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2014年12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4〕174號印發《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0條,由山頂省著作權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4〕17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4〕17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12月11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行為,確保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建立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88號)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正版軟體是指用於滿足政府機關辦公需求、經開發者合法授權的軟體,包括計算機作業系統軟體、辦公軟體和防毒軟體等通用軟體。
第三條 各級政府機關不得購買、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鼓勵優先購買、安裝、使用自主可控正版軟體。
各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軟體使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在計算機辦公設備及系統中安裝或卸載軟體。
各級政府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編制本單位工作人員軟體配置規範,建立軟體安裝、卸載審核機制;要加強軟體使用日常監管,採用定期與不定期結合的方式,對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軟體情況進行檢查,同時積極鼓勵軟體使用人定期自查。有條件的單位可採用安全可靠技術手段對本單位工作人員使用軟體情況進行監控。
各級政府機關應每年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正版軟體安裝使用常識專題培訓或線上培訓,定期發放軟體正版化相關宣傳材料。
第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對本部門和本地區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使用正版軟體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機制,提供工作機制運行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辦公條件。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責任,每年通過工作會議等形式對本地區、本部門年度軟體正版化工作進行部署,督促具體責任人抓好落實,確保本地區、本部門軟體正版化工作常態化。各級政府機關要明確本單位軟體正版化工作牽頭部門和具體負責人,建立軟體正版化工作責任制度,並在每年年底將本單位軟體正版化工作具體負責人名單報送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各級政府機關要按照勤儉節約、確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則,充分考慮實際工作需要和軟體性價比,每年統計本地區、本部門的軟體採購需求,並編制下一年的政府採購計畫,同時將採購計畫編入下一年的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機關軟體採購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級政府機關採購軟體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嚴格遵守國家軟體產品管理制度,採購軟體產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軟體產品。
第七條 各級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軟體集中採購,無集中採購機構的,由各級財政部門確定代理機構實施。中央和省級已採購的,其採購結果可全省共享。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自願原則,自主選擇採用中央或省級採購結果。
第八條 各級採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與軟體產品相關的政府採購項目時,應在採購檔案和其他相關檔案中明確各供應商必須提供正版軟體。
政府採購供應商在提供與軟體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時,必須提供正版軟體,同時提供本地化售後服務,包括:首次集中安裝指導、使用培訓、電話支持和軟體升級服務等。省著作權局每年對供應商進行抽查,如發現向政府機關提供非正版軟體或用非正版軟體冒充正版軟體的,視情節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如構成根本違約,則取消其供應商資格,同時按照雙方協定規定扣除該供應商的履約保證金。
第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購置計算機辦公設備(包括台式計算機、攜帶型計算機、掌上電腦、平板式微型計算機、計算機工作站等)時,應當採購預裝正版作業系統軟體的計算機產品,並對辦公軟體、防毒軟體一併作出購置計畫。軟體選型應堅持勤儉節約、自主可控、信息安全的原則,逐步推廣國產化。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政府機關計算機類設備採購經費時,要審核正版作業系統軟體、辦公軟體、防毒軟體經費預算是否落實。
第十條 各級審計機關每年要採取“單獨立項與結合其他審計項目並行開展”等工作模式,對本級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加強對各單位軟體採購資金管理使用和軟體資產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審計發現的問題納入審計報告並向社會公告;建立健全審計整改跟蹤機制,督促存在問題的部門限期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要將軟體正版化工作與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緊密結合,部署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時要明確提出軟體正版化要求,在信息安全檢查和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等專項工作中要將軟體正版化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建立軟體正版化集中管理平台,對所屬政府機關的軟體正版化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要嚴格貫徹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機關辦公通用軟體資產配置標準(試行)〉的通知》(財行〔2013〕98號)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軟體資產管理制度,包括職責部門及軟體購置、登記、統計、升級、更換、使用、培訓、處置等內容。
各單位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將軟體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體系,建立軟體資產台賬,包括所使用的計算機軟體名稱和版本、來源類型、許可證(授權書)編號、有效期、供貨商、價格、購買日期、安裝情況等項目,並每年將調整更新後的台賬報送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加強軟體日常管理和維護,妥善保存計算機軟體介質、說明書、使用許可證(或契約)等相關資料。有條件的單位可採用安全可靠的技術手段對本單位軟體資產台賬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推進使用正版軟體工作機制各成員單位負責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體情況日常監管、督促檢查及培訓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協調軟體生產,組織軟體生產和供應商提供優秀產品和優質服務。
財政部門負責軟體採購資金保障和使用的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各單位加強軟體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機關採購軟體資金管理使用和軟體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將相關審計結果納入審計報告。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軟體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配合本地區軟體正版化工作牽頭部門做好相關的指導、協調、協助工作。
第十四條 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年度軟體正版化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每年總結本地區、本部門軟體正版化工作情況。各單位每年11月底前要將本單位本年度軟體正版化工作情況報送本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各市每年11月底前要將轄區內本年度軟體正版化工作情況報送省著作權局。省著作權局每年年底前匯總省直各單位及各市軟體正版化情況報送省政府及國家著作權局。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督促檢查,把軟體正版化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督查的重要內容,建立政府機關軟體正版化年度檢查機制,及時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年度檢查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使用正版軟體工作進行檢查、評議。對未按要求完成軟體摸查、採購、安裝驗收、資產管理、年度報告、長效機制建設等工作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政府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使用正版軟體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各市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著作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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