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批號:第106號
  • 發布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間:20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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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號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於2012年1月13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堅持科學發展觀,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省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制定、實施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產業政策,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套用科學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鼓勵自然科學不同學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鼓勵依法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自由,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和對青少年的科學技術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尊重智力勞動、尊重發明創造,提高科學技術進步意識,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能力,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創新的引導、保障和激勵作用。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計畫,管理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大學科技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開展綜合管理和公共服務,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並逐步設立其他科學基金,支持基礎研究和科學技術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鼓勵企業出資參與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省人民政府設立農業良種工程專項資金,支持農業新品種和源頭創新;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設立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支持科學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科學技術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業務,加強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套用推廣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引導保險機構開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保險品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戰略。有關部門對具有或者可能形成核心競爭力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或者技術標準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境外先進技術、裝備。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業科學技術投入,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生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和實驗動物的管理,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套用推廣,發展高效現代農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村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農業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公益性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完善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和農村科技信息化服務體系,加強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建設。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民生科學技術投入,支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水資源安全、公共安全、教育信息、醫藥衛生、全民健康、城鄉建設等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實現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五條 省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等重點區域集聚,促進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各類特色產業園區的建設、發展,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服務管理水平,發揮集聚、輻射和帶動效應。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扶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培育發展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
實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製度。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科學技術計畫中的產業化項目,應當反映社會重大科學技術需求,建立企業牽頭組織、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共同參與實施的有效機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對經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及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給予扶持;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建立技術創新平台,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扶持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直接支持、稅收優惠或者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引進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的專利和技術,進行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
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投入,應當達到或者高於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性資金投入方式,綜合運用貼息、擔保、股權投資、風險補償、保險費補助等方式,引導和促進金融機構對科學技術企業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發展。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經有關部門備案,依法享受相應優惠。
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家和本省鼓勵的企業自主創新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分配製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創新團隊建設、職工培訓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提高職工技能和科學文化素質,重視發揮企業科學技術協會、職工技術協會作用,鼓勵職工發明創造、技術攻關、技術創新以及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
企業可以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院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主創新和科學發展需要,結合國家規劃,統籌確定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設定、布局、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實際需要,設立新型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或者技術推廣、技術轉移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家駐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發揮引領作用。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省屬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省屬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強化公益性、基礎性和前瞻性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平台建設,重視高層次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促進技術轉移和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財政投入,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提高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創新和服務能力;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省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技術中心或者工業設計中心,帶動行業技術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績效考核機制。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依法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機構設定、經費使用、人員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權;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實行院長或者所長負責制。院長或者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面向省內外公開招聘。
第二十九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依法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流動站。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法到省外或者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吸引省外、境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條 社會力量創辦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後,有權參與實施和平等競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培養、引進人才的扶持機制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實施重點科學技術創新人才工程。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科學技術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並為其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實施產業化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加大對科學技術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投入,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技術、經營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相關規定。
科學技術成果完成單位實施職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可以根據不同的轉化方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約定成果完成人應當獲得的獎勵、報酬或者股份等。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效益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貢獻突出的科學技術人員,優先推薦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六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人才交流;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通過兼職、參股等形式,服務基層和企業。
第三十七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和自由探索研究。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影響其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三十八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學技術水平。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進行評價、項目申報、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等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領辦、創辦、參股合辦科技型企業提供條件。科學技術人員可以依法以其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作價出資創辦企業。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應當在推進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設施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服務、促進學科發展和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章 科學技術資源共享與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和數據統計,並建立下列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
(一)專業技術服務資源、科學技術人才資源;
(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資源;
(三)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儀器、設備。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科學技術資源的現狀和使用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統籌規劃、突出共享、最佳化配置、綜合集成、政府主導、多方共建的原則,制定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規劃。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的,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履行資源共享義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和支持的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公共研究開發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台、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創業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等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建設,促進科學技術資源共享。
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台、公共研究開發平台和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諮詢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和網路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財政、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開展技術交易。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
本省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的平均水平。
第四十六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實現國家戰略、促進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前沿技術、社會公益性技術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
(二)保障從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運行;
(三)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和設施建設;
(四)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五)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和科學技術人才培養;
(六)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套用、推廣;
(七)科學技術普及;
(八)其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決策、執行、評價監督機制。
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負責,建立健全內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條 審計機關、財政部門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省人民政府財政、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績效評價制度,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定製度。對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自主創新產品,政府採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將科學技術進步目標考核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後,不履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使用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五年內禁止其申請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第一,現行《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不適應我省科技進步的現實需要。
現行《山東省科技進步條例》由第八屆省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於1994年4月21日通過,該法在過去十多年裡對促進我省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我省獲得國家科技獎勵數量及專利授權量連續多年位居全國前列,1997年、2009年先後兩次獲得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各級政府財政投入及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大幅度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快速增長,2010年全省規模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產值3.16萬億元,占工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35.2%。十幾年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我省經濟社會總量不斷壯大,科學發展對經濟成長方式和結構調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經濟社會發展正在由資源依賴型向創新驅動型加速轉變。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科技進步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主要表現在: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科技投入積極性不高;財政性科技投入需要進一步增加,多元化科技投入機制尚未形成;科技資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人員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產學研結合不夠緊密等。為了從制度上進一步解決科技進步中存在的問題,適應我省經濟社會和科技自身發展的需求,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迫切要求對現行《山東省科技進步條例》予以修訂。
第二,條例修訂是貫徹創新型國家戰略、與上位法相銜接的需要。
2005年,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突出強調了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2006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決策,發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在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發展目標,並且在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採購、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創造和保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教育與科普、科技創新平台與基地、加強統籌協調等十個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從框架結構到主要內容都做了重大修訂,確定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部署和基本方針,在堅持體制機制創新的基礎上,突出規定了企業技術創新主體、發揮科技人員創造性、科技與金融結合、科技投入以及政府採購、財稅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內容。為貫徹創新型國家戰略,並與上位法相銜接,急需結合省情,對我省條例作相應調整,並對重點規定予以細化。
第三,條例修訂是依法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戰略需要。
依法行政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依法推動科技進步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國際通行做法。省委九屆十一次全會明確提出,“十二五”時期要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牢牢把握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這條主線,最根本的就是靠科技的力量,最關鍵的就是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加快轉變經濟方式的重要支撐。近年來,為了提高全省自主創新能力,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加快推動轉方式、調結構,我省先後制定出台了《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魯發〔2006〕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科技引領和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9〕95號)、《山東省高技術產業自主創新行動計畫(2010~2012年) 》(魯政發〔2010〕22號)等一系列推進科技進步和加強自主創新的政策檔案。這些政策檔案從體制機制創新著手,提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推進產學研合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定,以推進創新型省份的建設。
二、關於《條例(修訂草案)》起草過程 我廳於2009年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該項目被省政府和省人大列入2010年、2011年立法計畫。我們組織成立了專門的條例修訂起草工作小組,認真學習領會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梳理匯總了國家和我省近年來出台的一系列關於加強自主創新、促進科技進步的有關政策檔案,實時跟蹤兄弟省市的條例修訂進展情況。省人大結合全國人大《科技進步法》執法檢查,組織赴省外進行了深入系統的立法前期調研。同時,我廳還進行了省屬科研院所的調研工作。起草工作小組在廣泛聽取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諮詢論證會、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送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30多個部門、單位徵求意見。期間,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等有關同志還組成調研組,赴濰坊、東營等地廣泛徵求意見。之後,我們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會簽稿)》,傳送省直有關部門會簽,又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逐條對會簽意見進行分析研究、溝通交流,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按立法程式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後,形成《條例(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已經2011年11月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激勵自主創新。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把自主創新提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根據《科技進步法》的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在第二條提出了建設創新型省份的目標,明確將自主創新作為科技進步的核心;鼓勵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在第十三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
(二)關於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也是技術開發和創新的主體。企業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直接關係著科技成果的承接和轉化,同時也成為制約我省科技創新整體水平提升的關鍵因素。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企業技術進步單獨作為一章,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企業牽頭組織、高等學校和科技研發機構共同參與實施的產業化科技計畫項目有效機制;第二十二條鼓勵企業設立科技研發機構,並明確給予扶持;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落實企業科技研發費用稅前列支加計扣除、科技研發儀器設備加速折舊等項優惠政策;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應當為企業獲得技術創新資金提供制度保障;第二十六條規定促進國有企業的技術創新,將技術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創新團隊建設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範圍。
(三)關於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從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員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是科技進步的關鍵。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要建立健全科技人員的激勵機制,職務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完成人可以依法獲得獎勵、報酬或者股份;職務科技成果被授予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被授權單位應對完成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實施的,應給予完成人合理報酬;第三十八條規定要建立完善科技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發明專利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在推進科技進步活動中業績、貢獻突出的科技人員,優先推薦評審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四)關於鼓勵產學研合作創新。產學研結合是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現產業化的重要途徑,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技術創新體系應當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相結合;第二十二條明確了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建立;第三十九條鼓勵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人才交流;鼓勵科技人員通過兼職、參股等形式,服務基層、服務企業;第四十二條鼓勵科技人員領辦、創辦、參股合辦科技型企業,允許科技人員以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投資企業。
(五)關於加強科技研發機構的自主創新能力。鑒於科技研發機構在全省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對目前全省科技研發機構的設定、布局、調整做了具體規定,對中央駐魯科技研發機構的地位和作用做了明確界定;第二十九條明確了省屬科技研發機構的地位、職責和義務,要求其強化公益性、基礎性和前瞻性科技研究與開發,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第三十條細化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科技研發機構的財政投入和績效考核;第三十三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研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
(六)關於建立促進科技進步的政府保障機制。《條例(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從政府職責的高度對科技工作進行了總體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扶持機制;第四十四條規定要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科技經費投入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經費投入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科技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並將科技進步目標考核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七)關於落實省重點區域帶動戰略和保障民生工作。省委、省政府決定“十二五”期間實施重點區域帶動戰略,其中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已上升為國家戰略,為科技進步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要求。為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等重點區域集聚,促進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另外,中央和省“十二五”規劃都把保障民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科技進步應該在支撐民生科技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此作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1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總則未對社會組織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的責任作出規定,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款,即“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尊重智力勞動、尊重發明創造,提高科學技術進步意識,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二款。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和立法諮詢員徵求意見,同時,根據主任會議決定,通過《大眾日報》、山東人大立法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各界意見。12月7日至8日,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科技廳組成調研組,赴濱州、聊城兩市就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科研單位的意見。12月16日,崔曰臣副主任參加,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12月21、22日,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再次召開有部分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人員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2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修訂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立法諮詢員和企業代表提出,條例修訂草案對政府支持企業科技進步的規定多,對企業在科技進步工作中的要求少,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培訓制度,提高職工技能和科學文化素質,重視發揮企業科學技術協會、職工技術協會作用,鼓勵職工發明創造、技術攻關、技術創新以及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企業可以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學院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企業和科技人員提出,為促進我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條例修訂草案應當增加健全完善科技人才培養機制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培養、引進人才的扶持機制和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人才培養選拔制度,實施重點科學技術創新人才工程”,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立法諮詢員和民眾提出,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及服務對於全社會科技進步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條例修訂草案應當對此專章表述。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了一章“科學技術資源共享與服務”,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六章,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二章第十八、十九條和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調整到該章,同時增加一條對省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的義務性規定。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有的市、立法諮詢員、企業和科技人員提出,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占生產總值的比重,是衡量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的重要指標,條例修訂草案應當對此作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即“本省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的平均水平”,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立法諮詢員和民眾提出,為了防止科研資金流失和浪費,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增加強化政府對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監管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決策、執行、評價監督機制。科學技術、財政等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負責,建立健全內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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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法制辦獲悉,山東省擬對《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進行修訂,修訂後的草案開始公開徵集意見。修訂草案稿規定,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科技經費增幅應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年增幅;對於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行為,也做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據介紹,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時隔17年,山東省將《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進行修訂。修訂後的條例提出了一些創新性舉措。比如,實行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製度。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創新團隊建設等情況納入考核範圍。
修訂草案稿還對財政性科技經費投入作了修改,規定,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規模,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技術經費的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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