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系列決策部署,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該意見於2016年7月26日中國共產黨山東省第十屆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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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全文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2016年7月26日中國共產黨山東省第十屆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系列決策部署,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引,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制度創新促進科技創新,進一步增強科技創新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基礎、關鍵和引領作用,健全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潛能,為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提供有力支撐。
(二)主要目標。到2020年,全社會研發投入占生產總值比重達到2.6%左右,科技進步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達到60%左右,實現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產業產值翻一番,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比例達到20%左右。科技創新體系更加完善,科技創新人才作用更好發揮,科技創新成果更多轉化,科技與經濟結合更加緊密,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政策鏈有機銜接,創新環境更加最佳化,科技支撐創新發展能力顯著增強,創新型省份建設走在前列。
二、構建支持創新的科技管理新機制
(三)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編制科技管理責任清單權力清單,完善監管機制,實現政府科技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的根本轉變。深化科技管理部門改革,健全完善組織機構,有效發揮科技管理部門在抓戰略、抓規劃、抓政策、抓服務方面的作用。建立“網際網路+科技服務”新模式,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務。建設高水平科技智庫,加強科技決策諮詢系統,建立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政府部門等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提升重大科技決策的科學性。
(四)創新科研項目管理機制。政府科技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委託專業機構承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現決策、執行、監督、評估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鼓勵和指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業建立健全各自的科技項目管理制度。積極培育科技類社團組織,深化學會協會改革,不斷提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更好服務科技發展。最佳化從專業機構遴選、運行監管到績效評估全過程的管理模式,促進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健康發展。將省級科研項目全部納入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監管,避免重複申報和重複資助。
(五)發揮財政支持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堅持近期與長遠相結合、基礎研究與套用研究相結合、公益性和營利性相結合,統籌兼顧,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按照自然科學基金、重點研發計畫、基地和人才建設、產業引導基金分類執行,重點支持基礎科學研究、公益類研究、創新平台建設和創新型企業獎補,大幅增加公共科技供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綜合運用股權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市場導向明確的技術創新活動。
(六)完善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科研資金管理制度。簡化省級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實施項目法人責任制,下放科研經費部分預算調劑許可權。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鈎。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將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最終結餘資金可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財政科研經費撥款與科研績效掛鈎機制,重點學科和優勢技術領域,省財政給予穩定持續支持,鼓勵通過自主選題,開展前瞻性、儲備性研究。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接受委託、利用社會資金開展技術攻關、提供科技服務的科研項目,研發團隊可按照契約自主支配經費,具體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提高財政科研經費使用透明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推行符合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審計方式建立分類審計制度。完善財政科研項目資金違規使用問責機制。
(七)改進和完善科技評價體系。以項目產出和實際貢獻為導向,探索實行市場、社會和行業認可的第三方科技評價方式,逐步拓展社會化、專業化評價渠道。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正確評價科技創新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科技計畫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科技計畫和財政預算調整的重要依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後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改進完善政府科技獎勵制度,提升獎勵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信,影響力。建立科技人員誠信系統,完善科研誠信檔案,制定容錯糾錯和失信行為懲戒辦法。
三、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八)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各類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鼓勵企業完善技術研發、產品創新和成果轉化機制。建立完善“企業出題、先期投入、協同創新、市場驗收、政府補助”的項目形成和實施機制。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九)大力培育創新型企業。
對接國家“創新百強”工程、製造業單項冠軍培育提升工程,選擇一批骨幹企業進行試點,培育成為創新龍頭企業。促進企業向“專、特、精、新”方向發展,繼續實施“一企一技術”扶持工程,引導中小微企業圍繞單項技術進行原創性研發,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強的專業性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畫,培育一大批科技型小微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鼓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創建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充分發揮企業家在企業創新中的關鍵作用。
(十)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財政給予已建立研發準備金、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企業研發經費後補助。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3%以上的大型企業,按照研發投入新增部分的10%給予後補助,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5%以上的中小微企業,按照研發投入10%的比例給予後補助,補助經費最高1000萬元。全面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政策。
(十一)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
支持以企業為主體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創新平台及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實行獨立法人化運行,支持符合條件的升級為國家級創新平台。企業採購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按規定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其中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按規定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二)推動建立企業主導的技術創新組織形式。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成立創新創業聯盟,設立多種類型的創客空間和創新創業基金,實現技術創新優勢資源高效利用。支持企業主導建立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深化共同投入、風險共擔、成果共享的產學研合作關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開展的共性關鍵技術攻關,由企業先行投入,財政根據績效給予後補助、獎勵等支持。推動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以股權為紐帶,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十三)完善扶持企業創新的方式。
改變單向支持企業創新的方式,加強對企業和用戶方的雙向支持。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府採購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套用示範項目與政府首購、訂購相結合模式,促進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研發及規模化套用。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不將註冊資本金、營業收入等作為政府採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準入條件。
四、激發科研機構創新活力
(十四)建立現代科研院所治理結構。
各類科研機構要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作用,完善黨組織會議制度,實行會議記錄紀要和定期報告檢查制度。開展理事會、學術委員會、管理層各負其責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從自身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起包括院所章程、學術道德規範、經費使用、成果轉化和收益分配、民主管理、法律和財務諮詢、信息公開等內容在內的制度體系。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取消行政級別改革。
(十五)賦予科研機構更大自主權。
高等院校在人員控制總量內、科研院所在編制員額內,按規定自主制定崗位設定方案;自主安排、執行用人計畫,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自主公開招聘各類創新人才,可採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緊缺的專業人才、高層次人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方案及招聘結果向相關部門報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統籌使用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全面推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稱制度改革,由單位自主評價、按崗聘用。在職科研人員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執行,績效工資在核定的總量內自主搞活內部分配。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用於人員激勵的部分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基數,有關情況要進行公示。
(十六)推動科教融合發展。
系統梳理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資源,按照產業、專業、區域等不同維度,推動最佳化組合。支持具備條件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實施整合發展,共同建立研究生院和專業學院,共建學位授權點,實施“雙導師制”培養模式,建立教研相長、協同育人新機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交流從事“兼職”研發或教學,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報酬。在規定期限內,兼職人員在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原單位同類人員享有同等待遇,交流期間工作量及取得成果雙方互認。允許兼職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本人實際貢獻參與兼職單位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具體比例由雙方在規定範圍內協商決定。支持共建創新平台和科研團隊,共同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實施高等院校協同創新計畫,建設研究型大學並帶動重點學科發展。
(十七)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對受託承擔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任務、進入示範性國家技術轉移機構範圍的技術轉移機構,省財政一次性給予最高600萬元獎勵。在省內轉化山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術契約登記到賬經費達2000萬元以上,且促成不低於5項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省財政給予最高50萬元的經費補助。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允許提取不低於10%的成果轉化收益用於機構績效獎勵,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分配向技術轉移機構傾斜。實行技術經理人市場化聘用制。加強科研中試基地建設,通過靈活機制,調動產學研各方積極性,實現研發、中試、轉化和產業化一體貫通。建立促進創新成果向標準轉化機制。獎勵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科研人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獲得的股權獎勵,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五、發揮科技創新支撐引領作用
(十八)支持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先行先試。通過政策措施,鼓勵支持示範區在體制機制、資源共享、財政金融、人才培養、產城融合等方面探索創新,形成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和模式。發揮區內海洋科技創新資源聚集優勢,促進基礎研究、技術創新與產業化發展緊密結合,帶動相關沿海城市共同建設海洋科技產業聚集區,不斷提升山東海洋科技及產業的國際影響力。支持青島建設國家海洋科學中心。
(十九)高水平建設青島海洋科學與技術試點國家實驗室。按照開放、流動、合作、共享原則,整合海洋創新資源,構建符合科研規律、最大限度釋放科研活力的非行政化科研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加大省、市穩定支持力度,擴大科研自主權,允許通過自主選題、自主確定研發團隊組織實施省級科技計畫。支持實驗室牽頭或參與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增強國際影響力,儘快成為引領國家海洋科學發展的戰略科技力量。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更多的國家級科研基地落地山東。
(二十)加快黃河三角洲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發展。支持示範區在鹽鹼地綜合治理、土地經營管理機制創新、現代農業發展等方面走在前列。力爭設立鹽鹼地控制及利用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加強黃河三角洲現代農業研究院和北京大學現代農業研究院建設,增強研發實力、創新資源凝聚力和科技成果轉化力。著力發展涉農工業,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加快“中以農業科技生態城”建設,爭取成為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的範例。
(二十一)提升源頭創新供給能力。擴大自然科學基金規模,加大基礎研究支持力度。注重問題導向與自由探索有機結合,在重點領域和綜合交叉學科領域部署一批重大基礎研究項目。加強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合作,擴大共建聯合基金規模,重點支持海洋和現代農業領域基礎理論研究。引導企業支持和參與基礎研究,增強企業持續創新能力。支持濟南建設數據科學中心和醫學科學中心。
(二十二)實施重大科技創新工程。通過定向委託和競爭性選擇相結合方式,建立重大科技項目聯合攻關機制,實現基礎研究、套用開發、產業化套用示範的一體化部署。“十三五”期間,每年實施50項左右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突破一批制約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掌握一批重點領域的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努力轉化形成國家技術標準或國際標準。
(二十三)完善科技創新平檯布局。瞄準科技創新前沿,力爭在重點領域設立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探索建立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的新機制。完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台建設布局,提升支持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能力。加快省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構建覆蓋全省的創新服務平台網路,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推進濟南、青島、煙臺、濟寧國家創新型城市試點,將濟南、青島建設成為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增強區域協同創新能力。
(二十四)加快高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轉型發展。實施高新區“雙帶”工程,推動高新區帶頭轉型升級、帶頭創新發展。支持高新區培育名片產業,實現特色化、差異化發展。實施省級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重點支持20個產業基礎好、創新能力強的集群發展成為千億級創新型產業集群。各市制定高新區差異化考核評價辦法,突出研發投入、發明專利、高新技術企業、成果轉化等創新指標。提升經濟技術開發區產業核心競爭力,構建新型產業體系,形成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新型工業化示範基地。規劃建設一批“特色小鎮”,緊扣產業升級趨勢,因地制宜,聚集技術成果和創新要素,創新經濟形態,構築創新發展新亮點。
(二十五)加強農業科技園區布局建設。加快實現全省涉農縣(市、區)省級農業科技園全覆蓋,積極創建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構建省級農業科技園、省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四級聯動、梯次發展的農業科技創新園區體系。最佳化科技服務“雲農場”布局,推廣“網際網路+農業科技”服務新模式。加強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創新團隊建設。
(二十六)支持西部經濟隆起帶創新發展。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西部隆起的戰略基點,在創新平台建設、科技園區升級、科技人才引進與培養、科技服務業發展及科技精準扶貧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圍繞區域優勢和特色產業急需的共性關鍵技術,聚集國內外創新資源,通過自主研發或協同創新快速提升創新實力。鼓勵西部經濟隆起帶各市因地制宜制定鼓勵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探索適合本地特色的創新發展模式。
(二十七)培育科技創新品牌。實施“十個一百”科技創新品牌培育工程,在技術創新研發平台、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優秀創業導師、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明星科技型小微企業和創新型產業集群(基地)等10個方面,各形成100個左右的科技創新品牌,構建多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品牌體系。
六、完善支持人才創新機制
(二十八)加大創新人才引進力度。抓好中央和省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意見的落實。充分發揮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等引領作用,加大海內外人才引進力度,集聚一批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中具有帶動作用的首席科學家、學術帶頭人、產業領軍人才、科技創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引進國際國內一流或頂尖人才團隊,實行“特事特辦、一人一策”,通過項目資助、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等方式,給予每個人才團隊3000—5000萬元的綜合資助。高層次領軍人才創新項目,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單個項目最高6000萬元的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完善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社保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加強科技創新人才力量儲備。建立科技人才工作機構,制定支持中青年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建立省級重點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項目評審互通互認機制。
(二十九)支持科技領軍人才發揮作用。賦予科技領軍人才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人財物支配權和資源調動權。完善科技領軍人才的股權、期權及分紅激勵機制。依法完善科技成果、智慧財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允許科技領軍人才自主聘用“柔性流動”人員和兼職科研人員,自主組建科研團隊。試點組建科技領軍人才研發工作室。落實黨委聯繫專家制度,加強對領軍人才聯繫服務。
(三十)建立科學的人才分類評價機制。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注重研究成果質量及學術影響力,適當延長評價考核周期。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注重創新能力、創新成果、標準制定、專利創造和運用等,不將論文作為限制性條件。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強調效益評價,注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七、促進科技和金融緊密結合
(三十一)加大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支持創新力度。在“新三板”、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新掛牌的科技型企業,省市引導基金可採取直投方式,給予一定數額的參股支持。已掛牌的企業,省市股權引導基金可聯合中央企業、民營企業成立聯合基金進行跟投。省級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生投資損失的,省財政對社會出資人分別按不超過其實際投資損失的60%和30%給予補償,單一項目補償金額最高可達300萬元,單一投資機構年度累計補償金額最高可達600萬元。
(三十二)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銀行機構對省級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項目,在商業化基礎上加大貸款支持力度。被投資掛牌企業不能按期償還的銀行貸款,引導基金可按30%的比例代償,並可相應轉為對項目企業的股權投資。省級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省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貸款銀行本金損失補償,單一項目風險補償最高200萬元。建立省、市兩級財政主導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引導銀行機構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資金支持。設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加大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政策實施力度。
(三十三)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推動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規範化公司制改制,通過債券市場、境內外股票市場、“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多渠道開展直接融資。鼓勵齊魯股權交易中心增設“科技板”,完善工商部門與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股權登記對接機制,促進科技型企業股權質押融資。完善創業投資激勵引導機制,鼓勵境內外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私募基金投資我省科技型企業。支持設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融資擔保機構,引導民間融資機構通過領投、跟投等方式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在我省國家級高新區開展私募股權融資試點,建立領投跟投機制,通過政府引導基金領投,引導民間資本跟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企業提供研發設備租賃業務。
(三十四)加大科技保險力度。從2016年起,將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上限由2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實施首批(次)新材料、軟體系統保險補償,企業購買的在國內率先實現重大創新或能替代進口的新材料、軟體系統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責任綜合險,省財政按不高於3%的費率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將高新技術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研發人員住院費用團體保險、高新技術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職業責任保險等科技保險品種,納入補貼範圍。鼓勵科技企業通過投保貸款保證保險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三十五)強化科技金融載體建設。建設省級科技金融服務平台,加快區域性科技金融服務平台或一站式服務中心布局,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級創新公共服務平台計畫予以支持。加快濟南、青島國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城市建設,探索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新模式和新路徑,使其成為區域科技金融高地。
八、構建現代科技服務體系
(三十六)大力發展科技相關社團機構。扶持發展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等科技服務機構,培育一批有影響力的中介機構品牌。壯大技術經理人和專利代理人隊伍。支持學會等科研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強化學會人才舉薦和科技獎勵功能。按照標準認定一批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制新型研發機構。
(三十七)完善科技服務業支持政策。將科技類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發揮省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作用,將科技服務業支撐技術研發及套用示範、人才引進培育、平台建設等列入重點支持範圍。落實科技服務業用水、用電、用氣、用暖價格與工業同價政策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有關優惠政策。
(三十八)提升創新創業孵化服務能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行五證合一、一址多照,為創新創業企業市場準入提供便利。實施孵化反哺行動,鼓勵龍頭企業圍繞主導產業或企業自身技術需求,建設專業性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孵化服務。鼓勵各市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工業綜合用地,作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實行院士工作站、省級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制。積極穩妥發展眾創、眾籌、眾包、眾扶和虛擬創新創業社區等創新創業模式。到2020年,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達到100家以上。
(三十九)提高科技資源共享共用水平。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加強科技成果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完善科技報告共享服務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政投資建設的科研設施,最大限度地向企業、社會組織和科研人員開放。提高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入網儀器的數量和質量,凡由財政資金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無條件入網;鼓勵單位自行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入網,享受政策扶持。納入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按有關進口稅收政策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可為科學研究、技術研發以及教學活動提供有償服務。事業單位通過入網儀器設備共享獲得的服務收入,可根據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四十)增強“創新券”使用效益。將省科技“創新券”補助範圍,擴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接受科技服務所產生的費用。給予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小微企業10萬元補助。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通過融資租賃租用設備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產生的租賃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試點“創新券”使用負面清單制度。
(四十一)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到2020年,全省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3萬件。支持掌握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群),給予每項(群)最高100萬元補助。年度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數量超過5件的企業,按照當年申請量給予階梯獎勵。建立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機制,開展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預警和專利導航。發揮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引導基金作用。加快建設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一站式”綜合服務平台和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推進青島嶗山區國家級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試驗區建設。落實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運用、管理和保護水平,形成一批智慧財產權強企。推進智慧財產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銜接,建立部門協作執法和跨區域執法協調機制。加大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將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強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九、擴大科技交流合作
(四十二)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在國家科技合作協定框架下,加大省科技合作計畫實施力度,加強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培育國際科技合作品牌。賦予外資研發機構和外籍專家“國民待遇”,符合條件的,允許承擔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允許申報省科學技術獎。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所在市外國專家局具備條件的,可辦理外國專家短期來華手續,開展海外高層次人才辦理永久居留證等便利化服務。鼓勵企業建設海外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以獲取技術、人才、創新平台為目標的境外投資併購活動,省級產業基金給予支持。在海外研發機構取得技術成果並在省內轉化的,相關項目列入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引導省級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四十三)拓寬國內科技合作渠道。全面落實與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合作協定,深化與國內著名高等院校的多方位合作,促進高水平技術和成果來我省轉化。加快推進中科院山東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落戶濟南,構建輻射全省的中科院技術轉移服務網路,助力濟南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德州、聊城、濱州、東營面向京津開展以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的科技合作,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
(四十四)略
十、加強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
(四十五)進一步提高認識。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於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新發展理念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切實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核心位置。
(四十六)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肩負起領導和組織創新發展的責任,及時研究解決科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成立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加強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打破部門和地區條塊分割,形成推動科技創新合力。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領導科技工作能力和水平。抓好科技幹部的學習培訓和知識儲備。認真貫徹黨的知識分子政策,真正做到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
(四十七)鼓勵大膽探索。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異化發展。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及時總結推廣基層的好經驗好做法。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積極營造崇尚科學、無私奉獻的社會氛圍,倡導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弘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
(四十八)健全科技法規體系。加強地方立法,加快修訂《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山東省專利條例》。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及時清理、更新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檔案。建立創新政策調查評價制度,加強政策落實情況跟蹤分析,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四十九)抓好督導檢查。建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任務落實督辦制度,定期通報市、縣(市、區)科技創新政策落實情況。將重點科技創新指標納入17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

意見解讀

 9月5日,省委、省政府印發了《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6〕28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到2020年創新型省份走在前列的奮鬥目標,從激發創新活力、發揮支撐作用、完善人才支持、加強科技服務、改革管理體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現將有關主要精神解讀如下:
一、《意見》出台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提出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先後出台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等系列重要檔案。5月30日至31日,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召開,這是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習近平發表重要講話,強調在我國發展新的歷史起點上,要把科技創新擺在更加重要位置,吹響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號角。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快全省創新發展,省委第十屆委員會第十四次全體專題研究科技創新工作,進一步明確了推進科技創新的思路和舉措,深入動員各方面力量,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推動我省科技創新走在前列。會議審議通過了《意見》,並於9月5日正式印發實施。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10部分、49條,提出了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針對目前制約科技創新的關鍵堵點、難點,提出了有針對性、突破性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目標
圍繞創新型省份建設走在前列的目標,《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社會研發投入占生產總值比重達到2.6%左右,科技進步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達到60%左右,實現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產業產值翻一番,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設立研發機構的比例達到20%左右。科技創新體系更加完善,科技創新人才作用更好發揮,科技創新成果更多轉化,科技與經濟結合更加緊密,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鍊、政策鏈有機銜接,創新環境更加最佳化,科技支撐創新發展能力顯著增強。
(二)構建支持創新的科技管理新機制
1、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圍繞更好發揮科技管理部門在抓戰略、抓規劃、抓政策、抓服務方面的作用,《意見》提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監管機制,實現政府科技職能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的根本轉變。要建設高水平科技智庫,建立由技術專家、企業家、科研人員和政府部門等共同參與的科技決策及論證機制。政府科技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按照權責統一的原則,委託專業機構承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實現決策、執行、監督、評估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
2、改革科研資金管理制度。按照“讓經費為人的創造性活動服務,而不能讓人的創造性活動為經費服務”的要求,《意見》提出了一系列“鬆綁+激勵”的措施,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造活力。例如簡化省級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下放科研經費部分預算調劑許可權;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將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項目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最終結餘資金可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提高財政科研經費使用透明度,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推行符合創新規律的科研經費審計方式,建立分類審計制度等等。
3、改進和完善科技評價體系。圍繞探索實行市場、社會和行業認可的第三方科技評價方式,《意見》提出要逐步拓展社會化、專業化評價渠道。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正確評價科技創新成果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要改進完善政府科技獎勵制度,提升獎勵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公信力、影響力。
(三)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創新活力
1、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針對我省企業創新能力不強的問題,《意見》提出要培育一批創新龍頭企業和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強的專業性中小微企業,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畫,培育一大批科技型小微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完善對企業創新的普惠性引導和扶持政策,財政給予已建立研發準備金、研發投入持續增長的企業研發經費後補助,補助經費最高1000萬元;支持以企業為主體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台及新型研發機構和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政府採購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套用示範項目與政府首購、訂購相結合模式,促進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研發及規模化套用。
2、激發科研機構創新活力。為切實發揮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創新活力,《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內部制度,開展理事會、學術委員會、管理層各負其責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試點,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取消行政級別改革。在人員崗位設定、公開招聘人才、職稱評審和績效激勵等方面賦予科研機構更大自主權,全面釋放創新活力。同時積極推動科教融合發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交流從事“兼職”研發或教學可按照規定領酬,規定期限內與原單位同類人員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具備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實施整合發展,共同建立研究生院和專業學院,共建學位授權點,建立教研相長、協同育人新機制。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允許提取不低於10%的成果轉化收益用於機構績效獎勵,對達到標準的技術轉移機構省財政給予最高600萬元獎勵。科研人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獲得的股權獎勵,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3、完善支持人才創新機制。加大創新人才引進力度,對引進國際國內一流或頂尖人才團隊,實行“特事特辦、一人一策”,給予每個人才團隊3000-5000萬元的綜合資助;高層次領軍人才創新項目,省級引導基金可給予單個項目最高6000萬元的直接股權投資支持。賦予科技領軍人才更大的技術路線決策權、人財物支配權和資源調動權;允許科技領軍人才自主聘用“柔性流動”人員和兼職科研人員,自主組建科研團隊。試點組建科技領軍人才研發工作室。建立科學的人才分類評價機制,對基礎研究人才、套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和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按照不同標準實施分類評價。
(四)發揮科技創新支撐引領作用
1、發揮國家級科技創新區引領作用。《意見》提出,要依託山東半島自主創新示範區、黃河三角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兩大國家級科技創新區,打造全省創新發展的強大引擎。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在體制機制、資源共享、財政金融、人才培養、產城融合等方面探索創新,形成可複製推廣的經驗和模式。發揮區內海洋科技創新資源聚集優勢,帶動相關沿海城市共同建設海洋科技產業聚集區。黃河三角洲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在鹽鹼地綜合治理、土地經營管理機制創新、現代農業發展等方面走在前列,增強研發實力、創新資源凝聚力和科技成果轉化力,推動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2、強化科技研發和產業創新的平台支撐。《意見》要求青島海洋科學與技術國家實驗室要按照開放、流動、合作、共享原則,構建符合科研規律、最大限度釋放科研活力的非行政化科研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增強國際影響力,儘快成為引領國家海洋科學發展的戰略科技力量。完善覆蓋全省的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平台建設布局,提升支持區域經濟創新發展的能力。
3、提升科技創新供給能力。按照《意見》要求,加大基礎研究支持力度。引導企業支持和參與基礎研究,增強企業持續創新能力。“十三五”期間,每年實施50項左右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突破一批制約產業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掌握一批重點領域的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努力轉化形成國家技術標準或國際標準。
4、構築科技創新要素集中集聚集約發展的戰略高地。《意見》提出將濟南、青島建設成為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科技創新中心。實施高新區“雙帶”工程,推動高新區帶頭轉型升級、帶頭創新發展;支持高新區實施差異化考核,通過培育名片產業和過千億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實現特色化、差異化發展。加快實現全省涉農縣(市、區)省級農業科技園全覆蓋,積極創建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構建省級農業科技園、省級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四級聯動、梯次發展的農業科技創新園區體系。
5、培育科技創新品牌。實施“十個一百”科技創新品牌培育工程,在技術創新研發平台、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國際)科技合作示範基地、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優秀創業導師、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團隊)、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明星科技型小微企業和創新型產業集群(基地)等10個方面,各形成100個左右的科技創新品牌,構建多層次、高水平的科技創新品牌體系。
(五)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1、促進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意見》提出,改革現行引導基金的投入辦法,對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企業、重點引進人才項目實行跟投機制。省級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生投資損失的,省財政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償。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銀行機構對省級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的掛牌企業項目不能按期償還的銀行貸款,引導基金可按比例代償;省級引導基金及參股子基金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首貸出現的壞賬項目,省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償。建立省市兩級財政主導的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發揮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基金作用,加大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政策實施力度。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鼓勵齊魯股權交易中心增設“科技板”,引導民間融資機構通過領投、跟投等方式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企業提供研發設備租賃業務。加大科技保險力度,提高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及關鍵核心零部件保險補償上限,實施首批(次)新材料、軟體系統保險補償。
2、提升創新創業孵化服務能力。《意見》提出,實行五證合一、一址多照。實施孵化反哺行動,鼓勵龍頭企業圍繞主導產業或企業自身技術需求,建設專業性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上下游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孵化服務。到2020年,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達到100家以上。扶持發展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等科技服務機構,培育一批有影響力的中介機構品牌。認定一批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制新型研發機構。完善科技服務業支持政策。
3、提高科技資源共享共用水平。按照《意見》要求,加強科技成果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財政投資建設的科研設施,最大限度地向企業、社會組織和科研人員開放。提高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入網儀器的數量和質量,凡由財政資金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無條件入網。增強“創新券”使用效益,將省科技“創新券”補助範圍,擴大到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接受科技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4、加快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意見》提出,到2020年,全省年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3萬件。支持掌握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群),給予每項(群)最高100萬元補助。年度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數量超過5件的企業,按照當年申請量給予階梯獎勵。提高企業智慧財產權運用、管理和保護水平。加大智慧財產權犯罪打擊力度,將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強化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六)擴大科技交流合作
1、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意見》要求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在國家科技合作協定框架下,加大省科技合作計畫實施力度,加強科技合作基地建設,培育國際科技合作品牌。賦予外資研發機構和外籍專家“國民待遇”,符合條件的,允許承擔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允許申報省科學技術獎。加大對企業建設海外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獲取技術、人才、創新平台和開展成果轉化活動的支持。
2、拓寬國內科技合作渠道。深化與國內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多方位合作,推進中科院山東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落戶濟南,構建輻射全省的中科院技術轉移服務網路,帶動研發能力全面提升。支持德州、聊城、濱州、東營面向京津開展以成果轉移轉化為重點的科技合作,積極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
(七)加強黨對科技工作的領導
《意見》指出,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肩負起領導和組織創新發展的責任,加強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統籌協調,形成推動科技創新合力。要加快修訂《山東省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山東省專利條例》,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異化發展。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積極營造崇尚科學、無私奉獻的社會氛圍,倡導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弘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要建立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任務落實督辦制度,定期通報設區市和縣(市、區)科技創新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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