負責人至少在核心期刊發表1篇論文;民辦本科、獨立學院、高職高專等承擔的項目須有1篇項目負責人發表的論文。
2.以著作方式結題的,著作名稱應與立項項目名稱保持基本一致。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書稿)結題的,原則上須有1篇項目負責人發表的論文,並由所在學校組織同行專家鑑定。同行專家鑑定可採取會議鑑定或通訊鑑定的方式,鑑定專家一般應具有高級職稱,人數不少於5人,其中校外專家不少於2/3,本校專家不得擔任專家組組長。
3.以研究報告等套用性成果結題的,原則上須有1篇項目負責人發表的論文,並由學校組織同行專家鑑定或提供採納單位的證明材料。同行專家鑑定的要求同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書稿)結題;採納單位的證明材料,須詳細註明採納內容和實際價值。
4.資助項目的成果需省教育廳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的,應由項目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二)重點項目的結題標準。
重點項目結題,在滿足一般項目結題標準的基礎上,還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項目負責人應至少在CSSCI來源期刊發表1篇論文。
2.研究報告等套用性成果,被地市級及以上黨委政府、部門採納,或者被地市級及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二條 項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爭議,經費開支合理規範。項目成果均應標註“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計畫項目(項目編號)”,未標註的不作為項目結題材料。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組和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積極做好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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