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9年9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82號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監管制度保障、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分析與報告、風險處置與整改、檔案歸檔與管理、附則7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8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9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8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9月7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8〕4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以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為宗旨,從事小額放貸的新型地方金融組織。本辦法適用於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合規經營情況開展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以風險監管為核心,以自律承諾為基石,根據持續監管、分類監管、重點監管的要求,依法開展監管工作,鼓勵和監督小額貸款公司及高管人員履行自律承諾,依法合規經營。
第三條 省金融辦、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工商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組成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省級聯席會議。主要職能是:組織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及相關的管理辦法;組織審定市、縣(市、區)申報的試點方案;溝通信息,指導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
第四條 省金融辦是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省級主管部門,在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支持配合下,指導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省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工作,及時識別、預警和防範風險。
第五條 市金融辦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負責部門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市級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轄區內縣級政府試點方案的審核工作,指導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
第六條 堅持屬地監管原則,做好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化解的第一責任人,縣(市、區)政府明確的部門為小額貸款公司縣級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以及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
第七條 堅持以風險監管為核心。各級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方式,持續識別、監測、評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及時進行風險預警,採取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各類風險的防控,包括策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社會風險等。
第八條 主管部門要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監督檢查方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上級部門可向下延伸檢查。市級主管部門要每年至少2次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由聯席會議各部門聯合開展檢查。開展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非現場監管工作的內容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分析與報告、風險處置與整改、檔案歸檔與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監管制度保障
第九條 建立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主辦銀行制度。主辦銀行是指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結算支付、現金收付、資金融入、技術支持、信息諮詢等金融服務,並與其建立穩定的合作關係,簽有相應合作協定的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自願、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必須選擇一家資質良好、管理規範、服務水平高、經營業績好的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建立主辦銀行關係。在合作協定中,主辦銀行應承諾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向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提供相應信息,切實發揮主辦銀行職責。
第十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監控和防範,由省級主管部門按照自願、互利原則選擇多家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戰略合作銀行。戰略合作銀行以優惠條件對小額貸款公司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省級主管部門鼓勵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選擇戰略合作銀行作為主辦銀行。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戰略合作銀行根據戰略合作協定,為主管部門提供小額貸款公司有關信息,提出防範和化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的措施和建議。
第十一條 建立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主監管員制度。縣級主管部門對縣域內每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分別確定1名正式工作人員作為此公司的主監管員,並保持相對穩定。主監管員是其監管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合規經營、風險防範的直接監管責任人。主監管員應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敬業的工作態度。主監管員應與小額貸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員加強溝通,做好監管服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收集有關信息資料;
(二)掌握其分立、變更、終止、股東及高管人員變更情況,企業經營情況等;
(三)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報告和制止;
(四)向小額貸款公司通報監管信息及監管檔案規定;
(五)督促小額貸款公司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意見。
主監管員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依法監管,不得干預小額貸款公司正常經營,不得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主監管員有以下職權:
(一)不受干涉,獨立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二)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縣級主管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三)建議縣級主管部門對違法違規事項及人員進行查處。縣級主管部門應當將主監管員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並定期對其進行培訓。
市級主管部門應確定1名正式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等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建立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制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分類監管。省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標準。市級主管部門按照分類評級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監管信息,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運營和合規經營情況,每年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提出分類評級初步意見,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各級主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科學分配監管資源,實施分類監管。對存在嚴重問題和評級排後的小額貸款公司,通報相關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實施持續、重點監管。
第十三條 強化小額貸款公司自律承諾。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將自律承諾內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非法集資、不吸收公眾存款、貸款利率不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債、不跨縣域經營等。小額貸款公司應將省金融辦批覆成立的檔案與營業執照一起在經營場所明示,並公布縣級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及主監管員聯繫方式。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逐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統一標識。
第三章 信息收集與核實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建立和落實監管信息採集和報送制度,確保監管信息採集和報送渠道的暢通。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下級主管部門通報有關監管信息。各級主管部門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小額貸款公司應將公司經營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及時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縣級主管部門應督促指導小額貸款公司及時完整地報送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全面收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和風險狀況的動態信息。資料報送的方式包括:直接報送報告、報表,報送計算機存儲介質和進行數據通訊等。報送資料由主監管員負責歸集。主監管員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信息的及時性負責,有責任要求並核對其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和具體情況,確定不同資料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提高信息採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主辦銀行及現有各種金融、統計、徵信、信息系統的作用,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從第三方獲取必要的監管數據。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在分析評估小額貸款公司風險和經營狀況時,對小額貸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等信息要認真予以核實。核實方式包括詢問、要求提供補充材料、走訪被監管機構、約見會談等。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話、函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進行答覆。根據監管需要,主管部門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資質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或鑑證的資料。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關注新聞媒體、評級等中介機構發布的相關信息,對可能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變化事項的信息,應及時予以核實,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風險分析與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級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開業,並將開業情況上報省金融辦。主要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開業時間;主要內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組織結構圖;公司法人及聯繫人姓名、聯繫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小額貸款公司自批覆之日起3個月內未開業的,其試點資格自動取消,並由市級主管部門指導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要按照重點監管的要求,重點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一)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違反規定融入資金;
(三)貸款利率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或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四)抽逃註冊資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債;
(六)擅自開展新業務或跨縣域經營。
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專題報告,並移送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要遵循持續監管的原則,在日常監管中及時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率狀況、公司治理狀況、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狀況、財務狀況和內部控制狀況;對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資料進行監測分析和處理,形成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級主管部門要對縣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監管信息進行認真分析,按季向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監管分析報告及其他專題報告。監管分析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體風險評價;
(二)報告期內的主要風險、風險變化趨勢和應引起注意的問題;
(三)經營管理狀況的重大變化,包括股權變動、高級管理人員調整、組織架構重組、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損失、涉及案件等;
(四)監管意見、建議和監管工作計畫;
(五)主監管員認為應當提示和討論的其他問題。
監管分析報告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主管部門每年撰寫年度監管分析報告,分析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判斷風險變化趨勢,提出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畫。
年度監管分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重大變化;
(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標情況、指標異常的原因及反映的問題;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管理狀況及其評價;
(四)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的總體評價,主要風險及存在的問題,風險變化趨勢;
(五)年度監管工作開展情況、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監管意見及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畫;
(七)其他應當引起注意的問題。
第五章 風險處置與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機制。各級主管部門要注意日常監管信息的收集與傳報,對可能發生風險的預警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制定有效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照應急管理的有關規定,合理劃分突發事件等級。一旦發生風險性突發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風險等級及時有效匯報處置。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要及時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行預警和提示,適時將監管分析結果、監管措施以監管通報的形式通報小額貸款公司,糾正和制止危及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經營行為和趨勢,並要求其報送整改和糾正計畫。市、縣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監管通報傳送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等利益相關方。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每年度應與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會談,討論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糾正問題與控制風險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畫。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以下情形,市、縣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約見高級管理人員:
(一)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嚴重的問題或風險;
(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按要求報送整改和糾正計畫;
(三)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整改和糾正計畫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風險;
(四)小額貸款公司沒有按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整改和糾正;
(五)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約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的分析結果,實施現場檢查,查驗有關檔案、賬冊、單據和計算機系統信息,問詢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由縣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相關部門依法處置;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主管部門逐級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暫停其試點資格。
(一)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二)拒絕或阻礙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三)不按規定上報報表、有關資料,或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四)有洗錢行為的;
(五)監管部門根據審慎原則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高管人員備案制度。對不熟悉金融業務、不具備金融業從業經歷或金融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的高管人員不予備案。
第六章 檔案歸檔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建立監管信息檔案。檔案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報送的各類信息、小額貸款公司的社會信息及分析評價意見、與小額貸款公司的函件往來、電話記錄、監管分析報告、會談記錄或紀要、監管日誌、相關請示和領導批示等。
第三十三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管信息的保管、查詢和保密制度。各級主管部門對監管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建立查閱登記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披露情況除外。
監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額貸款公司報告的所有數據信息;
(二)小額貸款公司報告的非數據信息;
(三)各級主管部門撰寫的監管報告、風險評級結果等信息;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規劃、業務創新等內部信息;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會決議等決策信息;
(六)其他可能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造成影響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 經授權、批准,主管部門可以部分或全部向社會公布監管結果,以強化公眾監督和市場約束,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自律管理機制的形成。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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