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

《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由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於2017年11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衛基層字〔2017〕11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
為加快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鄉鎮衛生院的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學習培訓,力爭明年3月底前啟動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淄博市、泰安市作為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試點市,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經驗做法,創新評價方式,完善評價辦法,年底前率先啟動開展評價工作。我委將根據全省及試點市工作進展情況,不斷完善措施,總結推廣經驗,推進評價工作深入開展。各地在試行中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報委基層衛生處。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017年11月1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標準化建設和規範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鄉鎮衛生院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計畫生育等綜合服務功能,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和《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標準(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經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鄉鎮衛生院,均應按照本辦法開展評價。
第三條 鄉鎮衛生院評價是指按照《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標準(試行)》,對鄉鎮衛生院的功能定位、職能任務、基本醫療、患者安全、醫療安全管理與持續改進、護理管理與質量持續改進、公共衛生服務等內容進行評價的過程,也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強化鄉鎮衛生院管理、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重要工作內容。
第四條 鄉鎮衛生院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評促建、以評促改、規範發展、持續提升”的原則;
(二)堅持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先達標再評價的原則;
(四)堅持周期性評價和日常監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質量控制、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和重大事項的研究會商,並組建和管理省級評價專家庫。
第六條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成立鄉鎮衛生院評價領導小組,負責轄區內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以下工作:
(一)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規範、流程、實施方案等制度的制定;
(二)受理鄉鎮衛生院評價申請;
(三)組建和管理市級評價專家庫並做好專家的培訓工作;
(四)其他涉及鄉鎮衛生院評價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衛生計生委和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評價組織。評價組織可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直接組建,也可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價組織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以下任務:
(一)具體負責評價的技術性工作,提出評價結論建議;
(二)參與組建和管理評價專家庫,參與組織評價專家的培訓工作;
(三)完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評價專家庫成員原則上由管理、臨床、中醫、護理、醫院感染管理、公共衛生、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科研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從醫療機構抽調的專家所占比例不低於1/2。專家庫成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作風正派、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二)有鄉鎮衛生院管理經驗或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綜合素質好;
(三)臨床、中醫、護理、公共衛生等方面的專家須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價工作。
第九條 評價專家與被評價鄉鎮衛生院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應主動提出迴避;被評價鄉鎮衛生院發現與評價專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價結果的,有權要求其迴避。評價專家在聘期內出現下列情形者須終止聘任:
(一)違反評價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在聘任期內拒絕承擔評價任務的;
(三)因健康原因等不能勝任評價工作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其他不宜擔任評價專家情形的。
第十條 評價專家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評價辦公室舉辦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評價工作。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評價周期為4年。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原則上以設區市為單位開展,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數量較多的設區市,可由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申請評價的鄉鎮衛生院,應達到《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基本標準》全部要求。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此進行合格性審查,達到標準方可參與評價。
第十三條 審查結果達標的鄉鎮衛生院對照《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標準(試行)》進行自評,根據自評結果確定申報相應的等級,向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評價申請,提交評價材料:
(一)山東省鄉鎮衛生院評價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鄉鎮衛生院自評報告;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四)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鄉鎮衛生院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評價材料齊全的鄉鎮衛生院,報設區市鄉鎮衛生院評價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鄉鎮衛生院,應當告知其需要補齊的材料。設區市鄉鎮衛生院評價領導辦公室對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的鄉鎮衛生院評價材料進行審核,向合格單位發出評價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 設區市鄉鎮衛生院評價領導辦公室對鄉鎮衛生院發出評價受理通知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評價組織,評價組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評價工作。評價組織從市級評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建評價組。評價組成員數量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評價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評價組按照《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建設與管理標準(試行)》,通過聽取匯報、現場檢查、查閱資料、技術考核等方式,結合日常運行統計和監測結果,對鄉鎮衛生院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組應對被評價鄉鎮衛生院做出書面評價報告,評價報告經評價組織審查後提交設區市鄉鎮衛生院評價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評價報告應包括:
(一)評價工作概況;
(二)各項指標達標情況;
(三)被評價鄉鎮衛生院存在的主要問題、整改意見;
(四)被評價鄉鎮衛生院評價結論建議;
(五)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收到評價工作報告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評價結論。評價結論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評價結論經公示無異議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並公布評價等級。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鄉鎮衛生院評價工作有關的各種原始材料由組織開展評價的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存檔保存至少4年。
第四章 評價結論
第二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評價結論分為甲等、乙等(評價判定標準見附屬檔案3)和不達標。未達到《山東省鄉鎮衛生院基本標準》、一個評價周期內未參加評價或經評價達不到乙等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均為不達標。
第二十二條 甲等、乙等鄉鎮衛生院,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文公布並發放全省統一格式的標識牌匾,標識牌匾應懸掛於鄉鎮衛生院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 評價結論自發文之日起,滿4年後須進行複評。鄉鎮衛生院應於到期前3個月向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期滿不申請將自動取消相應等級。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將鄉鎮衛生院的評價結論與建設規模、設備配置、床位設定、學科建設、技術準入、高級職稱崗位占比、服務價格、醫保支付、評優評先等政策相銜接。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不達標的鄉鎮衛生院進行整改,整改期不少於6個月。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應當於整改期滿後向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價,經兩次評價仍不達標的鄉鎮衛生院,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進行通報,取消該鄉鎮衛生院評先樹優資格。
第二十七條 不達標鄉鎮衛生院數量超過轄區鄉鎮衛生院總數1/3的縣(市、區),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對規模較大、醫療服務能力較強、符合二級醫院基本標準的甲等鄉鎮衛生院,可申請二級醫院評審,評審合格參照二級甲等或乙等醫院管理。參照二級醫院管理鄉鎮衛生院名單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其公共衛生服務及承擔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衛生管理職能保持不變。
第二十九條 省衛生計生委將在評價周期內對各設區市鄉鎮衛生院評價結論進行抽查覆核,抽查覆核結果與評價結論不一致的,按覆核結果認定或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組織評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鄉鎮衛生院提交的評價材料應當真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周期內參加評價的資格;已經完成評價的,撤銷評價結論。對情節嚴重的,由設區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全市範圍內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 對已確認評價等級的鄉鎮衛生院,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如在工作中新發現足以影響評價結論的問題,或連續發生負主要責任重大醫療事故的,應撤銷原評價結論及標識匾牌。被撤銷評價等級的鄉鎮衛生院,整改一年以上方可重新申請參加評價。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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