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省優待老年人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老齡事業發展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 外文名:無
  • 檔案號:魯政發〔2011〕54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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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通知
魯政發〔2011〕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已經省政府第1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養老優待
(一)建立養老水平同步增長機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水平要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適應,確保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二)實行高齡津貼。將百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於30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按現行經費負擔渠道解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高齡津貼範圍擴大到80周歲以上老年人。
(三)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對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貧困老年人、80周歲以上空巢高齡老年人,當地政府應根據本人申請,經認定後,給予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或機構養老服務照顧,具體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化呼叫機構,對貧困老年人免收服務費。
(四)實行住房優先保障。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對農村貧困老年人無房戶、危房戶的住房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實行社會力量助老。鼓勵社會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種資源為老年人生活、醫療、康復、健身、娛樂等提供捐助、資助和優待。
(六)免除農村老年人的“一事一議”等各類籌資。
醫療保健優待
(七)鼓勵和幫助農村和城鎮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好符合條件老年人個人繳費的政府資助政策。
(八)尚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老年人,在政府興辦和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減免不低於20%的治療、檢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費用。
(九)老年人優先就醫;需要住院治療的,優先安排床位住院。政府興辦和支持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免普通掛號費。
(十)依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每年免費對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常住居民進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指導和干預等。
生活服務優待
(十一)有條件的市公共運輸(汽車、電車、捷運、航運等),可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免費;其他市、縣(市、區)公共運輸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實行半價優惠、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逐步實現65周歲以上老年人乘車免費。老年人優先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捷運、長途汽車、火車、輪船。
(十二)政府興辦和支持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對貧困老年人實行降低30%以上的價格優惠。
(十三)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交站點、換乘樞紐、住宅小區和其他公共建築,應按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十四)有線(數字)電視經營單位對貧困純老年人家庭給予適當優惠。
(十五)倡導通信、旅遊、保險、商業、家政、餐飲及其他相關服務行業,對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和優惠照顧,並對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實行上門服務。
文體休閒優待
(十六)社會力量興辦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對60周歲—64周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
(十七)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或實行半價。
(十八)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十九)各類公園對老年人免門票費。
(二十)政府興辦或支持的旅遊景點對老年人免門票費;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60周歲—69周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提倡社會力量興辦的旅遊景點對65周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
維權優待
(二十一)法律服務機構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免收服務費。
(二十二)各級人民法院對貧困老年人因贍養、扶養、優撫、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需承擔訴訟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免、減訴訟費用等司法救助。
(二十三)各類律師事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律師的,應視情況減免不低於30%的律師服務費。
(二十四)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應視情況酌情減收服務費。
(二十五)公證機構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贍養、撫養、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救助賠償等保護自身權益而申請辦理公證的,應當對其承擔的公證費酌情減免。
(二十六)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時,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老年人諮詢自身涉法事務,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應提供。
措施要求
(二十七)負有優待義務的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在入口處、收費處、營業辦公場所等明顯位置,明示對老年人的優待規定。
(二十八)老年人在享受優待時,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到損失的,在查明責任後,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二十九)市、縣(市、區)財政對公交、園林等運營成本較大和優待老年人任務較重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三十)省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廣電、體育、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並對本系統優待老年人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一)各市人民政府應制定本規定實施細則,或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制定本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時,優待標準和範圍不得低於本規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提高老年人優待標準。
(三十二)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老年人優待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三十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取消老年人應享受的各項優待。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時,對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種補貼不得沖減。
(三十四)對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許可設立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老齡工作機構反饋。
附則
(三十五)本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齡。
(三十六)本規定所稱政府興辦和支持的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合資建設的單位,長期給予資金支持的單位,無償使用土地、山林等國有資源的單位和村(居)集體組織,包括承包、公建民營等各種經營方式。
(三十七)本規定所稱貧困老年人是指其生活收入水平低於或者等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老年人。
(三十八)本規定所稱空巢老人是指生活居住在純老年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三十九)老年人憑《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或者身份證在全省範圍內享受本規定各項優待,並享受各地不因戶籍所在地設定的各項優待。
《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樣式,各市、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製作發放,老年人自願辦理。製作和發放費用由各級財政負擔,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山東省老年人優待證》的管理。
(四十)外省(直轄市、自治區)、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老年人,外籍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護照、省級老年人優待證或其他同等級合法證件,享受本規定中的生活服務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
(四十一)本規定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四十二)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魯政發〔2002〕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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