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計畫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計畫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3.31
  • 實施時間:1980.03.31
推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它關係到民族的興旺發達,關係到子孫後代的健康,關係到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覺地實行計畫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為了推動計畫生育工作的開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關於“國家提倡和推行計畫生育”的要求,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對計畫生育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制訂規劃和措施,並保證付諸實施。要大力宣傳計畫生育的重大意義,使廣大幹部民眾自覺地實行計畫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調乾進修生)和學徒工在學習期間不得結婚,經教育無效者,學生令其退學,學徒工延期轉正。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按計畫生育者增加產假四周,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要求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對已有一個子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一個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後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條件的夫婦自願只生一個孩子,已採取節育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核實批准,報縣(區)備案並發給《獨生子女優待證》。其子女可優先入託兒所、幼稚園;優先醫療、住院;從國小到高中免收學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工、招生。獨生子女的父母是幹部、職工者,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五元;是農村社員者,每月由生產隊發給兒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費和保健工分均從發證之月起發至子女十四周歲止。雙職工的兒童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平均分擔;一方在農村,另一方在集體、全民單位或軍隊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擔。兒童保健費的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單位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從企業基金中開支,計畫內的臨時工、契約工,也按上述辦法由招用單位發給。城鎮無業居民由計畫生育費中開支。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單位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扣回已發的全部兒童保健費或兒童保健工分(第一個孩子嚴重病殘者只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
四、農村口糧分配嚴格實行基本口糧按年齡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糧。對只生一個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糧。
五、對不執行計畫生育,經教育無效者,要實行經濟制裁。凡計畫外強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均自理,不發產假工資;其父母為職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補助、統籌醫療。七周歲內兒童的口糧,屬非農業人口的,按議價糧供應;屬農業人口的,按國家糧食超購加價計算,其他農副產品分配也按此精神辦理;因計畫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難的,不予補助或救濟,生育後一年內夫婦雙方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生產者),調資、晉級緩調一次。對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徵收超生費。職工從夫婦雙方工資中、農村社員從夫婦勞動工分中每月各徵收百分之十(無勞動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徵收現金)。其中對計畫外生第二胎的,從懷孕之月起徵收,到孩子出生三年為止;對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雙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辦法處理),從懷孕之月起徵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的超生費,從懷孕之月起徵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超生費的徵收,職工由所在單位從每月工資中扣除,農村社員在分配時從其勞動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資、工分分別納入本單位福利費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嚴禁非婚生育。違犯者要嚴肅批評教育,並按計畫外生第二胎辦法給予經濟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於計畫生育。對晚婚和只生一個孩子的職工夫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只生一個孩子和兩個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積的住房。只生一個孩子的農村社員,在需要新建住房時,生產隊應優先給予解決宅基地。今後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積,農村不再增劃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級各單位,要把計畫生育作為評比先進集體條件之一,對計畫生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對超計畫生育特別是出現三胎生育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對違犯或躲避計畫生育的(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給予嚴肅的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不準從外省外地抱養孩子。對散布謠言、打擊誣陷計畫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以及非法取環等破壞計畫生育的人,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懲處。
八、要照顧好農村“五保戶”和城鎮無子女的退休職工,國家和集體要採取措施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於當地社員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終身無子女的男女職工在退休時,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退休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興辦敬老院。有條件的生產大隊可實行農業勞保制度。對終身無子女的社員,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五保戶”照顧外,每人再從生產隊公益金中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實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繼承財產的權利。只有女孩的職工,其女兒或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歲以內)可享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職工頂替權利,雙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親屬勞保福利待遇。在農村,提倡男到有女無兒的社員家結婚落戶,並要保證他們在政治上、經濟上享受與本地社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九、施行計畫生育手術後的假期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在休假期間,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幹部、職工工資照發,農村社員工分照記,不影響評全勤獎。計畫內的臨時工、契約工手術後的假期工資由招用單位發給。
十、施行結紮或人工流產手術者,憑手術證明,商業部門供應營養品,農村社員由生產隊或公社糧管所適當調劑細糧。生活有困難的幹部、職工,施行手術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酌情給予營養補貼;農村社員可從公益金中給予必要的營養照顧。施行手術住院期間,有特殊情況確需照顧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派人或允許親屬請假照顧(一般不超過一周),按公假處理。要因人制宜地採取不同的有效節育措施。對只有一個孩子的夫婦,自願絕育後,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費施行吻合手術。經縣以上計畫生育技術指導組鑑定,確因計畫生育手術引起的併發症,其治療費用與節育手術費同樣報銷。在治療過程中,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職工病休在一年內按公假處理,超過一年者按勞保規定處理。生活困難的農村社員,採取以集體照顧為主,國家社會救濟為輔的辦法加以解決。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按公傷事故處理。對萬例手術無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要認真做好婦幼保健工作,辦好託兒所、幼稚園,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一個,健康成長一個,以促進計畫生育的開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過去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實行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今後一律改按本規定執行;對已經受到經濟制裁的夫婦,可繼續按過去省和各地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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