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

2009年5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9〕36號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該《規定》共30,由安徽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9〕3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5月18日
  • 施行時間:2009年5月18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09〕3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金融辦制定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暫行規定

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
省政府金融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52號)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中所指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新型金融組織。
第三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責任主體,應指定一個部門具體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成立政府金融辦的,由政府金融辦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沒有成立金融辦的,由當地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以下統稱為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
第四條 省政府金融辦是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有:
1.研究起草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
3.審核批准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核准或取消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4.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進行年度總體安排,並根據需要組織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非現場監管指標和報表,通過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的分析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非現場監管信息。
5.牽頭組織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牽頭組織對未經批准、非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查處。
6.定期對各市、縣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五條 各市、縣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主要職責有:
1.初審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指導、幫助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和開業。
2.根據法律法規和省政府金融辦有關規定,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股權變更、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方案進行審核,對授權範圍內的進行審批;需要報批的,及時上報。
3.落實省政府金融辦布置的非現場監管要求,查收有關報表資料,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分析。
4.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做出客觀評價。
5.根據省政府金融辦的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6.根據風險程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其制定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並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並向省政府金融辦報告。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應遵循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持續性監管和把握總體風險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及其分工協作關係,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建立信貸管理基本制度、風險控制制度、財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並報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查備案。
第九條 變更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經當地小額貸款監管機構審核後,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半年後,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1.在原有股東中增資擴股,股東結構沒有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內(不含50%)的,其方案由縣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批,報所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備案;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50%-100%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批,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超過100%(含100%)的,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2.增資擴股中吸納新股東,股東、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20%以內的,其方案由所在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批,報所在市小額貸款監管機構備案;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總額20%-50%之間的,其方案由所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批,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超過原有資本金總額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所在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初審,經所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審核,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
3.各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經批准的增資擴股方案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完成後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政府獎勵資金、利息收入,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調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範圍為發放小額貸款,不得從事包括股東在內的任何委託貸款業務,不得跨區域經營。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明確以“三農”、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要建立貸款投放情況定期上報制度,統一納入省政府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保證貸款流向的合規性。要建立健全貸款利率定價機制,按利率定價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質量分類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五級分類制度。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分類標準,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要求提取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不得低於100%。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超過資本金10%以上的不良貸款,或發生超過資本金3%以上的可疑類以下(含可疑類)貸款,要儘快召開董事會研究處置。具體處置辦法由各小額貸款公司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 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小額貸款公司開立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辦理具體結算業務。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除特殊情況外,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其開戶行的名稱、賬號等基本情況報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備案。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有義務配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監控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並定期提供相關資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資金大量流入,開戶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開戶行應簽訂三方服務合作協定,明確各自權利、責任與義務。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申報實行媒體公示制度,要在當地報刊公示主發起人和股東名單,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檢驗股東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規性。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年度經營成果、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有足夠經營的面積。經營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控設備和保全力量,加強防盜和防火設施建設,消防及安全設施應齊全,並符合安全經營的要求。公司應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公開懸掛省政府金融辦開業批覆檔案、營業執照,並懸掛本機構不吸收公眾存款、不違規經營、嚴格遵守《公司法》、誠實守信等公開承諾標示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合規經營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要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風險評價等方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並加強監管信息交流。
1.各級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定期組織對轄區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檢查,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常規性全面檢查;對於風險較大、問題較多的公司,實行階段性的重點專項檢查。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覺接受檢查。
2.各級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評價評級制度,建立與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及時反饋監管意見,進行風險提示,加強經營指導。
3.各小額貸款公司要在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報送上個月的業務經營情況等報表(附後),同時向當地人民銀行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情況等業務信息。
4.各縣(市、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在每月初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報送本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情況等報表。
5.各市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在每月初的15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匯總報送本市內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監管派出機構要依據有關規定,配合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審慎監管。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徵信系統,每月向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提供通過信貸徵信系統獲得的小額貸款公司業務信息,定期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各級政府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要及時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和查處,銀行業監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出現的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巡查監督,依照有關規定檢查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合規經營情況,巡查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存檔。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的監管。在巡查監管中如果發現小額貸款公司涉嫌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應及時報請當地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認定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小額貸款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欺等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有關法規,各級政府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應根據情節輕重,採取風險提示、約見高管談話、質詢、警告、停業整頓、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等監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1.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場地不合要求,業務開展不規範、不穩健,信息報送、披露不及時,不真實完整,由當地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約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談話,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2.對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不規範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不按規定報送、披露信息,嚴重關聯交易,內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規定範圍,撥備等風險覆蓋未按有關規定進行,不配合監管機構監管,由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報市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備案。
3.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轄內情況,制定本區域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負債表(略)
2.小額貸款統計表(略)
3.小額貸款公司最大十家客戶貸款情況表(略)
4.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五級分類及損失準備情況簡表(略)
5.小額貸款公司財務收支情況表(略)
6.小額貸款公司主要指標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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