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權

遺產繼承權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產繼承權
  • 外文名:vested remainder
  • 理解: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
  • 法律規範:依法律規定或遺囑而發生的權利
  • 特性:繼承權具有財產性
遺產繼承權定義,權利實現,權利喪失,繼承順序,夫妻繼承,相同點,不同點,

遺產繼承權定義

遺產繼承權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利。
繼承權的概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僅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也會接受遺產,但不是基於繼承權接受的,即不是以繼承人身份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接受遺產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受遺贈。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將其財產贈於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但不能指定其為遺囑繼承人。換句話說,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可以享有受遺贈權,但沒有繼承權。二是接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是基於繼承權接受遺產的。
第二,繼承權是依法律規定或遺囑而發生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為法定繼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繼承權。在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未被指定為繼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遺囑繼承權 。
第三,繼承權具有財產性。繼承權的客體只能是遺產,而不能是被繼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權利實現

繼承權的實現,亦稱為繼承權的兌現,指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權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的方式取得遺產的法律後果。
繼承權的實現要具備幾個前提條件: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範圍內;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權利喪失

繼承權喪失,是指依被繼承人遺囑願意取消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或是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繼承資格的情形。
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述各項的具體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對應解釋如下: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一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式確認。

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夫妻繼承

夫妻相互享有繼承權是以夫妻身份關係為前提的,一種財產權利,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誌。在我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父死子繼”的繼承制度,妻在繼承問題上處於無權地位。在明、清律條規定:婦人之無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以前夫之家為主。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改變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繼承制度,在法律上賦予女子與男子同等順序繼承權。1985年通過繼承法將配偶與子女,羅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繼承法均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其立法的依據是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扶養關係。世界各國對法定繼承範圍的界定均是建立在血緣關係與婚姻關係基礎上的。現代世界的立法趨勢開始突破完全以血緣關係與婚姻關係作為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的傳統框架,開始 將扶養作為確定繼承人範圍的重要依據之一。我國《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離婚婦女有帶產再嫁的權利。“倒插門”的女婿在妻子死亡後有帶產再婚的權利。據資料提供:王某(女)再婚老伴去世不久就因繼承問題和繼子女鬧矛盾。老伴和她再婚後從單位購得一套房改房,繼子女以有父親的遺囑贈與他們為由,要求她退出房子。老人說,自己十年前和一位姓張的老人再婚。她有一個兒子,張老頭有一子一女,在他們再婚時都成年了。再婚後,她一直盡心照顧老伴,兩人的晚年生活有滋有味;她和繼子女們的關係也一直很好。在此期間,她老伴的單位房改,他們購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老伴退休後,每月的退休金可觀,生活很富足。但不久前,老伴因病不治,由此引發了房產糾紛。老人的繼子女找到老人,說他們的父親留有遺囑,父親死後,單位房改的房子歸他們所有。繼子女還以此為由,要求老人搬出住的房子到她自己的兒子處居住,房子由他們繼承。筆者觀點:如果按照法定繼承,對於死者的遺產,老人將先分得一半,然後再和其他繼承人分剩餘的一半,這顯然對老人是有利的。但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並將房產全部贈與他人,這份遺囑也是部分有效的。因為,這份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死者只能處分他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將老人擁有的部分贈與他人。因此,老人的繼子女要求老人的搬出房子於法無據。
受益權是指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受益人合法的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遺產繼承權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遺產繼承人合法享有的遺產繼承的權利。 《保險法》明確提出受益權及遺產繼承權之間的轉換關係。但在保險實務中,由於沒有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因而按繼承權分配導致較多的爭議及糾紛,這主要是對受益權與遺產繼承權的理解及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相同點

(1)都是一種期得權利。所謂的“期得權”是與“既得權”相對應的,指在一定條件下才可獲得的利益。受益權是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條件構成時,如被保險人死亡等才可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而繼承權同樣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享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因為是期得權利,所以受益權與繼承權在期得的條件未實現時,未實現其權益前,不得將此項權利進行轉讓,除放棄該權利外,他對所擁有的受益權沒有任何處分的權利。
(2)都具有排它性。除同一順序的權利人外,其他人均無權分享或剝奪權利人享受權利。保險契約的受益人除非喪失受益權,否則其他順序的權利人或任何的個人、法人均不能幹涉其領取保險金的權利。同樣,在有指定繼承人的遺囑中,其他繼承人均不能剝奪指定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極;如果沒有指定繼承人的,則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或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均不能剝奪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
(3)權利的喪失。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當受益人或繼承人對授權的主體有故意謀害行為時,都會喪失其應享有的權利。

不同點

(1)適用的法律不同。保險金的受益權屬契約法的範疇,受《保險法》的約束;繼承權屬民法的範圍,受《繼承法》的約束。
(2)享受權利的主體及主體產生的方法不同。
受益權的主體是受益人,繼承權的主體是被繼承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以受益人的產生須滿足兩個條件:1、在人身保險契約有註明的。《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2、須由被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保險法》第六十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為的人,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繼承人的產生有兩種。一種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分配原則的繼承方式,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均分遺產的份額。另一種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公民以立遺囑的形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3)義務不同。
受益人除了在契約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外,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繼承人的義務有:遺囑繼承附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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