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0月8日印發,共四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0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0月8日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保護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批准,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由企業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和政策,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省政府授權黑龍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行業發展等方面的具體政策;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註冊資本、股權轉讓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工作。
第六條 各市(地)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負責本地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並承擔風險處置工作,應指定本地金融辦(局、中心)或相關部門作為本地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並承擔有關職責。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省金融辦將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形式、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公司合併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權直接下放到市(地)主管部門,由市(地)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對審批工作負責。
第七條 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自律組織,履行行業自律、維權、服務、協調職能。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在市(地)城區設立的,行政區劃為市(地)名稱,在縣(市)設立的,行政區劃為縣(市)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二)出資人或發起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須符合法定人數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2名至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四)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足額繳納。在市(地)城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應不低於8000萬元;在縣(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應不低於6000萬元。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行政許可,應先到轄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設立(變更)登記,並自完成設立(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相應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變更)行政許可。小額貸款公司要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事項的內容。
第十一條 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雙告知”職責。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出資人(發起人)資質相關材料;
(四)擬任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材料;
(五)註冊資本金已實繳的相關材料;
(六)公司主要經營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擬任職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含)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業工作3年(含)以上的工作經驗。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住所,其註冊資本應達到變更地新設小額貸款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標準。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減資,減資後的註冊資本應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標準。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合併,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股權設定要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原因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形。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 股東資質和股權設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最大股東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股東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向受理設立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申請設立之日起,成立滿2年以上;
(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不良納稅記錄;
(四)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入股前上一年度末,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七)入股前上一年度末,權益性投資餘額(含本次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7 0%;
(八)入股前上兩年度連續盈利。
小額貸款公司的最大股東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向受理設立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申請設立之日起,成立滿3年以上;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1500萬元;
(三)入股前上兩年度利潤總額之和不低於6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權所有者、或為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或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或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股本總額的40%,其他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股本總額的20%,不低於股本總額的5‰。
第四章 經營規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小額貸款業務、票據貼現業務、資產轉讓業務和代理業務。除上述業務範圍外,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設立在市(地)城區的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面向本市(地)城區開展業務,設立在縣(市)的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面向本縣(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金主要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此外還可以通過在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企業股東定向借款、同業拆借、發行債券等合規渠道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掛牌。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業、個體經營者和農戶提供信貸服務,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原則上應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10%。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自主確定,但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有關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契約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統計和監管報表、徵信管理、現金管理等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銀髮〔2008〕137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與自身資金規模及管理能力相適應、與小型微企業和“三農”等客戶特點相匹配的貸款經營模式和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信貸資產分類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類別,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當注重客戶的消費權益保護,加強客戶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債務催收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應依法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持續、動態的日常監管;應協調人民銀行、銀監、公安、工商(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多方聯動的協同監管機制;可聘請專業會計、審計機構參與檢查。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事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非法集資;
(二)虛假出資或者以各種形式抽逃註冊資本金;
(三)暴力催債;
(四)違反利率政策;
(五)公司設立(變更)後未按照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以及未取得行政許可擅自開展經營活動;
(六)拒絕或者阻礙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監管檢查;
(七)不按照要求和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各級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可依法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限期整改、違規信息公示、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直至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市場退出等措施。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應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全省地方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各級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非現場監管和統計分析工作。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要求通過信息系統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對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 市、縣級主管部門要跟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信息,及時承接監管工作。對於未按規定申請設立行政許可或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小額貸款公司,市、縣級主管部門要會同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辦理工商註銷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後公司名稱中不得包含“小額貸款公司”字樣,經營範圍不得包括“小額貸款業務”)。同時,對沒有取得行政許可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市、縣級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嚴肅查處。
第四十二條 各級主管部門對通過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場所等無法取得聯繫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核實後應及時將其失聯情況提供給本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級政府應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規範整頓,為小額貸款公司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落實對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具備接入條件同時具有接入意願的小額貸款公司可申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1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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