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西弗羅困境

尤西弗羅困境

尤西弗羅:又譯游敘弗倫,是古希臘時期的人物。出自於柏拉圖撰寫的記述老師哲學思想的著作《蘇格拉底的申辯》、《克力同篇》、《游敘弗倫》中的人物,由於尤西弗羅把自己的親生父親告上法庭而展開的一場辯論,最後使尤西弗羅陷入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尤西弗羅
  • 外文名:Euthyphro
來源,內容,結論,

來源

尤西弗羅困境(''Euthyphro Dilemma'')源自柏拉圖的《對話:''尤西弗羅''》,
《尤西弗羅》是古希臘哲學巨匠柏拉圖的一篇對話錄,記載 了柏拉圖的恩師蘇格拉底和著名學者尤西弗羅(又譯游敘弗倫)的一場討論。

內容

事情從兩人在雅典法庭前的相遇開始。
蘇格拉底到庭是因為有人控告他慢神——褻瀆神明,並且以此種行徑蠱惑青年,玷污世風。而尤西弗羅則是以殺人罪控告自己的父親。尤西弗羅家的農場裡,一個被僱傭的農夫殺死了尤西佛羅家的奴隸。尤西弗羅的父親一怒之下將該人繩捆索綁,扔進水溝。派往雅典懇請祭司判斷這樁罪行的人還沒回來,殺人者就已經在水溝里一命嗚呼。尤西弗羅獲知這一事件後,斷定父親私自懲辦殺人者,竟致人死地,也犯下了殺人的罪過,於是不顧家中親眷反對,冒著稱其慢神的唾棄,把親生父親送上法庭。
蘇格拉底聽聞尤西弗羅這番經過,看到他雖客群人非議而訴訟之心毫不動搖,則尤西佛羅一定是堅信自己的行為絕非慢神之舉,恰是敬神之所為。於是,蘇格拉底向尤西弗羅請教“何為敬神,何為慢神?“因為只有明了這兩者的真實含義,才有希望在法庭上洗脫自己慢神的罪名。尤西弗羅毫不隱晦,直言相告:“像我這樣,因為父親有罪,而不顧父子私情,不加包庇,憑—顆公正之心將其告上法庭,就是敬神之舉!“
此言雖然慷慨,但蘇格拉底並不滿意,因為尤西弗羅的所作所為至多只是敬神之舉的一個實例,不能作為敬神之舉的普遍概念。難道除了尤西弗羅此番作為以外的事,都不算作敬神嗎?所以他繼續追問,要尤西弗羅提供一個概念性的回答。尤西弗羅沉思片刻,答日:“敬神之舉,就是神所喜愛之舉;慢神之舉,就是神所厭惡之舉。“
蘇格拉底認為,眾神之間也有紛爭,一件事往往此神覺得喜愛,而彼神覺得厭惡。比如尤西弗羅所做的兒子反對父親的事,眾所周知,提坦神王克洛諾斯乃是奧林匹斯神王宙斯的父親,宙斯推翻了克洛諾斯,成為宇宙的主宰,由此看來,宙斯一定贊同尤西弗羅所為,而克洛諾斯必然詛咒尤西弗羅所為。豈不是同一件事既是敬神之舉,又是慢神之舉,自相矛盾?於是,蘇格拉底為尤西弗羅提出的概念作了修正:“敬神之舉,就是眾神共同喜愛之舉;慢神之舉,就是眾神共同厭惡之舉。“至於眾神的意見存在分歧之事,則介乎敬神與慢神之間,或者既非敬也非慢。尤西弗羅對蘇格拉底的修正表示贊同。
蘇格拉底反問自己:“不論自己提出的觀點,還是他人提出的觀點,是否一旦有人應和,就確信而不加反思呢?“他將這一疑慮告知尤西弗羅,尤西佛羅支持他進一步反思,以求得正確無疑的答案。既然敬神之舉就是眾神共同喜愛之舉,則按照常識,一事物總是因為被喜愛而成為可愛之物,卻絕非因為本身是可愛之物才被喜愛。理由有兩方面,其一,時間上的先後順序,決定了邏輯上的因果關係——先有了事物被喜愛的行為,後才有其成為可愛之物的狀態;其二,“因為事物本身是可愛之物,所以被喜愛“這一命題,“被喜愛”作為結果,通常乃是另有原因,譬如該事物的性狀、效用對喜愛者自身或喜愛者所關切的方面有益。正像一人喜愛自己的妻子,並非因為這個女子有妻子的身份或處於為人妻的狀態,而是因為這個女子的品行、意趣與那人相合等等。 於是,反觀敬神之舉的概念,一件事,是否因為客群神喜愛而成為敬神之舉,亦是否不因為本身是敬神之舉而客群神喜愛呢?前一個疑問當然是肯定的,它與我們的邏輯相合。然而後一個疑問卻使蘇格拉底困惑。
一件事客群神喜愛,究竟出於什麼原因呢?尤西弗羅提供了一些確信無疑是敬神之舉的行為——祈禱獻祭。蘇格拉底對祈禱和獻祭的剖析簡單明了——祈禱就是向神要東西,而獻祭就是送給神東西,敬神之舉即是人與神之間“取“和“與”的交易。我們從神那裡“取“到的好處不勝枚舉—一豐收、征服乃至於情愛,莫不是神所賜予。然而神從我們這裡又能夠得到什麼呢?是獻祭的牲禮嗎?那簡直太可笑了。恐怕神所得到的,只是於神無補的崇敬,讚美,感謝…而已。我們相信,雖然這些於神無補,卻是神所視為珍貴的。換言之,正是因為這些敬神之舉本身是神所視為珍貴的,它們才是敬神之舉,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世俗價值方面的理由。如此一來,等於說敬神之舉本身是值得眾神喜愛的,所以才受到眾神喜愛;敬神之舉完全因為自身具有敬神之舉的屬性,而客群神喜愛。敬神之舉因為客群神喜愛而成為敬神之舉,同時它因為本身是敬神之舉而客群神喜愛。豈不是因果邏輯戳然相反的兩個命題同時為真?對此,蘇格拉底認為必定是前面提到的敬神之舉的概念有誤未能正確反映敬神之舉的本質。他要尤西弗羅再進一步教授他關於敬神和慢神的知識,但尤西弗羅匆匆離開了。這篇對話到此為止。

結論

1.''好''的事物之所以''好''是由於上帝指定它們為''好'';
2.上帝規定某些事物為''好''的是由於那些事物本身就是''好''的。
上述兩個說法只能取其一。
如果取1.,那么''好''的行為也可以是''壞''的--只要上帝如此指定即可。但這就出現矛盾了。
如果取2.,那么上帝並未創造''好''。因而,上帝的存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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